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保险业反保险欺诈工作站章程

2015年08月24日 16:34:00作者:来源:大众网莱芜频道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反保险欺诈工作,进一步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有效打击保险领域犯罪活动,维护金融秩序,促进莱芜保险业科学健康发展,特制定《莱芜保险业反保险欺诈工作站章程》。
  第二条  在山东省反保险欺诈中心的直接领导和指导下,成立“莱芜保险业反保险欺诈工作站”,“工作站”由莱芜市保险行业协会、莱芜市公安局共同建立。
  第三条  “工作站”主要受理在莱芜市境内发生的保险金诈骗、非法经营保险业务和保险合同诈骗等类型的保险欺诈违法犯罪案件。
  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
  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包括:非法设立保险公司、非法设立保险中介机构,设立虚假的保险机构网站,假冒保险公司名义设立微博、发送短信开展业务,非法开展商业保险业务、非法经营保险中介业务,以及销售境外保险公司保单等行为。
  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包括:销售非法设立的保险公司的保单、假冒保险公司名义制售假保单、伪造或变造保险公司单证或印章等材料欺骗消费者,以及利用保险单证、以高息为诱饵的非法集资等行为。
  第四条  保险业与公安部门通过“工作站”的运行,应建立更加紧密的合作关系,共同构建打击和预防保险欺诈行为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 “工作站”在莱芜市保险行业协会和莱芜市公安局指导下开展工作,站长由莱芜市保险行业协会会长担任,副站长由莱芜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负责人担任。市保险行业协会财产险部和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负责“工作站”工作协调。
  第六条 反保险欺诈工作站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职责范围包括:
  1.研究分析保险欺诈违法犯罪形势,防范保险欺诈风险,打击保险欺诈行为;
  2.指导和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反保险欺诈工作;
  3.发现并按相关规定移送保险领域涉嫌经济犯罪线索;
  4.逐步实现保险行业与公安司法机关的保险欺诈信息交换;
  5.指导开展反保险欺诈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反保险欺诈意识;
  6.加强保险欺诈风险的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
  第七条  工作站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负责反保险欺诈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莱芜市保险行业协会财产险部负责人担任,办公室成员包括莱芜市保险行业协会、莱芜市公安局相关工作人员。
  主要职责:
  1.办理涉嫌保险欺诈线索的接收、登记、整理、汇总和结果反馈;
  2.定期整理、汇总信息数据库中涉嫌保险欺诈案件线索;
  3.及时商请有关部门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线索进行研究分析,跟踪了解保险欺诈案件查办工作进展情况;
  4.组织开展全行业反保险欺诈培训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开展反欺诈理论研究和交流;
  5.管理“工作站”欺诈案件及工作档案资料;
  6.定期通报全市反保险欺诈工作开展情况;
  7.起草“工作站”运行有关工作细则和办法;
  8.办理“工作站”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办公室日常办公费用,由各会员单位分摊。涉及个案的,由涉案单位承担。
  第九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01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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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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