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济政发〔2015〕7号

2017-08-08 17:10: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济政发〔201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文化产业发展,全面推进文化强市建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文化产业的意见》(鲁政发〔2014〕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围绕建设文化强市目标,以做大增量、做强存量、做足亮点为工作重点,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发展,使其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文化引领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更加突出,现代文化市场体系进一步完善,文化产业结构和布局更加合理,文化市场主体活力和竞争力显著增强,文化交流合作进一步扩大,文化产业成为全市国民经济重要支柱性产业。发展一批高端、高科技、高附加值的大型骨干文化企业,建设一批产业聚集、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文化产业园区,打造一批文化产业新产品、新项目、新业态,形成一批人气旺、市场广、前景好的文化消费新增长点,我市成为全国区域性文化中心城市。

  二、推进规模发展

  (三)规范发展国有文化企业。积极推动济南出版有限责任公司、济南演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国有文化企业加快完善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围绕规范经营决策、资产保值增值、提高企业效率等进一步深化改革,不断增强企业活力。大力推进国有文化企业股份制改造,鼓励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国有资本交叉持股、融合发展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继续推动济南日报报业集团和济南广播电视台宣传与经营分离,推进规模化、多元化发展,到2020年,济南日报报业集团和济南广播电视台非报、非台收入不低于总收入的50%。支持其他国有企业向文化产业转型,兴办文化产业子公司和加盟文化产业重点项目。

  (四)大力发展民营文化企业。以大型民营文化企业为龙头,中小微文化企业为基础,进一步发展壮大民营文化企业。建立公开透明的市场规则,健全统一的市场准入机制,降低文化市场门槛,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文化生产领域,参与对外出版和网络出版,允许以控股形式参与国有影视制作机构和文艺院团改制经营。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文化艺术、广播影视出版发行、艺术品交易等文化主导行业。加快推动民营文化企业公司制和股份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引导推动小微文化企业增强信心,因企制宜,向“专、精、特、新”发展。积极参与省文化产业发展“金种子”计划,加强文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加快文化创意创新成果转化,促进文化产业升级发展。

  (五)培育壮大骨干文化企业。鼓励有实力的国有骨干文化企业打破区域限制和行业壁垒,以资本为纽带实行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通过注入资金、资助项目开发、划转相关资产等方式支持重点文化企业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上市挂牌融资和股权融资、债券融资等方式壮大实力规模。引导文化企业与金融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金融合作,对文化企业重点项目贷款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一定补贴。积极参与“山东文化企业三十强”创建活动,对获评企业在项目审批、资金补助、贷款授信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全面组织实施“五个一批”(培育一批中型文化企业成长为大型文化企业,培育一批小型文化企业成长为中型文化企业,培育一批微型文化企业成长为小型文化企业,培育一批工商个体户转型为小型文化企业,加快培育一批科技型小型文化企业)工程,全力做大做强骨干文化企业。

  (六)深入实施项目带动战略。以创意设计、影视制作、出版发行、演艺娱乐、广告会展、文化旅游、动漫游戏、艺术品生产经营等为重点,深入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建设一批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重点文化企业项目。每年在全市遴选10个左右产业优势明显、效益好后劲足、可持续能力强的文化产业项目,列入市重点项目计划。对列为省、市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的,建立领导包保责任制,切实加大扶持服务力度。

  (七)切实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加强文化产业招商引资总体策划,健全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招商推介项目库和统筹协调推进机制。以境内外知名文化企业和领军企业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对外合作交流力度,吸引国内外文化企业到我市投资和发展。积极引进境外文化企业在我市设立子公司和分支机构,形成区域研发总部、生产总部、营销总部、结算总部、采购总部等职能总部。大力引进国内知名文化企业在我市设立全国总部、区域总部等综合性总部及各类管理总部。吸引全省特别是省会城市群经济圈文化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鼓励境内外文化企业在我市实施文化科技研发和服务外包。

  三、促进集聚发展

  (八)大力推进文化产业园区和文化品牌建设。按照规划引导、标准引领、企业主体、市场运作、合理布局的要求,切实抓好文化产业园区建设,推动文化企业聚集发展。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鼓励利用存量房产资源兴办或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并研究制定全市文化产业园区标准化建设意见和示范文化产业园区、重点文化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推动文化产业园区科学、有序、健康发展。依托文化产业园区积极打造文化品牌,努力将文化产业园区建成全市文化产业品牌聚集区和文化品牌创建示范区。各级各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出台文化产业园区入驻奖励、房租补贴、人才鼓励、金融服务等优惠政策,着力引进一批文化研发机构、文化企业和文化产品入驻园区,积极争取国家数字出版基地、国家网络视听产业基地等国家级、省级基地(园区)在园区挂牌,有效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创建一批文化产业品牌,孵化一批“新、专、精、特”文化企业。组织开展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活动,对入选国家和省级示范园区、重点园区的,给予适当奖励。

