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市政府有关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政策解读

2018-06-22 14:12:00 来源: 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关于延长市政府有关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涉及市卫计委、市残联起草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1.《莱芜市医患纠纷预防和调处办法》(莱政发[2013]6号);

  2.《关于实行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的通知》(莱政办发[2013]18号)。

  《山东行政程序规定》 第五十三条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2年。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但是,规范性文件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制定机关应当于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执行的,按照本规定重新登记、编制登记号、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需要修订的,按照制定程序办理。”以上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截止到2018年4月30日和2018年6月30日,经过与起草部门对接,以上政府规范性文件均有继续执行的必要性。按照《山东行政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需要依法延期执行。

  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起草的《关于延长市政府有关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拟由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按照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规范性文件实行有效期制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行的,可以延长有效期继续执行,具体为:

  1.《莱芜市医患纠纷预防和调处办法》(莱政发[2013]6号)有效期延至2020年12月31日;

  2.《关于实行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的通知》(莱政办发[2013]18号)有效期延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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