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分币”实行“四舍五入”等于变相欺客

2018-11-01 08:34:00 来源: 鲁中晨刊 作者: 李传营

  

  漫画:《四舍五入》 作者:朱慧卿

  周末到某大型商场购物,购买商品后,合计金额是63.06元,而收银员却收了63.1元,待出来商场,笔者仔细观察“小票”,发现上面赫然写着“四舍五入金额:0.04元”,然后笔者恍然大悟,原来是商场把0.06元进上0.1元收费了,并堂而皇之地贯以“四舍五入”作为解释。

  算账时用到“四舍五入”,也确实有这么一种算法,具体来说是指在计算不足“1”的个体时的一种权宜算法,如果具体到货币,就是计算不足分的时候常用,而目前“分币”是国家的正常流通货币,既然有正常流通的货币,就得正价结账,足额找零,将两种算法混为一谈,不仅是明显的偷梁换柱、偷换概念,而更是有点自私霸道的欺客之嫌。

  之所以说“分币”实行“四舍五入”有欺客之嫌,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其一,对“分币”实行“四舍五入”是一种霸王条款。笔者说“四舍五入”是一种霸王条款,是因为它从一开始就违背了“公买公卖”这一最起码的商品交易精髓,其实质上是建立在买卖双方不平等条约基础上的。从交易双方来看,商家的“四舍”是一个自愿行为,而顾客的“五入”完全是处于之前的“不知情”和突然的“被接受”状态,这里说轻点是利用了顾客大度和不拘小节的心理,说重一点是对顾客的漠视和不尊重,侵犯了客户正常的合法权益和应有的尊严。

  其二,“四舍五入”里暗藏着“不公平”的猫腻。对“分币”实行“四舍五入”是商家自己制定的“土法规定”,而商家商场里的商品价格也是他们自己制定的,这样,商家在制定商品价格时就会围绕着“四舍五入”和顾客周旋,如果我们仔细观察就会发现,在超市中,将商品单价的零头标为大于等于5分的定价十分普遍,但计量以500克为标准的商品将单价零头标为小于等于4分的几乎没有。从这里可以发现,只要顾客购买商品,一多半的概率是将零钱进到商家的口袋里,而将顾客长期置于在所谓的“四舍五入”掩盖下的吃亏地位,这就是商家对顾客耍出的“小聪明”和猫腻,是典型的欺客行为。

  其三,对“分币”实行“四舍五入”是一种违法行为。算账、找零,本是商品交易过程中双方再自然不过的合理行为,而商家对“分币”实行“四舍五入”,无非是想让手续更加方便,省去找零的麻烦,这实质上是有意淡化和无视“分币”的流通职能。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条“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1元等于10角,1角等于10分。人民币依其面额支付”和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禁止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流通”,可以看出,“分币”仍是目前市场上的流通货币。而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第十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可以看出,商家实行“四舍五入”的做法已经违背了国家的法律。侵犯了消费者权益和国家对人民币管理的有关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

  “四舍五入”之所以能够存在,说到底还是对商家有利,分币不好储存,找零又太麻烦,这样可以给商家省去大量的劳动空间和时间,如此说来,这种看似高姿态的做法仍是一种“无利不起早”的商业行为!既然是商业行为,何不好人做到底,直接将角以下的“分币”舍去?也许这样商家认为有点吃亏,可是想一想,每一位顾客都是商家的上帝,你既然是为了自己工作上的省时省力,用“四舍”优惠了部分顾客,又凭什么让另一部分“五入”的顾客为你的运作成本埋单?

  权益只有是否正当之分,没有大小之别,奉劝商家多加揣摩“细节决定成败”的深刻道理,不要把“顾客是上帝”只是挂在嘴上,更不要对顾客耍小聪明,单方面制定一些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的条款去考验广大公众的智力和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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