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京杭运河航运污染防治办法》明年施行
来源:大众网 2015-12-24 10:35:00
12月8日,山东省委副书记、省长郭树清签发第294号省政府令,公布《山东省京杭运河航运污染防治办法》,该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未来船舶生活污水、垃圾向京杭运河排放倾倒,将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严格处罚。
大众网济南12月23日讯(记者 王宗阳)12月8日,山东省委副书记、省长郭树清签发第294号省政府令,公布《山东省京杭运河航运污染防治办法》,该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据悉,针对山东9747艘内河船舶带来的污染问题,《办法》提供了明确的管理处罚依据。未来船舶生活污水、垃圾向京杭运河排放倾倒,将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严格处罚。
大众网记者了解到,该《办法》的出台,对过去存在的监管缝隙进行了完善。首先是对航运从业者防治航运污染提出明确要求。对航行京杭运河船舶污染防治的一般性要求,交通运输部规章《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作了具体规定。而南水北调东线工程通水后,对京杭运河干线航道防污染提出了更高要求,特别是按照船舶生活污水禁排规定,需要尽快完善船舶生活污水处理和收集装置。
其中,对缺少必要生活污水储存处理装置船舶,《办法》第五条作了应当进行船舶防污染结构、设备改造,设置油污水舱(柜)、垃圾收集箱、生活污水贮存或者无害化处理装置的明确要求;对船舶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向京杭运河排放、倾倒的,《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相应的严格处罚。
此外,《办法》还设立了港口污染防治制度,对于解决京杭运河沿线港口防污染存在的责任不明确、港口和码头防污染设施设备不完善,以及港口装卸作业和船舶修造、拆解、打捞防污染措施不到位等问题都明确提出了具体措施、要求。例如,对于一些老旧码头堆存易扬尘货物不采取防尘除尘措施问题,《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码头应当设置挡水装置、堆场喷淋除尘设施,对堆存的易扬尘货物应当采取苫盖、喷淋、压实等措施。
《办法》的出台,将督促形成京杭运河防污染责任链和健全防污染机制。目前京杭运河不同程度地存在船舶污染物收集、贮存、移交、接收、处理等互相脱节问题。例如,沿海污染物接收业务作为船舶港口服务业已形成产业化,而内河领域却几乎是空白。对此,《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二条进一步明确了京杭运河水污染防治管理主体,设立船舶收集、贮存、上岸移交,港口、专业接收单位接收,海事管理机构水上应急处置,环卫岸上处理,环保管理部门综合监管等制度,形成了有效的污染防治机制和责任链,并对船舶、港口防污染措施落实不到位行为设定了相关法律责任。因此《办法》的出台,对于解决航运污染防治问题提供了明确的管理依据。
责任编辑:王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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