兑现2021年度《关于在新旧动能转换中做大做强文化产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申报公告

2022-01-18 16:30: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大众网

中共济南市委宣传部

兑现2021年度《关于在新旧动能转换中做大做强文化产业的若干政策措施》

申 报 公 告

  为贯彻落实《关于在新旧动能转换中做大做强文化产业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推动我市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为做好《措施》奖补2021年度兑现有关工作,确保政策措施落地落实,现就申报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为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并依法经营、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的文化产业相关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含在济南行政区注册纳税的省直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申报扶持的影视作品需在山东备案、立项。

  二、时间规定

  无特殊说明,为2021年度(1月1日-12月31日)符合申报条件的文化企业(园区、项目)。

  本次申报截止日期为2022年3月11日,逾期不报的视为放弃。

  三、申报所需材料和注意事项

  1.申报主体所需提供材料严格按照附件1《申报指南》规定准备。各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2.申报材料涉及统计相关证明的,申报主体可在山东省统计直报联网平台查找并打印截图作为证明,统计部门不再逐一开具证明,市级13部门联审时,统计部门最终核实确认。

  3.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和文化产业园区需按照附件2《济南市文化产业重大项目统计库入库及退出实施细则》、附件3《济南市文化产业园区库入库实施细则》做好入库申报工作(具体申报流程见细则),经认定且批准入库,方符合申报资格。申报入库和申报扶持可同步申报。申报入库实行网络提报,登录“济南文化产业网”首页有关链接进行注册和信息提报,同时申报扶持的要提报纸质版入库申报材料(装订成册)。

  四、申报流程和注意事项

  1.申报项目奖励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申报企业奖励的由企业法人单位提出申请,申报园区奖励的由园区管理单位提出申请。

  2.所有申报材料均用A4纸装订成册,加盖单位公章,并按顺序装订,封面封底用蓝色硬卡纸,封面为2021年度文化产业奖励资金申报材料,落款为企业名称和申报时间。

  3.申报主体将装订好的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电子版同时报送),报至注册地所在区县(功能区)党委宣传部门。

  各县区(功能区)联系方式:

  附件:1.申报指南

       2.济南市文化产业重大项目统计库入库及退出实施细则

       3.济南市文化产业园区库入库实施及退出细则

       4.济南市文化产业支持奖励资金申报表

       5.济南市重点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企业申请认定表

  中共济南市委宣传部

  2022年1月18日

  附件1

申 报 指 南

  为贯彻落实《关于在新旧动能转换中做大做强文化产业的若干政策措施》(济政字〔2020〕8号),依据《关于在新旧动能转换中做大做强文化产业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济宣发〔2020〕4号),规范补助奖励申报、审核和管理等程序,本着规范程序、简化手续、提高效能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扶持对象

  扶持对象为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并依法经营、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的文化产业相关单位及其分支机构。所扶持对象无特殊说明,均为2021年度符合申报条件的文化企业(园区、项目)。

  二、申报条件

  1.企业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管理制度健全,无违法违规行为。

  2.坚持先进文化发展方向,主业突出,发展战略符合国家文化产业政策要求。

  3.申报年经济总量首次突破、新增(含新引进)规模以上文化企业、新引进国家和省级30强文化企业需有较大规模实力,社会效益突出,经济效益显著,并形成一定的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在本市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申报企业为已纳入统计的规模以上文化企业。

  4.申报入库和申报扶持实行同步申报。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和文化产业园区需按照《济南市文化产业重大项目统计库入库及退出实施细则》、《济南市文化产业园区库入库实施细则》做好入库申报工作(具体申报流程见细则),经认定且批准入库,方符合申报资格。项目为纳入全市文化产业项目统计库项目。园区为纳入全市文化产业园区库园区。项目实施单位和园区管理运营单位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管理制度健全,无违法违规行为。项目和园区符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的要求;符合国家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资源环境政策;符合当地发展功能定位要求,符合已批的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

  5.影视企业申报主体应为第一出品方;影视作品在山东备案、立项。

  6.新媒体企业申报主体是利用数字技术,通过计算机网络、无线通信网、卫星等渠道,以及电脑、手机、数字电视机等终端,向用户提供信息和服务的新媒体企业,主要包括手机媒体、数字电视、互联网新媒体、户外新媒体等。

  7.涉及文化金融类申报主体贷款企业按时还本付息,无不良信用记录;银行类机构申请主体应为总行或分行(各支行可逐级汇总),担保机构申请主体为持有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法人,股权投资机构申请主体为以股权投资(管理)为实际主营业务、且在发改部门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管理备案管理的法人。涉及股权投资的,有市、县区政府引导基金和财政资金参与出资的,按剔除政府引导基金和财政出资部分后的投资额计算;投资期限须满2年;被投资企业须为我市文化企业且为非关联企业。

