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房产转让如何纳税?
    问:个人购买住房如何纳税?
  答:个人购买住房需要缴纳契税和印花税。
  契税,个人购买住房按照购买房产的成交价格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契税。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契税的税率为3%-5%,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此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适用税率。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目前,国家对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问:个人出售住房如何纳税?
  答:个人出售住房需要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
  增值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之外的地区,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缴纳增值税的同时,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计算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5%、1%)、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为2%)。
  纳税人所在地为城市市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所在地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0%;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或者建制镇的,税率为1%。
  个人所得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问:个人购买非住房如何纳税?
  答:个人购买非住房需要缴纳契税和印花税。契税,个人购买住房按照购买房产的成交价格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契税。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契税的税率为3%-5%,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此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适用税率。
  印花税,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0.5‰的印花税。

  问:个人出售非住房如何纳税?
  答:个人出售非住房需要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除购买的住房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除购买的住房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缴纳增值税的同时,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计算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5%、1%)、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2%)。
  个人所得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问:个人房产赠与和受赠如何纳税?
  答:个人所得税
  1、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2、除以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收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增值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增值税:
  (1)离婚财产分割;
  (2)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3)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契税,个人受赠房屋需缴纳契税(税率为3%-5%),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各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印花税,个人受赠不动产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0.5‰的印花税。
     土地增值税,以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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