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姜说“法”厅㉑以法之名守护“她权益”

2023-03-09 15:57:31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姜丙阳

  (策划:高娜 视频:姜丙阳 赵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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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良法善治,民之所向。2021年1月1日,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实施,一系列与法律相关的社会民生话题随之成为大家讨论的热点。即日起,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律师协会、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联合推出《小姜说“法”厅》视频栏目,与大家共同聊一聊社会热点事件,通过分析身边的案例增长法律知识,解决法律疑问。

北京天驰君泰(济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晓旭做客《小姜说“法”厅》

  2023年1月1日,最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开始施行生效,今天我们为大家准备了与女性权益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启示。本期节目邀请到北京天驰君泰(济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晓旭律师。

  主持人:能否介绍一下《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出台背景?

  律师:《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关于妇女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是我国人权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部法律是1992年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对该法作了较大修改,于2018年作了个别调整,又于2022年作了最新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30年来,为妇女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权益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曾两次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分别收到40余万、30余万条意见,是近年来收到意见数最多的法律草案之一,可见公众对妇女权益保护的重视。

  主持人:这部新出台的法律有什么亮点呢?

  律师:比较之前施行的法律,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针对结婚生育、财产分配、人身权利等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问题作出了积极回应。同时,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丰富了妇女权益保障制度的内容,根据新时代妇女工作、事业、家庭生活方面遇到的新问题新困难作出了强化特殊保护,倡导全社会尊重和关爱妇女,鼓励和支持妇女自强。

  主持人:许多单位在招聘时,将女性的婚育情况作为招聘条件,这符合法律规定吗?

  律师:这种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新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表示了对职场性别歧视问题的干预态度,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除个人基本信息外,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聘用条件。不仅如此,用人单位在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主持人:针对职场女性产假时长,以及在此期间的薪资发放等情况,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首先,职场女性在生育期间应享受产假,用人单位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过程中可享受哺乳假。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可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例如双胞胎妈妈可以享受一天两小时的哺乳时间。

  此外,《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主持人:暴力本身就是没有道德、不合法规的行为,在家庭生活中,对妻子实施暴力更是令人发指,新的法律对于这一情况如何规定?

  律师:此次《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明确加强了婚恋交友关系中的妇女权益保障、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该规定不只限于制裁丈夫对妻子的家庭暴力,也增加了在恋爱、交友关系中对妇女的保护。其中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样,可以给更多的潜在受害人提供了更有力的维权武器。

  主持人:如果遇到这样的情况,女性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律师:如果遇到这样的现实危险,要第一时间报警寻求帮助,随后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自己远离非法侵害。

  主持人:据了解,新的法规也增加了“救济措施”这一章节,将多个行之有效的救济手段上升为法律规定,夯实了女性权益保障的制度机制。那么具体有哪些保护手段呢,请张律师为大家普及一下。

  律师:我们所说的救济措施是指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新法中增加一章关于“救济措施”的规定,作为第八章。一是规定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工作的机构、妇女联合会可以督促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二是规定用人单位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用人单位。三是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等方面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措施,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进行指导监督。四是规定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支持起诉等制度。总体来说,在妇女权益救济过程中,有了更多的机构和单位协助妇女保障自身权益,也有更多切实的制度帮助妇女实现权益救济。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希望广大女性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拿起法律武器,用行之有效的方式保护自己。

初审编辑:高娜

责任编辑:曹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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