  8.申报文旅消费集聚地和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的申报主体为集聚区(地)管理运营单位。

  9.涉及文化产业保障系统的申报主体为平台建设管理运营单位。

  三、申报流程

  按照自主申报(非一级法人单位要经主管单位同意)——向所在区县(功能区)宣传部门提报材料——区县(功能区)宣传部门初审——向市委宣传部提出书面申请——市13部门联合审核(部分材料需专家审核)——网上公示——财政部门按程序拨付的流程执行。

  四、扶持奖励标准

  1.支持文化企业做大做强。

  (1)对年经济总量(文化产业单位包含增值税的年营业收入,部分文化产业单位仅含年经济总量中的文化产业部分,下同)首次突破1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已纳入统计的文化企业,同时参考对地方财政贡献率,分别给予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应济政字〔2020〕8号文件条款第1条)

  (2)对首次提名或入选全国文化企业30强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应济政字〔2020〕8号文件条款第2条)

  (3)对新增(含新引进)规模以上文化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补助。分三年兑现,第一年兑现15万元,第二年兑现10万元,第三年兑现5万元。已纳入规模以上文化企业库,经济总量连续三年增长的企业,年经济总量低于2000万元的,在500万元的基础上,每增加500万元给予10万元补助;年经济总量2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在2000万元的基础上,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20万元补助。(对应济政字〔2020〕8号文件条款第3条)

  (4)对新引进的全国30强文化企业,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补助。分三年兑现,第一年兑现50%,第二年兑现30%,第三年兑现20%。(对应济政字〔2020〕8号文件条款第4条)

  支持奖励所需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5:5比例分担。

  2.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和载体建设运营。

  (1)入库项目凡通过立项评审且实质性启动建设的,给予100—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分三年兑现,第一年兑现50%,第二年兑现30%,第三年兑现20%。(对应济政字〔2020〕8号文件条款第5条)

  (2)对首次评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文化产业实验园区、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广告产业园区、动漫游戏产业基地、数字出版基地、影视基地的入库园区,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首次评为省级文化产业园区、省级广告产业园区的入库园区,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应济政字〔2020〕8号文件条款第7条)

  (3)鼓励利用已取得合法房产手续的工业厂房、历史文化街区等存量房产兴办文化产业园区。项目竣工投用后房屋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含)以上、200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20000平方米(含)以上、500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补助;5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应济政字〔2020〕8号文件条款第8条)

  (4)对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入库园区,引进文化及相关产业法人企业数量和租赁面积占全部入驻企业数量和总面积60%以上的,给予园区200万元一次性运营补助,分三年兑现。第一年兑现40%,第二年兑现30%,第三年兑现30%。(对应济政字〔2020〕8号文件条款第9条)

  支持奖励所需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5:5比例分担。

  3.加快影视产业发展。

  (1)对企业的原创电视剧(20集及以上)在央视、省级卫视黄金时间首播的,分别给予第一出品方一次性补助200万元、100万元。获得飞天奖、金鹰奖的,每部电视剧另补助200万元。(对应济政字〔2020〕8号文件条款第11条)

  (2)对企业的原创动画片在央视、省级卫视首播的,分别按每分钟1000元、500元,每部作品最高50万元、20万元的标准给予第一出品方一次性补助。(对应济政字〔2020〕8号文件条款第12条)

  (3)对企业出品的原创电影(单部90分钟及以上)在国内院线首映,按每部20万元给予补助。票房达到1亿元以上的,每部补助100万元;票房达到3亿元以上的,每部补助200万元。获得华表奖、金鸡奖、百花奖的作品,每部另补助200万元。(对应济政字〔2020〕8号文件条款第13条)

  (4)对企业的原创影视作品(电影、电视剧、原创动画片、纪录片)在国内网站上首播(不包括影院、电视台已播出的),网站收购或分账合同2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收购收入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万元。(对应济政字〔2020〕8号文件条款第14条)

  4.支持新媒体产业发展。

  (1)对入驻商务楼宇,上一年度经济总量达5000万以上,租赁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且正常运营的新媒体企业,对其必要办公用房,可连续三年按照房租金额的50%进行补助,三年累计补助额最高200万元。(对应济政字〔2020〕8号文件条款第15条)

  (2)对获得国内外重要奖项,并取得一定社会、经济效益的新媒体作品,根据影响力给予制作单位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补助;推进主流媒体向新媒体融合转型,在党政新闻发布、重大政策解读方面优先与主流媒体实现全媒体对接,对主流媒体单位给予年内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对业绩特别突出的单位,可连年享受支持。(对应济政字〔2020〕8号文件条款第16条)

  (3)对年经济总量首次突破100万元,且近两年经济总量增速不低于20%的新媒体小微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入驻入库园区且正常运营的新媒体小微文化企业,对其必要的办公用房,可连续三年按房租的50%进行补助,三年累计补助额最高50万元。(对应济政字〔2020〕8号文件条款第17条)

