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说法厅㉜丨【六一特辑】对校园欺凌说不!

2024-05-31 09:44: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曹博宇

  编者按

  弘扬法治精神,增强法治观念。即日起,由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山东省律协共同推出的《小姜说法厅》正式更名为《大众说法厅》。新的栏目将继续以普法为核心,聚焦热点法律问题,通过更加多元、生动的呈现方式,为您带来更具权威性与实用性的法律知识。

  大众网记者 高娜 赵晓丹 曹博宇 济南报道

  又来到了一年一度的六一国际儿童节,在这里先祝各位大朋友小朋友们节日快乐!

  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中华民族的希望。但是校园欺凌的新闻却屡见不鲜,比如无故殴打、辱骂、拍不雅视频。让人感到气愤的同时,不得不问一句,现在的孩子们怎么了?究竟该如何杜绝校园欺凌案件的发生?

  本期节目我们邀请到了国曜琴岛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李珊珊律师,一起从法律的角度上聊聊如何对校园欺凌说不!

  主持人: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妇女儿童案件情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形势依然严峻,校园欺凌问题不容忽视。数据显示,近三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2021年至2023年,人民法院共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73178件,判处未成年人罪犯98426人,占同期全部刑事罪犯的2%至2.5%。如此醒目的数字却敲不醒昏睡者的警钟,有很多家长、老师甚至同学觉得不过孩子们之间“开玩笑、闹着玩”,珊珊律师,您能不能给大家普及下,什么是校园欺凌?

  珊珊律师:目前比较准确的说法应该叫学生欺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学生欺凌就有非常明确的界定,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另外在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印发的《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中对于学生欺凌是这样界定的“中小学生欺凌是发生在校园(包括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学生欺凌发生的主体是学生之间;从手段上来看,既可以通过肢体、也可以是语言、网络等手段;从后果上来看,必须是造成一方伤害,这个伤害比较常见的是身体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还有精神上的伤害。最后,我们还需要注意一点,就是主观上是恶意或者蓄意的,这是区分欺凌和矛盾冲突的关键。

  比如,在打篮球的时候,一个同学投篮时不小心投偏,正好打到了路过篮球架的另一位同学,然后两人发生了争吵打架,那我们能说这是欺凌吗?显然不是,因为投篮的同学并非蓄意要向另外一个同学身上扔篮球,而是属于意外。

  但如果这位同学是故意将篮球向另外的同学身上砸去,并进行辱骂、殴打等行为的话,这种就属于学生欺凌。

  所以,大家一定要明确欺凌和矛盾冲突的区分,不要把所有的受伤都归结到一方欺凌另外一方。欺凌不是一个口袋,什么都可以往里装。

  主持人:12岁的初一某女生被多人连续扇耳光、脚踹。甚至,她被逼下跪。多人在现场围观,有人不停地吆喝,有人还不断发出笑声,并拍下视频。后经警方查明,该案中有8名未成年人,其中两人年满14周岁,种种恶行发人深省。请问珊珊律师,这些欺凌者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珊珊律师:这8名未成年人应该向受到侵害的女孩赔礼道歉并且赔偿损失,如果这些未成年人没有财产,则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如果是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会被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被处以罚款。而如果存在结伙殴打、伤害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这种行为的,就属于从重处罚的情形,会被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当然我们也需要注意,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是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也就是说,对于其中两名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来说,其行为虽然已经达到了行政拘留的程度,但因为他们属于未成年人,所以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不实际进行拘留,只执行罚款。而对于其余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因此,无法对其余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治安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从视频中看,这8名未成年人的行为可能涉嫌侮辱罪,但根据前面的分析,因为侮辱罪不属于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这几类罪名,所以无法以侮辱罪对这8名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对这名初一女生造成的伤害达到重伤的,则可能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来追究年满14周岁的两名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

  主持人:有些学生认为反正自己是未成年人,就算违法了也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事实真的是如此吗?珊珊律师,你怎么看?

  珊珊律师:这个问题其实在刚刚前一个提问中已经解答,再次提醒广大的青少年朋友们这样理解是存在认知误区的,年龄不再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保护伞。近年来,未成年人杀人的新闻屡见报端。引发了社会公众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大讨论,最终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发布,将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进行了下调。刑法将刑事责任年龄以12周岁、14周岁和16周岁进行区分,对于“已满十六周岁的,只要违反了刑法规定,就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满十四周岁但不满十六周岁的人,需要对刑法中规定的几类重罪,如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已经满十二周岁但不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如果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也是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主持人:刚才珊珊律师也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未成年不是法外之地的保护伞,违法行为,也是一样受到法律的严惩,希望同学们不要拿宝贵的未来“闹着玩”。欺凌的背后不仅是学生法律意识的淡薄,更有许多父母认为不过是孩子间“闹着玩”,学校老师为了息事宁人选择“和稀泥”,珊珊律师,父母和老师需要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又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

  珊珊律师: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照顾、保护、教育好自己孩子的职责,《家庭教育促进法》也早已经生效,对监护人的责任有明确的规定。一旦孩子因为欺凌他人而造成损失,因为未成年人还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很多没有赔偿能力,那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就需要由监护人来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也要注意自己的孩子不要成为被欺凌者。很多家长因为平日工作繁忙,抽不出很多时间陪孩子,容易忽略孩子生活中的一些细节。当我们发现孩子出现极度厌学,不想上学;个人物品总是丢失或者损坏;身上时常出现伤痕;在家脾气暴躁,易怒易激动,经常情绪沮丧,不愿和父母说话;有自残倾向等,可能意味着孩子在遭受欺凌。当发现以上这些问题以后家长一定要引起重视,保护好孩子,调查清楚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后依法维权。

  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对于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如果老师没有依法履行职责,比如教师擅离职守、未及时发现和制止造成的欺凌,或者有的欺凌事件虽然已经发现了,教师却不履行强制报告制度、不采取处置措施或者采取的处置措施不力造成了更严重的后果,这些属于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可能要承担行政责任。

  、如果老师没有依法履职,那代表着学校没有尽到教育和管理责任,学校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是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赔偿项目一般包括为康复治疗所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主持人:校园欺凌,既是当前教育之顽症,更是社会敏感之话题。珊珊律师,如果不幸遇到校园欺凌,被欺凌者应该怎么办?

  珊珊律师:被欺凌者首先应该保护自己的安全,争取跑到人多的地方或者呼喊、打电话等,寻求帮助。如果屡次遭受欺凌,要有证据意识,注意保留被欺凌的证据,方便日后对欺凌者的处罚和对自己被侵害的依法维权。最后,遇到欺凌时,要第一时间告诉父母和老师,寻求大人的帮助,以便摆脱这种困境,不要因为害怕或者受到威胁等而自己默默地承受身体和心理上的创伤。

  主持人:目前校园欺凌已成为频发的世界性社会问题,校园霸凌对受害者的伤害,是终生持久且不可逆的,所以对此类事件绝不能姑息。不仅是在事件发生后要严惩施暴者,更重要的是,将警示与关心渗透到日常教育之中,让孩子能够认识到,对他人施加暴力的严重后果,教育孩子形成正确的价值观,不做施暴者,也不做冷漠的旁观者。同时,老师、家长也要主动积极作为,多给予学生以关注,成为孩子能够倚仗和信赖的“港湾”,给足孩子对校园霸凌说“不”的勇气。愿每一位学生都能被,教育好、保护好!愿每一个孩子,都免遭校园霸凌的侵扰!最后,再次祝大朋友、小朋友们度过一个快乐的六一儿童节。

初审编辑:赵晓丹

责任编辑:曹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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