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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普通公务用车由社会化提供 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

来源:济南日报   作者:   2015-01-07 14:04:00

各机关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不得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予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记者从省政府了解到,《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已经由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将自今年2月1日起施行。

  各机关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不得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予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记者从省政府了解到,《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已经由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将自今年2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管理,山东明确,政府采购不得包含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在办公用房管理方面我省提出,各机关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者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山东还规定,各机关超过核定面积标准的办公用房,或者因办公用房新建、调整和机构变动等需要腾退的办公用房,应及时移交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调剂使用。各机关需要增加办公用房的,应从本级机关现有办公用房中调剂解决。

  相比于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的管理更受社会关注。山东此次明确提出,各级政府应改革机关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提供并适度补贴交通费用,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而且,各机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违反用途使用或者固定给予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

  在对公务出国(境)的管理方面,山东要求各机关对本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事由、内容、必要性和日程安排进行审查,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数量、在国(境)外停留时间,不得安排与本机关业务工作无关的考察和培训。

初审编辑:尹玉涛
责任编辑:王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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