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新房验收出新规

2021-06-25 10:46:20 来源: 山东商报 作者:

  日前,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等多个部门印发《济南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提出,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移交或代建的公共服务设施,要纳入项目首期或与项目首期同步建设、同步验收。据悉,《细则》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史尚静

济南新房验收出新规定 记者 夏子繁 摄

  分期开发项目可分期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为规范济南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保障购房群众合法权益,依据《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结合济南市实际,近期,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多部门联合印发《济南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实施细则》。

  《细则》明确提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及备案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负主体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明细》提出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开发项目的规划分期管理。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移交或代建的公共服务设施,要纳入项目首期或与项目首期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供热及供气设施与项目建设同步完成

  《细则》明确了水电气暖、学校等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的主要内容及相关责任单位。其中,水务部门负责住宅项目红线内供水设施建设、验收、移交、运营维护及非住宅项目供水设施验收等项工作的管理,并确保正式供水与项目建设同步完成。供电公司负责实施住宅项目红线内供电设施验收、移交、运营维护及非住宅项目供电设施验收工作,并配合供电设施建设单位,确保正式供电与项目建设同步完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项目红线内供热及供气设施建设、验收、移交、运营维护等项工作的管理,并确保供热及供气设施与项目建设同步完成。

  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由开发企业代建并移交的公共服务设施、竞建公有房、租赁住房等按照以下要求落实:学校、幼儿园等教育设施由教育部门负责制定代建协议(土地划拨项目)、移交协议并监督落实。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养老设施由民政部门负责制定代建协议(土地划拨项目)、移交协议并监督落实。社区室内副食品市场(菜市场)由商务部门负责制定移交协议并监督落实。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制定移交协议并监督落实。

  开发商交付商品房时 现场公示综合验收备案证明

  开发企业可同时申请办理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与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手续。开发企业应在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15日内,持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到行政审批部门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采取查验资料的方式对开发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应一次性将不合格内容书面通知开发企业,待整改合格后重新申报核实。

  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应当在交房现场醒目位置公示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主管部门可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实际交付条件和公示情况进行抽查。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并取得备案手续后,方可申请终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细则》要求,开发企业违反相关规定,不办理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补办手续。不整改或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开发项目未经综合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补办手续,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记入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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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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