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丨维护信息安全,避免财产受损

2024-03-15 15:47:3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孔维辰

  案例:2023年9月,周X尚至新华保险莱芜中支柜面要求查询其哥哥周X旺的养老保险,要求柜面为其领取养老金。经办柜员立即警觉,要求周X尚出示本人身份证、周X旺身份证、保险合同及相关书面委托材料,其无法提供。故柜员拒绝为其查询保单并告知领取养老金需要被保险人亲临柜面,保护了投保人周X旺的个人信息、财产安全和保单相关权益。

  案例分析:信息安全权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规定的金融消费者的八项基本权利之一。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是指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以及维护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本案例是保险公司日常经营过程中较常见的保单信息查询类业务,在办理此类业务过程中,通过核实查询人身份、发现查询人并非保单载明的相关权利人,且无法提供保单权利人亲笔签名的书面授权情况下,保险公司应遵循客户信息保密的原则,明确拒绝查询客户信息,从而保护权利人的保单利益,让其财产安全免受侵害。上述案例中,虽然客户周某与投保人是亲属关系,但在未取得投保人授权同意的情况下,该客户无权查询投保人的保单信息。

  新华保险莱芜中支做以下风险提示:金融消费者应提高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意识,防止信息泄露:1.不随意将个人信息资料交予他人,切勿随意向他人透露身份证、银行卡号、账户密码、短信验证码等个人金融信息,妥善保管各类证件。2.个人信息如果发生变化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进行变更,以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连通性,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3.确需委托他人代办时,应亲笔签署委托授权书,确认授权范围和有效期,不轻易将证件原件交与他人。提供证件复印件时,应注明使用范围、有效期等。4.一旦发现自身合法权益被侵害时,应协同保险机构向公安机关报案,确保个人账户和资金安全。(通讯员 孔维辰)

初审编辑:亓国明

责任编辑:贺存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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