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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济南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济南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发生火灾事故后,火灾发生地消防救援机构按照事故调查权限,在3个工作日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31日。
《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火灾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由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含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下同)配合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调查组做好调查处理工作。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对安全生产、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森林草原等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规定》,
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较大火灾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跨行政区域的火灾事故,由最先起火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调查处理,相关区县人民政府予以协助。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报请市人民政府指定调查处理。
调查组织方面,发生火灾事故后,火灾发生地消防救援机构按照事故调查权限,在3个工作日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可以授权本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也可以由人民政府直接组织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其中提到,调查组成员在调查工作中应当诚实公正、恪尽职守,遵守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秘密。未经调查组组长允许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信息。
调查组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是火灾事故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本人或者近亲属与事故有利害关系的;与火灾事故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事故公正调查的。
《规定》要求,事故处理过程中,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并抄送有关部门和单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一般火灾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事故;
“较大火灾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事故;
“重大火灾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事故;
“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事故;
《规定》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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