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推进文化金融合作的实施意见 鲁文产[2014]3号

2017-08-08 16:32: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各市文广新局、财政局、金融办,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青岛市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山东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山东省分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青岛市分行,交通银行山东省、青岛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青岛分行,山东省农村信用联合社,恒丰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济南、青岛分行,中国光大银行济南、青岛、烟台分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广发银行济南分行,北京银行、天津银行济南分行,汇丰银行、渣打银行济南分行:

  文化产业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步伐加快,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不断提升。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趋势、人民精神文化生活需求的新变化对文化产业发展提出了新要求,文化金融合作已经成为文化产业快速健康发展的显著特点和重要动力,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取得显著成效,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同时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为金融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空间,已经成为金融业业务拓展转型的重要方向。为深入贯彻落实《文化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文化金融合作的意见》(文产发〔2014〕14号),促进文化与金融的合作,着力解决文化企业融资瓶颈,推动我省文化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山东实际,就多部门发挥职能协同联动,促进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创新文化金融体制机制

  (一)完善文化金融服务组织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在文化产业聚集区、文化产业园区建立或增设分支机构与网点,成立服务文化产业的专营机构、特色支行和文化金融专业服务团队,并在财务资源、人力资源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扩大业务授权,科学确定经济资本占用比例,加大信贷从业人员的绩效激励,提高文化金融服务专业化水平。鼓励经营良好、管理规范的文化集团公司设立财务公司,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专业化金融服务。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积极为小微文化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二)创新发展新型文化金融组织。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支持发展主要服务于文化产业的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民间借贷服务中心等新型金融组织,积极探索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发展和文化创意人才创业的金融服务新模式。支持设立专业化融资租赁公司,通过直接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等方式,为文化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支持民间资本参与重大文化项目的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承办重大文化活动等。

  (三)加大融资担保行业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积极开发和提供针对文化产业融资需求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省文化厅、省金融办、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专门标准,明确有关程序,认定一批为文化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重点机构。制定出台相关政策,安排专项资金,重点对以文化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鼓励设立由政府参股控股的文化产业专业性融资担保机构,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增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资本实力,提高融资担保能力。

  (四)搭建文化权益类交易平台。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清理整顿交易场所政策规定,引导扶持山东文化产权交易所、山东泰山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潍坊文化产权交易中心规范健康发展,加强要素市场平台建设。利用文化产权及艺术品交易场所的平台效应,发挥投资咨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的作用,整合银行、证券、信托、担保等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文化产业对接会、文化产权转让、文化项目推介等活动,深度推进文化产业与金融的对接、融合。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鼓励文化产权及艺术品交易场所积极稳妥开展业务创新,探索推动文化产业资产证券化,拓宽文化产业投融资渠道。

  (五)探索创建文化金融合作试验区。省文化厅与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择优选择部分文化产业发展成熟、金融服务基础较好的市(县)和国家级、省级示范园区(基地)创建文化金融合作试验区,探索建立地方政府、文化、金融等多部门沟通协作机制,通过创新地方政府资金投入方式,引导和促进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搭建文化金融服务平台,完善文化金融发展政策环境。鼓励有条件的市先行先试,探索符合本地区特点的文化金融创新模式,积极创建文化金融合作试验区。

  二、创新符合文化产业发展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六)实行有利于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小微文化企业的货币信贷政策。探索完善差别存款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对于支持文化产业特别是小微文化企业效果较好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给予差别存款准备金动态调整管理倾斜。充分发挥再贷款再贴现的资金引导功能,对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力度较大的金融机构优先给予再贷款支持,对小微文化企业持有、承兑的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提高金融机构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主动性。

  (七)发挥现有商业银行的融资主渠道作用,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引导银行加大对骨干文化企业的信贷支持,在文化企业共同投资,相互参股,跨媒体、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和上市融资等方面提供“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推动银行加强对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和文化产业园区的信贷支持,重点支持一批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文化产业项目。进一步改进授信管理体制,加大信贷投放力度。

  (八)拓宽文化企业贷款抵质押物的范围。对于具有稳定物流和现金流的企业,可发放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贷款;对于演艺租赁、展览、动漫、游戏、出版等行业的采集、加工、制作、出版物物流、印刷复制相关企业,及广播影视节目的制作、传输、集成及放映等相关企业,可发放融资租赁贷款;对于融资规模较大、项目较多的文化企业,鼓励商业银行以银团贷款等方式提供金融支持,有效降低单个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对处于产业集群或产业链中的中小文化企业,鼓励商业银行探索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积极试办专利权、商标权、电影制作权、著作权、版权等无形资产权利质押贷款,逐步扩大收益权质押贷款适用范围。

