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占用、空间行动与符号表征:空间理论下城中村违法建设的个案研究

2023-08-18 15:49:00 来源: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 作者: 陆影

  摘要: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城乡空间正在经历着被重构的过程,城乡社会空间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失衡”。“城中村”就是这种“城乡二元”失衡状态下的产物。从空间理论视角来看,愈演愈烈的违法建筑是空间隔离的符号表征,而违规占用空间的行为是城中村村民的一种空间实践。村民作为行动者,有其自身的行动逻辑,他们通过这种方式,不断生产和争夺自己的生活福利。通过违法建设获得房租收入,村民们在城中村这一社会空间内完成了对福利的空间争夺。

  关键词:空间生产;城中村;违法建设;福利;行动策略

  作者简介:陆影,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博士研究生,《山东社会科学》杂志社编辑。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空间社会学的新发展研究”(项目编号:19ASH002);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的‘过渡型社区’及其治理研究”(项目编号:14DFXJ05)的阶段性成果。

  一、问题的提出:空间与不平衡发展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其中,“不平衡”通过空间的发展和差异得到体现,当代社会空间重建的结果已经成为不平衡发展的产物。尤其是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城乡空间也在经历着被重构的过程,城乡社会空间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失衡”,“城中村”就是这种“城乡二元”失衡状态下的产物。城中村这一空间面临着不断被挤压、被侵蚀的命运,空间资源被占用,呈现出的外在居住空间也与城市产生越来越大的分异和隔离,这种差异最典型的表现就是城中村里愈演愈烈的违法建筑。在我们的印象里,城中村最写实的样貌就是那些以“贴面楼”“握手楼”为代表的形态各异的违法建筑,它们与城市里整齐的高档社区在外观上具有明显的区隔。

  在一些城市中,城中村违法建筑数量之大、密度之高、抢建速度之快,让人触目惊心,违法建筑早已成为城中村里一种司空见惯的景象。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违法建设甚至成为城中村的代名词。大多数有关城中村的研究都把城中村里的违法建筑看作是消极意义的,视其为阻碍城市发展的主要因素:它们破坏了城市景观,给城市形象带来了负面的影响,也呈现和放大了很多存在于城中村之中的社会问题。也因此,城中村被视为影响城市化进程的“一颗毒瘤”,难以被“根治”。

  国内外不少研究受传统结构功能主义的影响,将违法建筑看作是一种静态的空间现象,割裂了“结构”与“能动性”之间的关系,孤立地分析违法建设行为背后存在的一系列结构性制约因素,并试图通过提出制度和政策措施来解决相关问题。研究者们善于从成因机制与治理策略上对城中村的违法建设展开研究。在分析成因上,学者们倾向于将其归纳为一系列不公正的社会制度所造成的。显然,相关研究忽视了失地农民作为违法建设行为主体的主观能动性。有学者认为违法建设是弱势一方的农民与强势一方的政府进行博弈的结果,但在对农民采用策略的分析和解读上,又缺乏对城中村违法建设行为背后的理论和逻辑解释。违法建设问题似乎已成为“老生常谈”,有很多研究者做了大量相关研究,以至于它成为一个“过时”的议题。但直至今日这个问题也并未得到有效解决。

  在当前的城乡发展过程中,违法建设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内在逻辑。笔者认为,空间视角或可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合理的理论和逻辑基础。在本文中,笔者试图将城中村的违法建设看作是具有积极意义的、能够为城中村村民带来福利保障的空间行为,并借用空间理论与福利相关理论,分析城中村村民是如何通过这种以占用空间为本质特征的违法建设行为来为自己寻求生活保障的,从而认识城中村的违法建设在城乡一体化过程中所牵涉的积极的社会意涵。

  二、理论视角与研究个案

  布莱恩·拉金认为,“基础设施让不同的空间发生互动,将其中一些彼此相连,又将另一些予以隔绝;空间和人们也在不断被其排序、连接和分隔”。在空间理论视角下,城中村的违法建设问题可以被看作是空间资源在不同群体之间的不平等配置,它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空间隔离,需要解决的就是“如何配置”的问题。这也表明了一种考察城中村违法建设的空间视角以及相应的空间认识论。