  (九)构建文化产业聚集高地。充分发挥历史文化名城和省会优势,抓住省会城市群经济圈发展机遇,依托我市传统和新建旅游景区、城市综合体、大型文化设施、文化单位集中地等,积极推进产业集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省市共建,打造集文化产品研发、生产、经营以及休闲、购物、旅游为一体的文化产业集聚高地,使其成为展示济南文化形象、增强省会独特魅力、促进和扩大文化消费的标志地和隆起带。

  四、推动融合发展

  (十)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大力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我市其他产业融合,增加相关产业文化含量,不断提高全市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整体质量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加快产业化、专业化、品牌化发展步伐。突出文化创意与旅游产业融合,大力宣传“泉城济南”文化旅游品牌,持续办好“泉水节”等文化旅游活动,着力打造“泉水游”文化旅游产品,不断提升我市特色旅游项目文化内涵。强化文化对信息产业的内容支撑和创意设计提升,加快培育双向深度融合的新型业态。推动制造业、建筑业、旅游业、特色农业、体育产业等融入文化元素,丰富文化内涵,提高文化品位,拓展产业链条和附加值提升空间。

  (十一)加快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坚持创新引领牵动融合,市场导向推动融合,模式创新促进融合,整合资源带动融合,加快推进文化产业与科技融合发展。组织文化企业积极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力争将重大文化科技项目纳入国家和省、市相关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加强文化产业关键技术科研攻关,推动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传播、消费等环节数字化、网络化。有效利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印刷发行等领域的技术装备水平,促进传统文化产业优化升级。依托各类经济开发区等建立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依托驻济高校和科研机构建设一批产学研战略联盟和公共服务平台,并建立完善运行机制。

  (十二)促进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按照积极推进、科学发展、规范管理、确保导向的要求,以市属媒体为龙头,以重点项目为抓手,以发展新技术为支撑,突出抓好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推进新闻生产,优化内容制作、存储等流程,提升数据处理能力,综合运用图片、文字、图表、动漫、音视频等展示新闻内容,提高传播效率和效益,推动传统与新兴媒体深度融合,形成一体化发展的组织结构、管理体系和传播体系。对媒体融合的技术升级、平台拓展、内容创新等项目,在立项审批、资金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五、鼓励原创文化产品

  (十三)培育原创舞台艺术精品和出版精品。围绕发挥省会优势,彰显泉城特色,鼓励培育原创舞台艺术精品,对经认定具有较好市场前景的优秀选题或作品,在申报奖励、申请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对长年演出且具有一定品牌影响的特色文化演艺精品给予补助。同时,可采取将财政补贴与企业演出收入挂钩扶持、政府购买文艺演出服务等方式支持文化企业进行商业演出。对确定为省重点出版项目的出版物或获得国际、国内重要奖项的优秀出版作品(包括数字出版物、图书报刊出版物、音像电子出版物),根据其获奖等级给予奖励。建立文化产品著作权登记保护制度,支持版权交易平台建设。

  (十四)扶持原创影视作品。鼓励民营文化企业和社会力量通过参股入股、联合出品或独家购买等方式,参与影视产品创作生产。对弘扬中国精神、体现齐鲁风格、凸显泉城特色的优秀原创影视作品,给予优先激励扶持。对原创电影公映达到一定票房收入的,获得国际A类电影节主要奖项、国家级政府类重大奖项的,原创电视剧电视栏目(含纪录片)在央视主要频道、省级上星频道黄金时段首轮播出并在全国有较大社会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十五)支持原创动漫游戏产品生产。对原创优秀动漫创意和动漫产品入选国家动漫精品工程的,原创动画片在央视主要频道、省级上星频道、省级少儿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原创动画电影公映达到一定票房收入的,原创动漫网游获得国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推广并获得国际、国内重要奖项的,获得国际知名动漫节展、国际A类电影节主要奖项、国家级政府类重大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六、拓展文化市场

  (十六)扩大对外文化贸易。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积极实施文化“走出去”战略,对文化企业参加经审定的境外展会或境内国际性展会,以及开展国际资质认证及境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和版权登记发生的费用给予适当补助。进一步完善鼓励扶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的政策措施,对达到省级和国家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标准的给予资金支持。支持具有竞争优势和较强经营管理能力的文化企业通过独资、合资、控股、参股等方式,在境外兴办经济实体,鼓励我市文化企业在境外上市融资。支持出口基地和平台建设,依托济南综合保税区建设便捷畅通的文化出口基地,鼓励有条件的文化产业园区和外向型文化企业搭建多渠道、多载体文化进出口平台。对文艺演出、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核心文化领域的重大境外营销渠道和落地平台建设项目给予支持。

