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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济南市国资委获悉,近日济南市国资委出台了《关于激励市属国有企业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鼓励和支持市属国有企业有效应对疫情,在全面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中贡献国企力量。
为激励市属国有企业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通知》提出,将市属企业参与疫情防控工作情况纳入2020年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对在市属国有企业疫情防控工作中成绩突出,提前或超额度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或者为防控疫情做出较大贡献的,给予经营业绩考核和工资总额核定的政策支持。
《通知》特别明确,市属企业中金融及类金融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积极落实上级政策要求,因疫情防控产生的利差、担保、手续费等成本费用,在经营业绩考核和工资总额核定中予以考虑;市属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组织开展紧缺防控物资采购、运输保障等工作所产生的成本以及市属企业进口疫情防控所需紧缺药品物资,相关加价成本不能通过销售收回的,在经营业绩考核和工资总额核定中予以考虑;市属企业因承担疫情防控任务或受疫情影响,导致资产负债率上升的;以及在疫情防控期间提供资金或物资捐赠影响当期效益的,在经营业绩考核和工资总额核定中予以考虑;市属企业在承担疫情防控所需专项药品、器械、防护材料、隔离设备、软件等方面的研发支出,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实现利润;市属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积极进行产业转型升级,布局生物科技、新材料、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兴产业,其进行的各类融资和投资,在经营业绩考核中加倍予以考虑。
此外,《通知》还提出对中小微企业给予支持。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政策减收、免收中小微企业房租,减免租金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实现利润;在疫情防控期间,市属企业对中小微企业购买水、气、热等从事经营活动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的,因缓收增加的财务成本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实现利润;市属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组织开展紧急性临时性生产、调度、运输、保障和现场防疫的,参照国家关于医护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标准,给予相应员工一定的加班工资和临时性工作补贴,对工资总额影响较大的,可作为2020年一次性工资核增,不与效益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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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专项法律宣传,近日,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组织专门力量编写了《疫情防控· 法治同行》——济南市疫情防控法律知识宣传册。《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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