  长期以来,在社会学的研究传统中,空间被当作是“凝固的、静止的、非辩证的”,并没有被纳入学科研究的议题之中。即便在古典社会学家那里,如孔德、涂尔干、韦伯等,也只是隐隐约约出现过关于“空间”的只言片语。正如厄里所言:“社会学经典确实探讨了空间,但探讨的方式却很不明晰,也不充分。”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当代社会学发生了很多新的变化,空间社会学研究迅速发展,获得了更多关注。后现代理论家们越来越多地利用空间的理论和概念来探索当前社会,这种探索即空间转向。空间理论的转向让人们意识到了空间对于研究城市问题的重要意义。在中国快速城市化的进程中,城市空间经历着急剧转型,往往会出现很多矛盾和冲突,例如土地征用、违法建设等,这些问题在本质上都与空间有关,都围绕空间而展开。

  空间具有两重性,人们在空间中生产,同时又被空间所生产,这就是空间的实践。空间实践包含了生产和再生产、特定的场所(location)和社会形态具有空间特质的设定。列斐伏尔的“空间实践”与苏贾的“空间性生产”比较接近,都是揭示了空间与人类实践的关系。他们认为,空间既是人类实践的起点,又对实践过程产生一定的限制,而且本身还是实践活动的结 果。城中村违法建筑的形成就是人类活动空间实践的结果,这一实践过程存在两个重要维度,即空间(space)和行动(action)。违法建设其实就是一种占用(appropriation)空间的行动。笔者将擅自占用空间的违法行动看成是城中村村民的一种空间实践,村民作为行动者,有其 自身的行动逻辑,这正是其维系自身生存和生产自身福利的一种非正式、非制度化的利益表 达方式。当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村民们为了获取更多的房租收入,往往把自家房子分割成斗室的形态,变为一个个狭小的空间,他们希望通过这种方式在自家的地基上搭建尽可能多的房屋,以获得更多的租金收入。这些加盖的房屋大都没有经过批准而被建造,是房东为了谋求自身的福利而冒险建造的临时性建筑。租房已经成为城中村村民日常生活的重要部分,而租金往往成为他们生活福利的全部来源。

  本研究收集的数据资料来源于笔者于2017年对济南市刘村所做的田野调查(按照学术惯例,文中地名、人名等都做了化名处理),采用的方法主要是深度访谈,访谈对象主要是刘村本地村民及外来流动人口,收集的资料包括个案访谈记录、政府文件、网络报道、地方档案、年鉴等。在本文中,研究对象主要是刘村的本地村民,对其他村民和外来流动人口不做过多涉及。

  刘村是一个典型的城中村,地处济南市历下区、天桥区、历城区三区交界处,行政规划隶属于天桥区北园,毗邻大明湖,地理条件十分优越。但土地面积相对较小,总共占地0.7平方公里,常住人口(即本地村民)1059户共3585人,外来暂住人口约1万人。早年刘村是济南城区的蔬菜供应地,但以种菜为生的刘村村民人均土地不足0.2亩。自1958年成立北园人民公社后,由于济南市城市发展,城区扩张,用地面积不断扩大,刘村人曾一度兴办大量小型工商服务业企业占用土地。再加上城市村民数量增长导致民房增多,还有交通修路占用土地,到了80年代,政府对土地的需求越来越大,刘村的土地不断被征用,菜地越来越少。当时,北园人口密度为1759人/平方公里,而刘村0.7平方公里内就有2280人,足见刘村人口密度之大。自1979年至2007年近30年间,刘村共失去土地170余亩。因其面积狭小,外来流动人口又日益增多,存在人多地少的窘况。

  三、违法建筑:一种空间符号的表征

  在列斐伏尔提出的空间三元辩证法中,除了空间实践,还包括空间的表征以及表征的空间。表征的空间里包含着空间的表征(权力)以及围绕着空间权力展开的空间实践。“……它与物理空间重合,对其对象进行一种符号性使用。表征的空间或许就被认为是倾向于通向非言语的符号和标识的或多或少具有一致性的系统。”按照列斐伏尔的表述,城中村就是一种表征的空间,而存在于城中村内部的违法建筑就是具有表征性的符号。

