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一站互联”劳动法律监督协作机制启动实施暨揭牌仪式举行

2022-04-02 10:00:01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魏俊怡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魏俊怡 通讯员 王帅 济南报道

  4月1日,济南全市“一站互联”劳动法律监督协作机制启动实施暨揭牌仪式以视频会议方式举行。济南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候选人、党组副书记吕灿华,济南市委组织部副部长、济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王壮出席活动签署协议,共同为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站揭牌。

  会议由济南市总工会副主席李兴家主持。会上,济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王卫东传达了《关于建立“一站互联”劳动法律监督协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济南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谢咸民参加活动。

  创新机制,推动维权效能再提升

  全市“一站互联”劳动法律监督协作机制启动、市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站揭牌,标志着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济南市总工会在创新构建协作机制、提升我市劳动者维权效能上,又有了新的突破。

  王壮表示,启动实施“一站互联”劳动法律监督协作机制,是济南市总工会和济南市人社局共同搭建的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效能优化的劳动者维权平台,也是劳动者维权双向联动机制的深化和升华。全市人社部门将强化责任担当,积极主动作为,切实履行好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特别是要建好用好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站,努力打造成为法律法规的宣传站、反映劳动者需求的观察站、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站。依托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站,加快建立完善各项制度,实现优势互补,形成集平台共享、机制联动、处置规范、便捷高效于一体的劳动维权新机制,打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新途径。

  吕灿华表示,全市各级工会要加强与人社部门的配合,探索打造出一套由工会、行政执法部门合力构建劳动者维权体系的有效措施和经验,创出济南特色。要将“一站互联”劳动法律监督协作机制打造成上下贯通、覆盖全市,共同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亮点品牌。聚焦劳动者维权需求,落实“两书”等工作制度,把劳动法律监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要夯实基础,推动企业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百人以上建会企业调解组织建制率,区县要达到80%以上,局(委)、大企业、产业达95%以上,逐步实现全覆盖。为确有诉求的职工提供法律咨询和争议调解,为符合条件的职工提供法律援助,做到“应援尽援”。

  一站互联,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根据《意见》,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站设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由同级地方总工会负责派驻工作人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协助做好管理工作。工作站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在举报投诉受理大厅设立值班岗,配备专用电话并对外公布,受理劳动者举报投诉,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并为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二是设立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室,充分发挥工会协商、调解的职能,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便捷的服务。市、区县(功能区)总工会安排劳动争议调处经验丰富的工会工作人员、律师、调解员驻工作站值班,为劳动者提供免费法律咨询、调解劳动争议、提供法律援助。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场所和办公设备,保障工会法律服务顺利开展。

  建立和完善工会、人社信息互联互通制度,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大数据、12345市民服务热线、12351职工服务热线、济南舜网等信息平台的作用,对发现或监测到的重大舆情信息,及时向对方通报。建立工作例会制度,以信息简报等形式相互通报协商调解情况和案件处理情况,实现信息共享。通过召开联席会议、设立联络员等形式,定期会商,共同研究重大问题。

  规范流程,促进监督监察深度融合

  《意见》中明确,劳动者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时,本着自愿原则,可先向工作站提出协商调解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据材料。对于符合协商调解要求的,指导劳动者填写《调解申请书》;联系用人单位征询是否同意调解,如双方都同意调解,调解员填写《调解受理登记表》,组织协商调解。经协商调解达成一致的,调解员协助劳动者、用人单位双方签署协议,或者出具《调解协议书》,并督促用人单位履行协议。经查明确实存在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但用人单位拒绝协商或协商不成的,由工作站向同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报告,同级工会根据情况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要求用人单位予以整改。协商过程中,劳动者申请退出,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的,工作站应及时将协商情况和相关材料反馈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受理标准,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指导劳动者填写《投诉书》、补充证据材料,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法定程序办理;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告知劳动者相应的诉求渠道。劳动者要求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如符合工会法律援助条件,工作站应向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工会按规定组织对用人单位进行劳动法律监督。接到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投诉举报,经审查属于监督范围的,应当开展调查。对用人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整改意见,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发生劳动争议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依法组织职工和用人单位协商解决。用人单位拒不配合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形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协商后拒不整改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向同级工会或上一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报告,由同级或上一级工会根据调查情况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要求用人单位予以整改。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的工会作出书面答复,说明情况并提出整改措施;有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说明理由。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发现的问题,属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理范围的,由地方总工会按程序提请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理。工作站负责跟踪协调工会移交线索的处理进展,参与有关检查、调查和案件处理过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后,应当依法处理,并在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向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的工会反馈调查处理结果。工作站应及时登记处理结果,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实名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处理情况。

初审编辑:魏俊怡

责任编辑:张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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