  (十七)培育繁荣文化市场。培育多层次文化产品、服务和要素市场,重点发展图书报刊、电子音像制品、演艺娱乐、影视剧、动漫游戏、工艺美术、书画艺术等产品市场,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组织形式,加快培育产权、版权、技术、信息、资本、人才等要素市场。积极推进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山东交易中心在我市落地发展,加快筹建济南国际版权交易中心。进一步规范文化艺术品拍卖市场,促进文化艺术品交易健康发展。健全市、县两级文化产业协会和其他相关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自我管理、行业自律、服务企业、促进发展等作用。

  (十八)积极促进文化消费。创新文化产业商业模式,进一步拓展大众文化消费市场。开展特色文化消费,扩大文化服务消费,积极提供个性化、分众化文化产品和服务,着力培育新的文化消费增长点,提高基层文化消费水平。引导文化企业投资兴建更多适合基层群众需求的文化消费场所,鼓励出版适应群众购买能力的图书报刊,在商业演出和电影放映中安排一定数量的低价场次或门票,网络文化运营商开发低收费业务等。

  (十九)探索开展文化资源评估工作。培育发展文化中介机构,对历史和现代文化资源实施资产评估,使之具有市场价值,进而与金融对接转化为文化资本和产品,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研究制定我市文化资源目录及评估办法,建立文化资源评估及保护机制,推动全市文化资源市场化运作,不断提高文化资源开发效益。

  七、强化人才培养

  (二十)加大文化产业人才培养力度。实施文化产业人才培训工程,重点抓好文化企业家、复合型人才、创意科技人才和其他相关专业人才培养。开办文化产业大讲堂,定期邀请有关专家学者、优秀文化企业家举办文化产业专题讲座,组织文化产业人才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培训。积极引进领军型文化产业人才和团队,纳入我市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支持范围,对入选“”、“泰山学者”、“泉城文化人才培养工程”等市级以上重点人才培育工程的,给予优先支持。文化产业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参加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和高科技专业技术人才选拔的,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承担重大研发课题的,予以优先立项。

  (二十一)推进人才培养培训基地建设。支持驻济高校、科研机构与文化产业园区、文化企业联合建立文化产业人才培训和实验基地,达到一定规模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扶持。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增设文化产业相关学科和专业,支持高校与文化产业相关部门、单位开展文化产业教学研究。鼓励文化产业园区加强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区建设,努力培育更多文化产业优秀创新人才。

  八、加大投融资力度

  (二十二)增加财政投入。各级对文化产业发展加大投入力度,整合现有各类文化方面的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平台建设和新兴业态及骨干文化企业发展。文化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优先用于文化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本改造、新建面向公众开放的鼓励类文化设施,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文化产业的意见》(鲁政发〔2014〕15号)有关规定予以扶持。各级要进一步加大政府文化资助和文化采购力度,并对剧场及其运营管理加强扶持,根据演出场次对中小剧场进行补贴,用于支持其开展低票价惠民演出。

  (二十三)扩大文化产业投资基金规模。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并视情逐步扩大基金规模。围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断创新完善投资方式。修改完善我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高科技、高附加值、高市场占有率文化产品和新型文化业态加大激励扶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省级相关基金支持,破解文化企业融资难问题,扶持中小微文化企业加快发展。

  (二十四)建立融资担保体系。建立完善文化产业投融资平台,健全银企联席会议制度,鼓励银行机构探索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以及艺术品、应收账款、仓单质押贷款方式。积极发展专业性担保机构。支持文化企业拓展直接融资渠道,鼓励中小文化企业到股权市场挂牌交易和发行债券,探索开展文化产业项目资产证券化试点。

  九、优化发展环境

  (二十五)保障文化产业用地。将文化产业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年度用地计划优先支持文化产业项目。鼓励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发展文化产业项目,原土地使用单位利用现有工业厂房和仓储用房兴办文化产业,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改变用途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对城镇数字影院建设使用国有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给予土地供应支持;对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协议方式供地。对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用地,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实施优惠奖励与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相挂钩政策,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建立节约集约用地专项奖励资金,对项目建成达产后节约集约用地成效显著、亩均税收贡献大或安置吸纳就业人数多的文化企业或文化产业园区实施奖励。

  (二十六)落实文化产业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文化改革发展政策,确保财政、税收、工商、土地、商务、科技等各项优惠政策按规定落实到位。财政、税务、发改、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国土资源、规划、城乡建设、商务、工商等有关部门要对文化产业加大支持力度,进一步细化管用可行的政策措施。文化企业涉及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重组事项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特殊性税务处理手续。

  (二十七)完善组织领导机制。各级要将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作为全局性重点工作,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强化措施,确保落实到位。市、县(市)区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机构要强化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文化产业增幅高于生产总值和服务业增长幅度,新兴文化产业增幅高于整个文化产业增幅。要认真做好文化产业统计监测和科学分析工作,健全文化产业统计报表制度,推进文化产业法规制度建设,完善文化产品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要进一步加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力度,依法维护文化市场秩序,切实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利益。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日

初审编辑:尹玉涛

责任编辑:尹延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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