  (一)作为空间隔离的违法建筑

  在中国,实行两种土地所有制形式——城市土地国有制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即城市地域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农村地域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归村集体,农民对宅基地享有使用权。对于传统农民来说,土地意味着一种可持续生计(sustainablelivelihoods)。可持续生计是指个人或家庭为改善未来的生活状态所拥有和获得的谋生能力、资产和有收入的活动。也就是说,只要有土地,农民的生活基本是可以实现自给自足的,这是他们赖以生存的根本。对于农民而言,土地不仅仅是一种生产资料,更是一种福利保障制度。但当土地被征用时,农民却被迫与这一维持生计的工具相分离;而在失去土地后,国家现行的各项制度又没有更多地关注失地农民新的可持续生计问题,仅仅是给予了一次性货币补偿或者单纯的身份转变。更何况这种身份转变并不彻底,事实上,失地农民真正能够实现市民化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

  当自身被卷入城乡一体化的大浪潮中,失地农民很难找到新的具有替代性的可持续生计模式,只能寄希望于宅基地动迁。“我们刘村的年轻人可盼着拆迁呢,再不拆就变成千年古村了。这儿的环境太差了,乱搭乱建的,人家远远一看就知道我们是个城中村,人家根本不愿进来这里……拆了肯定能改善居住环境啊,你看看周边那些高档点的社区,人家都有电梯,物业也负责任,环境好,不像我们这里,你看看,想打个出租车都开不进来。万一发生火灾,消防车也进不来。”(被访者:刘小霞,女,25 岁,刘村本地村民)从笔者与一位刘村年轻村民的访谈中可以看出,刘村本地的年轻人对拆迁的意愿是很高的,他们寄希望于通过宅基地的动迁改变自己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但因为他们的土地资源被大量占用,基本的住房问题都解决不了,更谈不上公共设施的配套和完善,村里到处充斥着的违法建筑以及“脏乱差”的环境成为他们不得不面对的“生活方式”。在某种意义上,大量形态各异的违法建筑是失地农民身份的隐喻,是一种符号表征,它们塑造了城中村衰败、消极的空间形象,让城中村成为“脏乱差”的代名词,从而与城市社区产生更大的区隔。

  1949年前,农村住宅建设无规划,整个农村建筑布局杂乱。20世纪60年代,乡村建设仍无规划。进入70年代,随着大规模农田基本建设的发展,刘村开始进行综合治理,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统一制定新村建设规划。1978年以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许多村(居)委会开始进行旧村(居)改造和新村(居)建设规划。结合不同村(居)的实际情况,北园镇政府于1987年6月1日制定了《关于黄台等21个村(居)委会实施旧村改造和新村规划建设的意见》,决定首先对具备一定条件的村(居)实施旧村改造和新村规划建设。意见提出,要将现有平方改建成多层住宅楼,同时将分散不配套的村民点,结合道路建设规划并区,建设新的居住区。主要以北园路两侧为主,结合商业服务设施建设形成几个比较大的居住区,其中包括刘村。

  正如哈维所说,“空间的符号性安排为体验提供了一个框架,通过体验我们知道谁在社会中或者我们在社会中是什么……通过向空间指定社会意义,这些规定复制着特定的社会秩序。”

  违法建筑的符号性特征,作为一种社会建构物,回答了“谁在生产”和“为谁生产”的问题,也因此,将自身与城市隔离开来。

  (二)作为身份符号的违法建筑

  在空间生产过程中,符号也发挥着重要的建构功能。土地上建造的一切都变成关键性的手段,同时也是一种符号,通过这些手段和符号,基本积累的过程得以发展、得以组织并创造出特定的空间形式。就如同在刘村,村民们为了获得收入,也就是经济上的福利,需要在宅基地上建造出更多的违法建筑来出租。正如哈维所说,“空间只能通过空间的生产、通过交通系统、通过嵌入土地的物理设施来克服。自然景观被由加速积累的竞争要求而塑造起来的人工建造景观取代”

