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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被依法宣判

来源:市森林公安局市中分局   作者:高扬   2015-07-23 17:07:00

2015年6月10日,济南市森林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于2014年12月侦办的陈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在天桥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5年6月10日,济南市森林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于2014年12月侦办的陈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在天桥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4年12月14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携带三只野生鸟到天桥区某花鸟市场出售。同日,市森林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人员将犯罪嫌疑人当场查获并进行了突击审讯。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查获的三只野生鸟分别为雀鹰、红隼和花头鸺鹠,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对自己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14年12月15日,市中区分局将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刑事拘留,后于12月18日将其取保候审。2015年初,市中区分局将案件移送天桥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经法院审判,认为陈某某违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综合案件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天桥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陈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系济南市森林公安局第一起依法判决的野生动物类案件。该案的处理,有力打击了野生鸟类的非法售卖行为,净化了市场风气,大力宣传了保护野生动物的相关法律、法规,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初审编辑:尹玉涛
责任编辑:孙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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