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纳税——失信篇
  问:什么是税收违法黑名单?
  答:税收违法黑名单即是达到一定涉案金额的偷税和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发专用发票以及普通发票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问:进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纳税人要受到哪些联合惩戒?
  答:(1)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D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受到更为严格税务管理限制);
     (2)被公安部门组织出境;
     (3)被工商部门限制担任相关职务;
     (4)被金融机构限制融资授信;
     (5)被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
     (6)被工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7)被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8)被质监部门列为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D级,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9)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0)被海关部门不预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11)被证券管理监督部门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12)被保险监管部门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被交通运输部门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13)被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
     (14)被商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限制进口关税配额分配;
     (15)被发展改革部门限制企业债券发行;
     (16)被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案件信息;
     (17)被质检部门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
     (18)被工信部门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19)被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等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20)被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等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21)被财政部门对失信注册执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
     (22)被民政部门等撤销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23)被发展改革部门和商务部门等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
     (24)对外汇管理部门强化外汇管理;
     (25)被质监部门限制在认证行业职业;
     (26)被质监部门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
     (27)被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和社会组织在行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授予荣誉等方面,进行必要的限制或禁止。

  问:纳税人的哪些行为会导致本评价年度信用等级直接判为D级?
  答:(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五)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八)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九)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十)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问: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会采取哪些措施?
  答:(一)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企业,在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当年即纳入评价范围,且直接判为D级;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三)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判定为四类,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六)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七)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八)34部门联合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惩戒。

  问:对于失信被执行人,他们将会受到哪些联合惩戒?
  答:2016年1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针对违法失信的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1)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包括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发行债券限制、合格投资者额度限制、股权激励限制、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限制、设立社会组织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
  (2)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包括获取政府补贴限制、获得政策支持限制;
  (3)任职资格限制,包括担任国企高管限制、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
  (4)准入资格限制,包括海关认证限制,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等资质限制;
  (5)荣誉和授信限制,包括授予文明单位、道德模范荣誉称号限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限制,授信限制;
  (6)特殊市场交易限制,包括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限制,使用国有林地限制,使用草原限制;
  (7)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包括乘坐火车、飞机限制,住宿宾馆酒店限制,高消费旅游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高额购买具有现金价值保险限制,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限制;
  (8)协助查询、控制及出入境限制;
  (9)加强日常监管检查;
  (10)加大刑事惩戒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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