小姜说“法”厅⑪ 如何防止个人信息被“偷”走?这把“法律安全锁”你要了解

2021-11-26 17:48: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姜丙阳
文字:高娜 视频:姜丙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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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良法善治,民之所向。2021年1月1日,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实施,一系列与法律相关的社会民生话题随之成为大家讨论的热点。即日起,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律师协会、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联合推出《小姜说“法”厅》视频栏目,与大家共同聊一聊社会热点事件,通过分析身边的案例增长法律知识,解决法律疑问。

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哲律师做客《小姜说“法”厅》

  新媒体时代是信息爆炸的时代,大数据和信息化在为大家带来便捷的同时,信息的透明化也逐渐困扰着使用者们。对此,今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在国家层面建立了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本期节目邀请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哲律师,浅析《个人信息保护法》,并解答相关疑问。

  律师说法:

  长相属敏感个人信息,人脸识别应用需谨慎

  主持人:《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提到的个人信息具体是指什么呢?

  律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对个人信息有明确的定义: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这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就是所有与个人有关的信息都包括在内,但该规定又排除了匿名化处理的信息,这也是为了适应经济发展所做的规定。

  主持人:人脸识别技术如今被普遍应用,这一技术带来一定安全隐患。例如,有心之人对此信息进行收集、加工,再通过人脸识别的方式窃取银行钱财。因此,控制人脸识别的使用迫在眉睫。在本法中有相关的规定吗?

  律师:有很详细且很实用的规定。人脸等生物识别信息是极度敏感的个人信息,应当更加严格保护和谨慎处理。《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并且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第二十八条也有规定,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从这两条的规定来看,进小区大门时的人脸门禁系统、进入超市时的人脸测温系统,以及绝大部分app的人脸验证系统,它们的合法性都需要进一步论证。

  以案释法:

  买卖个人信息触犯法律,最高可判七年

  主持人:信息泄漏其实不只是通过人脸识别技术,我们的电话号码等信息,也有被“出卖”的风险,大家在生活中也都经历过被各种推销电话骚扰的情况,可能也会好奇,来电者是怎么获得自己的电话号码的。其实,个人信息已经成为可以交易的“产品”。对此,本部法律中是否也有详细规定?

  律师:是有明确的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该条规定说明了,个人信息不可以作为产品进行交易,任何人及单位都不得以他人的个人信息从事牟利的经营行为。否则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触犯刑法中有关侵犯公民信息罪的规定,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

  市民:我在“双11”的时候收到很多商家发送给我的手机短信,一天可能收到好几十条,因为害怕错过重要的信息,所以不需要看手机,其中有些商家我从没有光顾过,不知道他们为什么会知道我的电话号码。请问这个行为是否违法,它对我的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困扰。

  律师:这种行为肯定是违法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于大型互联网平台、商家应当如何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及其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都做出了规定,也明确了平台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不得进行大数据“杀熟”。其实对于软件侵害用户权益这方面,工信部也多次针对软件超范围收集用户个人信息进行检查,并通报了多款软件存在的问题,督促其进行整改。

  《个保法》“应时而生”,纯净网络环境需社会多方合力

  主持人:据我了解,有关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内容已经明确被纳入《民法典》人格权保护范围,那么本次为个人信息保护专门立法的背景是什么?

  律师:目前,互联网信息化的高速发展。随着信息化和经济社会持续深度的融合,互联网已经成为生产生活的新空间、经济发展的新引擎、交流合作的新纽带,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越加广泛。同时,虽然近几年我国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力度不断加大,但随意收集、违法获取、过度使用、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的事件依然层出不穷,其危害之大,到了不得不下大力气治理的阶段。此外,在个保法出台之前,已有《民法典》《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作出规定,但比较零散的、不系统。综上所述,个保法的出台是必要的,也是正当其时的。

  主持人:虽然这部法律对相关内容做了具体规定,但现在个人信息泄漏现象已经如此猖獗,大家等到发现自己信息泄漏了再去维权制止,是有成本所在的,出台本法是否有其更深远意义呢?

  律师:可以说意义深远。可以这样总结,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是将“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与“个人信息处理”的监管融为一体,明确了公民个人主体和监管机关的义务与责任,同时兼顾了个人信息的保护与利用,从根本上奠定了我国互联网经济的法律基础,影响深远。当然,从主持人所提到的“维权成本”来讲,“徒法不足以自行”,个人信息保护法出的台到实施,任重而道远,还有待司法和执法的后续接力。

  大数据和信息化的确为生活带来了更多的方便,像是疫情期间的行程数据,这类信息的采集目的在于服务社会和用户。但属于公众个体的信息多是敏感且伴有隐私性的,应当受到保护和“加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则为此类信息加上了一把实实在在的“保护锁”。同时,个人信息保护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早日建立一套法律体系固然重要,但是加强政府监管、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作用、促进行业自律和个人保护意识提升也不可缺少,只有多方形成合力,个人信息保护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初审编辑:高娜

责任编辑:曹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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