  支持奖励所需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5:5比例分担。

  5.推动文化贸易创新发展。

  (1)被认定为年度国家、山东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所属文化企业为受益主体),分别给予国家《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及《山东省重点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相应达标创汇基准等额人民币的补助。获得国家、省级重点出口企业的,按照国家、省级奖励补贴额度分别配套给予30%、20%奖励。获得国家、省级出口重点项目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当年度文化出口重点项目所属企业同时是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不重复享受该补助。(对应济政字〔2020〕8号文件条款第18条)

  (2)符合我市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按国家指导目录执行,不再另行制定济南市指导目录)相应达标创汇基准,且出口金额首次突破15万美元的文化企业,给予60万元一次性补助,分三年兑现。第一年兑现50%,第二年兑现30%,第三年兑现20%。(对应济政字〔2020〕8号文件条款第19条)

  6.提高文化金融合作效能。

  (1)中小微文化企业通过文化金融服务机构审批获取的银行贷款,年贷款额不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且单笔贷款不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可按年度实际支付利息和担保费用的40%申请融资费用补助,每个文化企业年补助额最高30万元(其中担保费补助额最高5万元)。(对应济政字〔2020〕8号文件条款第21条)

  (2)支持银行、担保、股权投资机构在文化金融服务机构开展对中小微文化企业的债权和股权融资。按银行、担保机构每年在文化金融服务机构为中小微文化企业提供的信贷债务性融资业务规模的1%给予资金补助,单家银行、担保公司年度补助金额最高500万元。对在文化金融服务机构开展股权投资的机构,按实际投资额的5%进行补助,单笔补助最高50万元,单家股权投资机构每年补助总额最高200万元。(对应济政字〔2020〕8号文件条款第22条)

  支持奖励所需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5:5比例分担。

  7.激发文化旅游消费潜力。

  (1)鼓励建设集合文创商店、特色书店、小剧场、文化娱乐场所等多种业态的消费集聚地。首次入选国家、省、市级文旅消费集聚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应济政字〔2020〕8号文件条款第24条)

  (2)丰富夜间文化演出市场,优化文化旅游场所的夜间餐饮、购物、演艺、影视等服务,鼓励建设24小时书店。首次入选国家、省、市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应济政字〔2020〕8号文件条款第25条)

  支持奖励所需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5:5比例分担。

  8.完善文化产业保障系统。

  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针对服务全市文化产业的公共服务、投融资、技术研发、产权交易、创业孵化、对外贸易及新媒体、影视、会展等业态领域的各类服务平台,通过项目立项评审方式,遴选服务范围广、利用效率高、服务效能好的平台建设投资运营主体,按照不超过总投资额30%的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分三年兑现。第一年兑现50%,第二年兑现30%,第三年兑现20%。(对应济政字〔2020〕8号文件条款第26条)

  五、申报所需资料

  (一)共性资料。

  1.申报主体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能够证明申报主体符合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2.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的承诺书(承诺书需法人签字)。

  3.济南市文化产业支持奖励资金申报表。

  4.申报主体上一年度完税证明原件、复印件。

  5.申报主体经专业机构审计的审计报告(含会计报表)。

  6.其他分项材料见各项申报具体要求。

  所有申报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按顺序装订。提供复印件的申报材料均需提供原件,由所在区县及上级主管单位查验。申报材料如无特殊说明概不退还。申报资料不全、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分项材料

  1.支持文化企业做大做强类申报主体另外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济政字〔2020〕8号文件条款第1条奖励扶持的,提供年经济总量首次突破1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证明材料。

  (2)申请济政字〔2020〕8号文件条款第2条奖励扶持的,提供首次提名或入选全国文化企业30强的证明材料。

  (3)申请济政字〔2020〕8号文件条款第3条奖励扶持的,提供首次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的证明材料和连续三年经济总量证明材料。

  (4)申请济政字〔2020〕8号文件条款第4条奖励扶持的,提供落户注册证明材料和入选全国文化企业30强的证明材料。

  2.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和载体建设运营类申报主体另外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济政字〔2020〕8号文件条款第5条奖励扶持的,提供项目实施资金支出凭证、购置设备物资凭证等证明材料。

  (2)申请济政字〔2020〕8号文件条款第7条奖励扶持的,提供获评证明材料。

  (3)申请济政字〔2020〕8号文件条款第8条、第9条奖励扶持的,提供相关部门出具或认可的建筑面积证明材料。相关部门出具或认可的合规的证明材料。全部入驻企业单位名单及文化产业法人单位名单,文化产业法人单位租赁面积统计表(统计表表格与申报系统内填报的相一致)。

  3.加快影视产业发展类申报主体另外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影视作品备案、立项证明材料。

