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济南出台租赁住房居住安全“硬杠杠”

2020-06-12 17:09:02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刘帅 济南报道

  6月12日,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发布《济南市租赁住房居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在租赁住房监督管理、消防管理、治安管理、法律责任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办法所称的租赁住房,是指出租供人居住或者兼用作居住的各类房屋。主要包括居住房屋用于出租的、依法依规改建的非居住房屋用作居住出租的、工业(产业)园区配建的职 工集体宿舍用于出租的情形。旅馆业客房除外。加强对租赁住房的安全管理,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出租用于居住房屋的租赁、治安、消防等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该办法详细明确了五项不得出租用于居住的情形,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应当采取停止使用、整体拆除解危措施的;消防设施不符合有关规范要求的;改变原有房屋空间布局结构,将客厅、餐厅隔断及厨房、卫生间、阳台、车库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用于居住的,将原设计的房间(卧室)分割、搭建后出租的,按床位出租的;房屋装修不符合《室内空气质量健康标准(GB18883-2016)》相关要求的。成套住房按间出租的,单间居住人数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的;单间人均建筑面积少于10平方米(使用面积少于6平方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除了租赁住房的安全标准,出租人、承租人也要规范行为,遵守相关规定。办法中提到,出租人除了需要提供符合规定的房源及证明外,要主动到所在社区(村)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办理住房租赁登记手续,在承租人入住24小时内登记基本情况,并督促其向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终止居住也要报告公安派出所。不得向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个人出租房屋,或未经监护人同意向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出租房屋。严禁发布虚假房源、乱收费、克扣押金、恶意驱逐租客等行为。

  办法中还指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出租住房或转租达到10间以上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市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平 台办理企业信息上传及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等手续,应当建立 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按规定安装视频监控、智能门禁等安全防控措施。

  在承租人管理方面,要求不得承租不符合规定的房屋,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转租其承租的房屋。单位在住宅小区承租居民住宅用于职工集体宿舍,满足以上规定,需向当地公安部门及社区(村)居委会备案,工业(产业)园区的职工集体宿舍人均承租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每个房间居住人数最多不得超过4人;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

  此外,街道办事处(镇)应将租赁住房纳入社会综合治理,作为物业管理办公室的一项工作,落实网格化管理,配备租赁住房网格员,加强对辖区内租赁住房日常巡查,化解租赁矛盾纠纷,将涉及居住安全、群租现象、违法犯罪等问题及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城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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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业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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