  。违法建设的景观和建筑风格可以被看作是一种边缘化的、阈限的、不稳定的身份的外在化表现,是村民身份的空间符号。

  1985年以前,刘村人都是农民身份,以种植蔬菜和粮食为生。到了1985年,刘村生产大队改为刘村居委会,村民户口转为城市户口。这之后,上级政府下文停止批划宅基地,随后刘村出现了一个盖房的热潮,凡是家里有空闲地的村民都盖起了住房。有的向四周扩建,有的在大门口修了台阶,台阶伸出一块,连走道都被占据了一部分。尤其是到了20世纪90年代,伴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外来流动人口越来越多,来刘村租房人员增加,所以这时几乎是有能力的村民家家翻盖房屋,增高楼层,甚至在原有的地基上加盖到三、四层。马路变窄了,巷道变挤了,阳台贴着阳台,楼梯挨着楼梯,连消防通道也挤得不能通行。

  违法建筑本身具有一种指向性的交流功能,这种交流不是指人与空间之间的交流,而是一群人通过建筑向另一群人传递信息。这就像是一种可视化的符号,告诉人们“这里是城中村,这是城市里一块特殊的地域,这里居住着失地农民,他们身份特殊,与城市村民不一样”,以此来说明一种有所区别的社会空间逻辑。在上文中被访者刘小霞的言语中,就隐藏着这种逻辑,即“我们”与“人家”是不同的“两群人”,“人家”代表着刘村之外的城市人口,具有能够享有城市相关福利待遇的身份,而“我们”则不具有这种福利身份。二者之间存在着一种群体之间的符号边界,暗含着基于空间的社会分类,形成了一种自我类别化差异。违法建筑这一空间符号建构了不同群体的社会位置,也促成了不同身份之间的隔离。城市人口对城中村“不愿进去”的偏见和污名化,借由违法建筑这一符号来表达。

  在田野调查中,随着与被访谈者交流的逐渐深入,笔者也感觉到,刘村的每一个个体并不仅仅是个案访谈这种研究方法的信息提供者,他们在讲述自己或他人故事时,实际上也是在建构和生产一种属于自己的空间实践。他们的话语不仅仅提供一种有声音的文本或资料,更多的是提供了饱含在话语之外的一整套行动逻辑。

  四、违规占用:谋求生活福利的空间行动

  城中村违法建设实际上是一种统称,包括两种不同的类型:城中村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前者以违法改建、扩建和加盖为主要形式;后者则以集体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建设为主要形式。城中村的村民们失去了原有的土地保障,无法再利用土地满足自身和家庭成员的生活需求。但同时他们也不具备一技之长,在城市中谋生、获取新的可持续生计对于他们来说很难,时刻面临生存环境的恶化,陷入“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窘境。于是,这些失地农民就在原有宅基地的基础上加盖或扩建房屋,然后将这些房屋出租给在城中村栖息的外来流动人口。而村集体也开始与房地产开发商商讨合作事项,以获取更多的租金收益。这样一来,村民们不必参与劳动过程与就业,就能依靠个人的房租收入和集体的土地收入维持基本生存,从“失地农民”的身份转换为“职业房东”,为自己争夺必要的福利保障。而城中村这一社会空间,也由国家支配转换为集体或个人占用。

  在城市化进程中,城中村所承担的社会保障功能是依靠村民和村集体自己寻找出路来解决的,分担了本应由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功能的巨大压力。这也是城中村与城市社区最大的不同之处。

  (一)福利困境下村民的行动策略

  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进程,外来流动人口逐渐变得多了起来,大家纷纷开始坐地收租,成为一种新兴的“职业房东”“食利群体”“收租阶级”,盖房和出租房屋成为城中村村民日常生活中的一种空间生产实践。同时,城中村内部也缺乏相应的福利保障措施,本地村民身处福利困境之中,他们所拥有的经济资本、社会资本都处于相对劣势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城中村这一社会空间就成为一种资源,而行动者在这一空间遵循着自己的逻辑进行福利的生产和争夺。出租房屋最初只是个别村民的零散的经济行为,慢慢变成多数村民的集体行动策略。城中村不再只是人们的生活场所,而是多种力量角逐的空间产品。

