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方向盘被判刑是“整肃标杆”

2018-12-06 09:47:00 来源: 莱芜日报 作者: 李传营

  11月28日,山东东平一起司乘冲突案件一审宣判,因抢夺公交司机方向盘,被告人周某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这是山东首例公交车司乘冲突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责的案件,将给今后类似案件设立“标尺”,使社会公众充分知晓此类行为的法律后果,形成司法震慑力。(11月30日新华社)

  遵章守纪,文明出行,是每一位公民的道德准则,也是我们致力于建设美好社会的行为遵循,然而长期以来,在我们全民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总有那么一部分人,显得与整个文明格格不入,特别是近段时间以来,少数无视规矩之人,蔑视法规,或酒后驾车,或高铁霸座,肆意践踏公序良俗,更有个别顽劣之徒,置法律法规与公共安全于不顾,不惜以恶劣手段制造人为事端,引起了社会极大关注,本次山东东平周某某因抢夺公交司机方向盘,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据悉,这是山东首例公交车司乘冲突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责的案件。笔者认为,这一案件的审判,具有引导性和昭示性,其真正的意义在于,让所有公众领会到这种危险行为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为今后此类案件的整肃整治,树立了参照性的“标杆”。

  公共汽车是一个关乎整车乘客在内的“安全利益”共同体,任何一种对车辆的威胁,都关系着每一位乘客的切身安危,在这个“共同体”中,司机对车上乘客的安全负有保障义务,而这个保障义务的落脚点就是方向盘。从某种意义上说,不论乘客因何种原因与司机发生争执,抢夺方向盘都是对整车乘客的侵犯,比如,在10月28日的重庆市万州区公交车坠桥事故中,由于乘客与司机的争执,致使无辜乘客遭殃,酿成了13名乘客遇难、2人失联的特大惨剧。

  按理说,出现这样的事件,应当引以为戒才是,可是,此类事件竟然不断发生,那么,其问题在哪儿?我们应当如何避免,又应采取什么措施呢?依笔者认为,还要做到以下几点:

  其一,绷紧安全出行这根弦。安全出行,不仅是一种提倡,更是每位公民的愿望。而作为一位乘车者,只要登上一辆客车,就意味者自身的安全已与整车人的命运紧紧联系在一起,在这个临时组成的群体中,没有哪个人成为“孤岛”。一切漠视和危害公共安全的人及其行为,都将危及自己和他人。所以,每位乘客,都应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严格遵守乘车纪律,特别是不能以绑架整车乘客的安全来向司机施压,做出危及安全的举动。

  其二,驾驶人员要练就过硬的职业素质。每个职业都有规范,公交行业也是一样,如果人人都按规则行事,社会必定井然有序,问题就出在,总有那么一部分人,喜欢无视规则,就拿驾乘纠纷来说,大部分都是以乘客无理要求开始的,这就要求驾驶人员,在遵守规章的前提下付出更多的包容、耐心和智慧。浙江乐清的公交司机张师傅6年前写了一个“忍”字贴在车上,给乘客留下了深刻印象。而湘潭公交车驾驶员李师傅,面对强行抢夺方向盘的事件,处置得当,得到集团“委屈奖”,这些都是值得参照的范例。

  其三,让犯罪者付出足够多的违法成本。有人的地方就有矛盾,驾乘纠纷作为一种矛盾表现,不是某个地方所独有,所不同的是,有些地方的处罚既明确又严厉。比如说在美国,“攻击巴士司机为刑事重罪,将处以7年监禁。”而香港明文规定,任何乘客不得故意阻碍、妨碍司机或故意分散司机注意力,如无合理辩解即属犯罪,可罚款3000元及监禁6个月。同是一种案件,在2011年让全国哗然的12·23黑龙江哈尔滨女子抢夺公交车方向盘事件中,对肇事女乘客张某仅仅是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而这次事件中,司机已经死亡,其余的17名乘客也因受伤住院。所以,如果缺乏详细的判定和处罚标准,或者力度过轻,会造成这类现象违法成本很低,不仅不能形成震慑,还会导致一些人无视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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