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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暂行管理办法

来源:大众网   作者:   2016-01-21 11:11:00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的管理,保证计划项目的实施效果,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高新区科技计划管理和计划项目实施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高新区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的计划项目,在计划目标、任务基本完成后,均应依照《科技计划专项合同》,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验收。
  第三条 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估机制,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验收组织管理
  第四条 高新区科技局作为计划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组织、管理和监督高新区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五条高新区计划项目验收由高新区科技局组织;国家和省、市计划项目的验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验收规定执行。
  第六条 计划项目验收时必须组建验收专家组,专家组由技术、经济(财务)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不超过7人。
  第三章 验收时间、程序与内容
  第七条 计划项目验收工作一般应在合同任务完成后的半年内进行。需要成果鉴定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研发成果进行客观评价的,可与计划项目验收工作同时进行。需要成果鉴定的计划项目,可以科技成果鉴定为主,同时增加管理和经济专家,一并完成对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
  如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计划任务,逾期半年内不能进行验收的,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向高新区科技局提出延迟验收申请,说明延迟验收的理由,高新区科技局批准后方可延期。
  计划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市场及技术等原因的影响,并已经高新区科技局批准调整的,按批准调整后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间进行验收。
  第八条 计划项目验收的基本程序:
  (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全部任务后,向高新区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填写《济南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
  (二)高新区科技局收到验收申请表及验收资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三)计划项目验收工作完成后,高新区科技局于7个工作日内书面批复验收结果。
  第九条 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下列验收文件、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样机、样品等),供验收组织部门审查
  (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计划项目合同、计划项目申报书;
  (三)高新区科技局对计划项目的批件或有关批复文件;
  (四)计划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包括技术总结);
  (五)计划项目经费决算表及支出明细表;
  (六)计划项目所获单项成果、专利等材料(包括样机或样品图片与数据资料、单项成果鉴定报告、专利申请受理或专利证书);
  (七)提供有关测试或检测报告;
  (八)验收工作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计划项目验收以批准的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合同文本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计划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成长等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十一条 验收专家组应认真阅读计划项目验收全部资料,通过评议和现场考察等方式,收集和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任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
  第十二条 被验收单位应对验收报告、咨询结论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验收专家组和评估机构应对验收结论和评价的准确性负责,应维护验收计划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
  第四章 验收结论与后续管理
  第十三条 高新区科技局根据验收专家组或评估机构的验收意见,审定并书面批复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不通过验收”三种。
  第十四条 按期完成合同所约定的各项任务,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为通过验收。
  目标或任务基本完成,但验收文件、资料不齐全,验收结论争议较大,为需要复议。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按合同要求完成预定的目标、任务;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合同中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五)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作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第十五条 通过验收的计划项目,高新区科技局统一下达《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
  需要复议的验收计划项目,应在接到通知的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未通过验收的计划项目,承担者在接到通知的半年内,经整改完善有关计划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六条 计划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参照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国办发[2002]30号)执行。
  第十七条 计划项目验收完成后,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通过验收后的15个工作日内,及时办理验收证书的有关手续,并提供验收证书的电子文档。验收证书由高新区科技局统一编号,并加盖高新区科技局计划项目验收专用章。
  第十八条 建立验收计划项目档案。高新区科技局在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将计划项目验收信息录入计划项目验收数据库,作为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评估、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和计划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的依据。
  第十九条 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高新区科技局对验收计划项目进行后续跟踪调查和统计,及时上报各类数据和统计报表。
  第二十条 计划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涉及保密、成果登记、技术转让、申报奖励等事项,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凡列入年度高新区科技计划的计划项目,未通过验收的和应进行验收而无故不进行验收的计划项目承担单位,高新区科技局会同高新区财政局收回已拨的资助经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和计划项目负责人1-3年申报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发生挪用、贪污、私分计划项目经费等行为,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验收过程中,计划项目承担单位、计划项目负责人、验收组成员和中介机构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等行为的,予以通报,并将中止或取消其继续承担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和参与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资格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参加计划项目验收的有关人员,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技术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初审编辑:尹玉涛
责任编辑: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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