  1992年,济南市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鼓励沿公路乡村实施旧村改造工程,刘村也被列入其中。但由于资金不到位,工程一拖再拖,直到最后也没有实施。这时天桥区政府又出台相关规定,禁止在原有宅基地基础上增建、扩建房屋,超出规定宅基地和建筑面积的房屋都是违法建筑。但仍然有个别村民进行增建、扩建。居委会一面向村民传达上级政府禁止私自改建、扩建房屋的文件精神,但一面又默许了村民们的行动。访谈时一位村民这样叙述当时的情况,“最早区里下来的文件就禁止加盖房屋了,但刘村已经有好多加盖的了。文件出来了以后,大队上在具体执行方面就不那么容易掌握。前面已经有人盖了,后面也有人跟着效仿。大队也明确说了不能盖,那些人也都写了保证书了。但村民就往高了盖了,又没啥生活保障,还不得靠多盖点房子出租赚钱啊”(被访者:刘金发,45岁,本地村民)。

  城中村是一个集中的空间和社会框架,它把自己的村民集中起来,村民一旦在特定的地域空间中稳固下来,就会产生一种空间定势(spatialfixty),表现为空间的制约作用。而同时,村民之间会产生一种集体向心力和群体认同感。村民普遍具有浓厚的集体意识,他们深知自己是集体资产的所有者与分享者,理应通过占用空间的行为来享有由租金衍生出的各种福利保障。居委会实际上只有对集体土地的管理权和使用权,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支配权,它只是国家机器的一个代理机构。在遭遇福利困境的情况下,当空间本身还有资源和利益可供分配,但又缺乏权威的分配机制时,空间内的行动主体(例如居委会)可能在很大程度上会选择偏向自己的群体。城中村的违法建设作为一种空间实践,它所展现的正是空间行动中的颠覆潜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国家对城乡空间的权力实践。刘村居委会实际上是鼓励村民建房租房的,在管理村民建房方面也相对宽松,持有一种默许的态度。政策规定上的不合法性在这种默许之下变成了既成事实上的合理性。空间首先体现为国家权力的安排,虽然会遇到正当性危机,比如违法建设,但在合理性的主导下,这种建设仍然在顺利进行着。

  从空间与社会的关系来看,城中村与城中村违法建设形成的过程是一个从传统的乡村聚落演变成一个充满冲突和矛盾的社会性空间的过程,这就是空间逐渐介入社会关系的过程,同时也是空间建构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村民通过自己的行动逻辑进行着空间争夺和生产,他们争夺的目标是生活保障。以列斐伏尔的观点来说,空间实践是指空间中的人类行动与感知,包括生产、使用、控制和改造这个空间的行动。空间的生产既是政治性的,又是经济性的,不会独立于社会关系,所以也是社会性的。2000年前后,刘村迎来一阵建房热潮。那时,在原有宅基地基础上建100平米左右的二层房屋大约需要花费4万元,这对原本就没有多少积蓄的失地农民来说是一个不小的开支。但村民们还是尽可能地把自己的房屋进行了扩建。到了2005年,基于第一次加盖房屋出租后所获得的巨大利润,刘村村民又掀起了第二波建房热潮。这一次,许多村民冒着巨大安全风险,将房屋增盖到了三层甚至是四层。当时建房成本在4—6万元之间,大部分的村民都是将房屋加盖至三层楼房,而房屋数量大约为11—15间,每间7—14平方米不等,这还不包括村民自住的房屋。这样一来,村民每月就能获得房租收入3000元—3500元。一般情况下,一户村民大约不到两年时间就可收回增建房屋时投入的成本,之后每年就可以获得一笔较为可观的净租金收入。而这笔收入就是村民在遭遇生活风险时能够保障他们生活的福利性收入,除此之外他们几乎一无所得。村民们通过违规占用空间,建造了违法建筑,在日常生活中将其进行出租,获取了一定的福利保障,又反过来将这笔收入再次投入到违规占用空间的行动之中,促成了进一步的空间占用。空间与福利两者相互作用,这一作用通过违法建设来实现。