  (九)加大金融支持文化消费的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演出院线、动漫游戏、艺术品互联网交易等支付结算系统,鼓励第三方支付机构发挥贴近市场、支付便利的优势,提升文化消费便利水平,完善演艺娱乐、文化旅游、艺术品交易等行业的银行卡刷卡消费环境。探索开展艺术品、工艺品资产托管,鼓励发展文化消费信贷。鼓励文化类电子商务平台与互联网金融相结合,促进文化领域的信息消费。

  (十)开发推广适合对外文化贸易特点的金融产品及服务。积极支持文化企业海外并购、境外投资,进一步深化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简化购付汇单证审核手续,坚持一企一策,推进文化贸易投资的外汇管理和结算便利化。完善金融机构为境外文化企业提供融资的规定,探索个人资产抵质押等对外担保的模式,提高文化企业外汇资金使用效率,防范汇率风险。积极发挥文化金融在自由贸易区、海上丝绸之路等建设中的作用。

  (十一)促进文化产业与金融市场特别是资本市场的有效对接,加快推动我省文化企业上市挂牌。继续深入落实《关于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上市融资的意见》的各项措施,深入挖掘文化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加强对文化企业上市工作的具体指导,推动拟上市文化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完善法人治理,加快上市进程。加大文化企业上市的政策支持,降低文化企业改制上市成本,做好拟上市文化企业的培育和推介,健全完善文化企业上市工作的协调推进机制。重点推动文化产业骨干企业到创业板、“新三板”上市挂牌。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到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展示。积极推动文化企业并购重组,发挥好资本市场在文化产业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支持文化企业借助资本市场实现行业整合,推动产业集聚,促进产业升级,加快优质资产向大型优势企业集中。引导文化产业龙头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实施并购重组,开展资本运营;指导帮助文化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壳资源”实现上市融资,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提高抗风险能力。

  (十二)进一步拓展债券市场融资,引导文化企业有效利用多种债务融资工具。支持文化企业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等方式融资。推动中小文化企业发行区域集优债券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于具有一定规模、经营稳健、有稳定现金流的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项目,积极开展以优质文化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收益权为基础的资产证券化融资。

  (十三)创新发展文化产业保险业务。积极引导保险业机构在研发保险新产品、提高服务水平、建立配套机制等方面给予文化企业更多支持和帮助。为重点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项目开辟“绿色通道”,提供完善、优惠的保险服务,对于信誉好、风险低的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项目,按照市场化原则,适当降低费率。完善针对重点文化出口企业和项目的保险服务,积极鼓励文化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发挥保险资金投资的优势,鼓励保险公司总部投资文化产业项目。

  三、加强组织实施和配套保障

  (十四)建立文化金融合作长效机制。省文化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财政厅、省金融办建立文化金融合作厅际会商机制,共同推动文化产业政策与金融政策、财政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各市文化行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财政部门、金融管理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根据本地实际,加强对文化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和完善本地文化金融工作的具体措施,面向文化企业和金融机构加强宣传和组织协调,密切政银合作,加强银企对接。文化行政部门要积极与金融机构开展合作,发挥政府部门的组织协调优势和金融机构的融资、融智优势,在合作形式、内容、规模等方面不断探索实践。金融机构要不断提升文化金融服务专业化水平,加大文化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建设、管理和资源配置力度,建立和完善文化金融工作机制。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文化企业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自身经营管理和财务运行水平,积极与金融机构搞好对接,提升与金融机构的议价能力。

  (十五)加强文化金融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强文化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托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文化市场监管与服务平台等,探索建立文化企业信用评价和信息通报制度,为文化企业融资提供良好的信用环境。加强政银企合作,省里及各市建立文化企业投融资优质项目数据库,选取发展潜力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俱佳的项目,通过召开银企促进会、项目推介会等方式,实现文化产业与金融行业的有效对接。推动设立文化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基金等。研究制定扶持政策,推动设立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多元化投资的文化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实现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基金与文化企业的有效对接。支持文化企业利用股权投资基金等多种渠道进行直接融资。支持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投资处于初创阶段、市场前景广阔的新兴文化业态,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在我省设立面向文化产业的创业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

  (十六)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撬动信贷资源支持文化产业发展。不断加大财政对文化金融合作的扶持力度,支持文化企业在项目实施中更多运用金融资本,实现财政政策、产业政策与文化企业需求有机衔接。建立财政贴息信息共享机制,推动文化金融合作信贷项目库建设,完善项目准入、退出机制,确保入库项目质量。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引导和带动作用,完善和落实信贷贴息、保费补贴等政策措施,有条件的地区可对文化企业融资担保和保险费用进行补贴,促使增信机构与金融机构密切合作,进一步形成费率利率联动机制,适当降低文化企业融资成本。逐步建立文化产业贷款风险分担补偿机制,调动金融机构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积极性。

  山东省文化厅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4年5月27日

初审编辑:尹玉涛

责任编辑:尹延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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