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下月调整

2018-06-26 09:54:00 来源:  作者:

  6月20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10号)和莱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莱房公委发〔2017〕5号)规定,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将会在7月份进行调整。

  2018年,单位和职工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最低不低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莱芜地区最低月工资标准1730元,最高基数不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978.33元的3倍即14935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每年7月调整一次,各单位按照7月份职工工资编制缴存基数表,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

  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各5%,不得高于各12%。各单位比例调整时,需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2018年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为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各单位应在规定期间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申报工作,自本单位缴交2018年7月份住房公积金时开始启用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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