  2007年7月,济南市开始对违法违章建筑进行整治。同年8月31日,由天桥区执法局、北园办事处城管科、刘村居委会等单位组成的70余名联合执法队员对刘村乱搭乱建的违章房屋进行了拆除。但拆除的主要是将房屋扩建到路边的违章建筑,并没有涉及村民在自家宅基地基础上增建的房屋。这之后,增建现象明显减少。2010年1月,刘村村民听说社区将被拆迁改造,纷纷对自己的房屋进行扩建,刘村又迎来第三次建房热潮。“改造也好,拆迁也好,肯定得按照实际情况走,土地都没有了,当然是拆迁好;但是老百姓也得有出路,要是大家都没有后顾之忧了,拆迁也成。但是,拆迁以后要是大家没有收入来源,没什么出路了,都吃老本,终究有吃完的那一天。作为我来说,我觉得暂时别拆迁,不是说我一个人怎么样,大伙都刚盖起房来,暂时的治安还算行,这样的发展不算很乱。再过个四五年,大家把自己投资的钱都收回来了,再改造也不是不行。”(被访者:张大新,男,56 岁,本地村民)与拆迁相比,这位村民更希望通过租房获得更多的收入和保障,也只有这样,他的生活才能有所保障,能够获得相对持续的经济支持。

  社会行动介入空间的最直接的表现就是对空间的占用,空间因其占用者而具有了社会性。正如齐美尔所说,空间总是被占据性地使用,占据一旦形成,空间就会有自己的边界,继而产生某种程度的排他性。

  在土地被征用之前,空间的占用者是国家,国家具有对空间绝对的支配权;在土地被征用之后,占用者逐步转换为集体,而通过加盖私有住房,村民也转换为这一社会空间的占用者。空间的形态体现着占用者的意志,城中村就是在由农村变为城市这一城市化过程中的一种特殊形态,体现出国家的意志。以列斐伏尔的观点来看,支配和占用具有不同含义,支配融合了现代性的权力,有极强的计划性和目的性,国家对空间的占用实际上就是一种支配。这就像是一种韦伯式的现代性解读,现代国家如同无处不在的“铁笼”,把社会的一切都纳入自己的控制之中,空间也不可避免。整个过程实际上是各个利益主体相互博弈的过程,在城中村这一社会空间中,空间与权力的叠合不言而喻,各种政府性规划都显现出权力的痕迹。

  这一违法的空间已成为城中村村民日常生活重要的经济支柱。对他们来说,盖楼能带来很多“福利”:一是在有限的空间上增加了出租房的面积;二是同等面积的楼房的租金要比平房价格高出不少。盖楼意味着村民可以获取更多的租金收入,而这笔收入也可以用来弥补因为缺乏社会福利而带来的生活风险,能够为村民带来更多的福利获得感。

  (二)财政困境下村集体的行动策略

  1989—1996年,北园镇部分村居按济南市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以缓解市区住房紧张和加快旧村改造为出发点,筹集资金、多方联合,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社区开发建设。刘村采取的是与开发公司联合和自筹自建的路子,自1992年按规划实施建设以来,到1995年底,完成小区建设的53.49%,建成村民住房12.23万平方米,从中为本村旧村改造提供村民楼3栋计1.7万平方米,拆迁安置村民160户。从土地权属来说,尽管城中村的集体土地属于村民集体所有,但实际上村民对集体土地并没有最终的支配权。不仅仅是村民个体,包括村集体,尤其是居委会,他们也在尽自己所能将城中村这一社会空间变为属于自己的生存空间,这个空间就是通过违法建设来实现的。他们通过开发集体土地房地产实现收入的翻倍。

  违规的空间作为一种社会空间,不仅是作为行动者的村民的违法行为的产物,也是作为行动者的村集体与村民之间互动关系的产物,是各种力量之间的博弈行动,也是一种不均衡关系的产物。

  一份济南市规划局发布的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现场公示图显示,刘村社区菜市场项目的位置是明湖东路以北、胶济铁路以南,建设单位是天桥区人民政府与刘村社区居委会,菜市场总面积达2977平方米,高度11.95米,层数是地上2层。但在实际建设过程中,居委会在没有经过政府允许和公示的情况下,私自将菜市场加盖到4层,并将多余出来的2层楼用来出租和售卖。所获得的盈利就成为集体资产,又用来给刘村村民发放工资和各项福利使用。刘村村支书在谈到这件事时说:“我们得给老百姓谋福利啊,我们不是城市里单纯负责管理的居委会,我们还担负着经济职能。要支付村里的行政开支,并以红利形式补贴村民生活津贴、医疗保健、养老津贴以及其他社会福利与救助。所以我们需要开发一些房地产项目来获得这些收入,这也是我们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

