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余省出台独生子女护理假 有的能休20天

2018-12-08 10:39:00 来源: 中国新闻网 作者: 张尼

  中新网客户端北京12月7日电(记者 张尼)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对外公布。其中,“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可享受带薪陪护假”的规定引发广泛关注。

  截至目前,至少有福建、广西、宁夏等在内的10余省份出台了相关政策。此外,多地也在试水长期护理险制度,为失能老人及其家庭减轻负担。

  各地护理假政策一览 中新网张尼 制图

  10余省份出台独生子女护理假政策

  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底,中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到2.41亿。与之形成对比的是,独生子女面临的父母照料、养老压力愈发明显。为应对这一问题,各地政府近年来也密集制定政策,出台了“独生子女护理假”相关规定。

  据中新网记者不完全统计,目前至少有福建、广西、湖北、海南、黑龙江、重庆、四川、河南、宁夏、内蒙古、山西等10余省份出台了具体规定。各地的护理假时长有所区别,此外,在湖北、黑龙江、四川、宁夏等地还规定,非独生子女也可享受这一待遇。

  例如,将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明确,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老年人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20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而此次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则规定,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可享受带薪陪护假,这其中,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5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7日。

  早前,黑龙江也在政策中区分了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两种情况。依照规定,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其陪护假。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20日,非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10日。

  此外,还有一些地方政府虽然未明确规定护理假天数,但是却提出用人单位应支持子女照料住院老人。

  如,今年9月通过的《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就提出,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其护理照料老年人,给予适当陪护时间。

  资料图 中新网记者 张尼 摄

  除了护理假,老年人还享受这些保障

  ——多地试水长期护理险,为失能老人家庭减轻负担

  记者注意到,一方面,地方政府近年来密集出台了独生子女护理假相关政策,另一方面,在不少城市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也将从一定程度减轻失能老人及其家庭的经济和事务性负担。

  早在2016年,人社部就发布了《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将上海、广州、青岛等15个城市纳入首批试点。

  根据该《意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以长期处于失能状态的参保人群为保障对象,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等所需费用。

  地方层面,《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就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逐步开展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工作。

  北京市人社局此前也表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已在石景山区启动试点工作,并出台了《石景山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北京会在总结石景山政策基础上,在全市建立可推广、可复制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资料图:北京一家养老机构内,老人们与幼儿园小朋友一起做游戏。 杜燕 摄

  ——“常回家看看”纳入子女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各地的法规条例中,不少都把“常回家看看”纳入子女义务,并提出了相应的督促措施。

  例如,《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明确规定,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赡养人应当定期探望。对较长时间未探望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应当督促其进行探望,或者通知其所在用人单位、嘎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督促其进行探望。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中则提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通过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

  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家庭成员应当经常探望;对较长时间未探望老年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养老机构可以提出建议,督促其前往探望。

  资料图 中新社记者 泱波 摄

  ——老年人有权对“啃老”说不!

  记者发现,在不少地方政府出台的法规条例中,都明确了对老年人个人财产的保护,老人有权对子女“啃老”说不。

  例如,《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明确,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违背老年人意愿,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骗取、克扣或者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则提出,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将共同生活的老年夫妻强行分开赡养,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侵害老年人财产权益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

  上述行为以及拒绝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

初审编辑:尹玉涛

责任编辑:王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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