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赵晓丹
责任编辑:曹亮
编者按
弘扬法治精神,增强法治观念。即日起,由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山东省律协共同推出的《小姜说法厅》正式更名为《大众说法厅》。新的栏目将继续以普法为核心,聚焦热点法律问题,通过更加多元、生动的呈现方式,为您带来更具权威性与实用性的法律知识。
电动自行车是居民日常生活主要的交通工具之一,带来出行便利的同时,其潜在的安全隐患也不容小觑。尤其是近期,与其相关的火灾事故接连发生,牵动人心,同时再次引发人们对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的关注和讨论。本期《大众说法厅》邀请到国曜琴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树伟律师一起聚焦电动车充电整治这一话题。
主持人:日前,济南市发布《关于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法律责任的通告》,对不同情况做了具体的规定,通告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律师:为预防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2024年2月26日,济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济南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司联合发布了《关于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法律责任的通告》。通告指出,严禁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连廊、楼梯间、安全出口,以及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在高层民用建筑内存在上述行为,拒不改正的,将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另外该通告指出,在其他民用建筑内存在上述行为的,将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将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同时,通告提醒广大市民要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自觉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及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的管理力度,对违规行为要予以制止。
主持人:“严禁电动车上楼 ”“电动车充电夺命只需100秒”……多个小区门前、公共门厅、电梯间和电动车集中停放处等位置都已张贴上了相关警示标语。但是仍有许多居民心存侥幸,觉得危险离自己很遥远,照旧乱停乱放、扯线充电。面对此类情况,物业是否有权阻止呢?如果物业阻止了,居民不听,拒不听从劝阻、制止的,该怎么办?
律师:物业管理、服务人员作为电动车上楼、违规停放的第一道防线,不仅可以,而且应该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广大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这是其必须负起的责任与义务。对此,《民法典》第942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员有义务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同时,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中也明确指出,对于违规停放充电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对住宅小区、楼院开展电动车停放和充电专项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对检查发现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应当制止并组织清理;对拒不清理的,要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也就是说,物业服务人员有权阻止电动车上楼等危险行为是明确的,并且在劝阻、制止后,如个别居民不听的,物业服务人员可以通过拍摄现场视频等方式保留证据后及时向公安、消防救援部门上报,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主持人:如果发现电动自行车入户充电行为,我们该怎么举报才更有效?
律师:如果发现电动车入户充电、上楼停放等违规行为,任何居民均应及时向所在小区物业反馈,由小区物业组织处理;如果物业处理不及时、处理无效或者遇到紧急情况,居民们也可以直接向小区所在街道办、公安消防部门或者12345市民热线投诉、反映。在公共安全面前,没有旁观者,没有局外人,车主要时刻保持安全意识,切莫心存侥幸;其他居民也要提高警惕心理,主动、积极监督。各方协同发力,才能不让悲剧重演。
主持人:事实上,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乱象,要想“标本兼治”,单纯依靠部门监管远远不够,电动自行车本身的安全隐患,尤其是电动车电池的安全问题,尤其应该引起重视。假如真的不幸发生事故,受害者是否可以向生产厂家索赔呢?
律师:那要看电动自行车或者电池本身是否存在产品缺陷,看其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民法典》第1202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203条同时也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也就是说,如不幸发生电动车起火造成车子本身及其他财产毁损的,如果经消防部门或者第三方专业鉴定机构认定起火原因系车子或者电池本身缺陷等质量原因导致的,车主或者受害人可以向生产厂家索赔,也可向销售电动车的厂家索赔。
主持人:近日,在江苏常州某小区,有一女子拍视频表示:疑似受日前南京火灾的影响,小区居民有人连夜把停在楼道里的电瓶车坐垫全部划烂。这个行为肯定是过激、不合法的,王律师,该行为将面临哪些法律后果呢?
律师:这种行为肯定是不妥的,违法行为的制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暴制暴、以违法行为制止违法行为只能扩大事态,既容易恶化邻里关系、不利于社区和谐,又容易造成自身的违法。轻者构成民事侵权赔偿他人财产损失,重者构成恶意损坏他人财物,被治安处罚甚者构成犯罪。
主持人:还有网友给我们留言,不仅电动车入户充电很危险,占用消防通道也很让人气愤。有个邻居把纸箱子、塑料瓶攒起来放消防通道,物业多次交涉就是不听,一旦发生火灾多危险啊。这种情况能不能举报他?
律师:当然可以。消防安全通道属于公共区域,个人不能私自占有使用。更重要的是,消防通道作为“生命通道”私自占用并堆放杂物,一旦发生火灾,不仅会妨碍人们疏散逃生,而且火灾可能会沿楼道内堆放的杂物蔓延燃烧,属于极大的安全隐患,严重违反消防法。对于该违法行为,完全可以向消防部门举报,由消防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主持人:电动车便宜、方便,是老百姓常用的交通工具。为了防事故而“一禁了之”,恐怕不太现实。要防止电动车火灾事故,还是得解决电动车充电与存放两大难点。有关部门和社区是不是可以对电动车停放区域、充电设施进行总体规划,增设电动车专用停车棚,建设足量公共、平价充电桩,车棚可以配备灭火器、烟感器及电子监控探头,实现防火、防盗双保险,给居民们吃个“定心丸”。咱们老百姓呢,更应该加强自己的安全意识,杜绝电动车入户、飞线充电、乱停乱放,这些行为不仅危险、还违法。真心希望大家重视安全问题,千万别心存侥幸。
初审编辑:赵晓丹
责任编辑:曹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