  财政困境的确是快速城市化过程中城中村村集体面临的结构性制约因素,这也是理解集体土地房地产这种违法建设行为的重要前提。集体土地房地产这种违法建设形式在本质上也是一种抗争的空间策略。从所掌握资源的角度来看,居委会是一个名副其实的“弱者”,而由强者(国家)所掌控的地盘——城中村集体土地——总是要由居委会这个弱者来管理和使用,这就为弱者在强者空间上的行动提供了策略性的机会。这种占用和争夺行动,是一种弱者占用强者地盘的空间实践。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城中村的村民对集体土地房地产违法开发行为往往都持肯定和支持的态度。不少村民都认为,这些集体土地本来就应该由村集体使用和支配。在违法建设这一行动上,村干部和村民构成了所谓的“利益联盟”,形成了反抗性认同。马奇认为,在参与决策过程中各方会各自采取自己的策略,因此组织过程中的政治联盟行为就是组织决策的信息被策略性利用的过程。

  美国城市社会学家路易斯·杰泽尔斯基(LouiseJezierski)认为,空间不应被理解为只是一种社会交往的外部环境,相反,空间是权力与抗争的工具。违法建设就是这样一种工具。村集体实际上在通过自己的行为,克服、逃避各种强制性力量,并把这种强制性力量转换为各式各样的策略性产物,或者从该空间的束缚性秩序中找到一种利用方式,凭借一种介于其间的行为,生产出一种不受规训的自由,完成对空间意义的重新界定。村民试图以一种非制度化的形式,以弱者的身份进行空间争夺,他们是一群具有独特行动目标和逻辑的行动者,在抗争过程中觅得了生活保障。

  五、小结

  空间不仅是一种地理现象,更是能够产生富有表达力的真知灼见的社会场域。我们有必要将有关违规占用的问题引入到社会空间和价值规范空间来加以讨论。如果我们换一个积极的视角,去理解和探索城中村集体和其中的村民有没有生成“城市价值”,那么我们就会看到,落脚于此处的人们正在用他们的行动和策略创造和维系着城市空间的生成,这种日常生活的力量应该被纳入城市空间的概念中,而“脏乱差”应该归咎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供给的不足。失地农民通过违法建设获得房租收入,是他们进行空间实践的策略与方式,在城中村这一社会空间内完成了对经济福利的空间争夺。与其说这是一种主动性的空间实践,不如说这是被裹挟着被动地参与了快速城市化的进程,他们所追求的只不过是平等的福利待遇。对于城中村失地农民来说,构建一系列制度化的福利保障,赋予他们平等的福利身份与空间权利,才能真正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从根本上解决违法建设的问题。

  ①参见战洋、童小溪:《“城中村”与中国城市化的特殊道路》,《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 年第11期;郑静:《论广州城中村的形成、演变与整治对策》,《规划与观察》2002 年第1 期。

  ②参见陈映芳:《“违规”的空间》,《社会学研究》2013 年第3 期;赵晔琴:《法外住房市场的生成逻辑与治理逻辑——以上海城中村拆违为例》,《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 年第4 期;陶然、王瑞民:《城中村改造与中国土地制度改革:珠三角的突破与局限》,《国际经济评论》2014 年第3 期等。

  ③参见布莱恩·拉金:《信号与噪音——尼日利亚的媒体、基础设施与都市文化》,陈静静译,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

  ④J·厄里:《关于时间与空间的社会学》,载布赖恩·特纳编:《社会理论指南》,李康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年版,第510 页。

  ⑤Lefebvre H. The Production of Space. Oxford:Wiley-Blackwell,1991:39.

  ⑥安杰伊·齐埃利涅茨:《空间和社会理论》,邢冬梅译,苏州大学出版社2018 年版,第106 页。

  ⑦Harvey,D.1973,Socual Justice and the City,Edward Arnold

  ⑧齐美尔:《社会学——关于社会化形式的研究》,林荣远译,华夏出版社2002 年版,第461 页。

初审编辑:孟彤晖

责任编辑: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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