  (2)申报主体为第一出品方的证明材料。

  (3)申请济政字〔2020〕8号文件条款第11条的,提供央视、省级卫视首播的证明材料;获奖证明材料。

  (4)申请济政字〔2020〕8号文件条款第12条的,提供央视、省级卫视首播的证明材料。

  (5)申请济政字〔2020〕8号文件条款第13条的,提供院线首映证明材料;获奖证明材料。

  (6)申请济政字〔2020〕8号文件条款第14条的,提供网站首播收购或分账合同。

  4.支持新媒体产业发展类申报主体另外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济政字〔2020〕8号文件条款第15条的,提供经济总量证明材料,办公用房租赁合同。

  (2)申请济政字〔2020〕8号文件条款第16条的,提供新媒体作品荣获国家级、省级权威部门,专业机构奖项的证明材料;新媒体在党政新闻发布、重大政策解读方面与传统媒体实现全媒体对接的证明材料。

  (3)申请济政字〔2020〕8号文件条款第17条的,提供经济总量和近两年经济总量增速证明材料;入驻园区出具的入园证明材料,办公用房租赁合同。

  5.推动文化贸易创新发展类申报主体另外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济南市重点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企业申请认定表。

  (2)申请本条奖励扶持标准济政字〔2020〕8号文件条款第18条的,提供获得国家级、省级重点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企业及项目的正式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申请济政字〔2020〕8号文件条款第19条的,提供外汇收入凭证(复印件),文化产品实物出口提供海关报关单,提供影视、商业演出、商业艺术展览、美术品等海外经营代理权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如有可提供)。

  6.提高文化金融合作效能类申报主体另外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济政字〔2020〕8号文件条款第21条的,提供银行贷款合同及支付利息和担保费用的单据(复印件并加盖贷款银行公章及企业公章)。

  (2)申请济政字〔2020〕8号文件条款第22条的,提供贷款、担保、投资余额台账,贷款借据、担保合同、投资合同复印件(复印并加盖公章)。

  7.激发文化旅游消费潜力类申报主体另外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济政字〔2020〕8号文件条款第24条的,提供入选国家、省、市级文旅消费集聚地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申请济政字〔2020〕8号文件条款第25条的,提供入选国家、省、市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证明材料(复印并加盖公章)。

  8.完善文化产业保障系统类申报主体另外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文化产业平台建设投资凭证。

  (2)文化产业平台建设投资审计报告。

  五、申报有关说明

  1.扶持奖励标准所列条款,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如符合多项扶持条件的,可重复享受。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时符合本措施和济南市其他鼓励扶持政策或性质相似条款的,按最高标准给予补助,不可重复享受。

  2.申报涉及内容由中共济南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附件2

济南市文化产业重大项目统计库入库

及退出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动我市文化产业新旧动能转换,切实以项目建设引导文化企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关于在新旧动能转换中做大做强文化产业的若干政策措施》(济政字〔2020〕8号)文件精神,制定《全市文化产业重大项目统计库入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关于在新旧动能转换中做大做强文化产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第5条建立全市文化产业重大项目统计库相关要求,所涉及的申报项目如无特殊注明,均为《关于在新旧动能转换中做大做强文化产业的若干政策措施》颁布以后符合条件的文化项目。

  第三条 申报范围:凡符合我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文化产业政策要求,属于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范围,在优化结构布局、加快转型升级、提高质量效益等方面有较强的带动作用,在产品创新、模式创新、技术创新等方面有较强的示范作用,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和较大市场前景的文化产业项目均可申报。

  第四条 申报主体必须是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在济南市境内依法设立两年以上,依法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市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的文化产业相关单位。

  第五条 申报要求:

  1.聚焦文化主业,业务布局合理,发展战略须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发展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自觉弘扬时代精神、传播主流价值、引领文明风尚,自觉坚守文化使命、维护意识形态安全;项目符合已批的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有清晰的建设开始和完成时间,有明确的目标市场,有合理的盈利预期,已完成可行性论证, 具备一定实施基础,已启动实施且尚未完成。

  2.列入《济南市新旧动能转换专项规划(2020—2022年)》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将自动进入全市文化产业重大项目统计库。

  3.实行自愿申报,原则上每个企业申报项目数量不超过1个(不含联合申报项目),集团及下属企业总计不超过4个(对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国家文化出口基地等国家级文化产业基地(园区)),以及历届全国30强文化企业等可适当放宽申报数量限制。每个区县申报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0个。企业项目已经入库且未完成的,原则上不得再申报新项目。

  4.项目或项目实施单位及其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纳入:存在法律纠纷或知识产权争议的;项目实施单位被列入有关部门“黑名单”或“异常目录”的,并尚在惩戒期的;项目实施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尚未期满的;项目绩效目标不明确、不具备可操作性的;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六条 申报程序:项目申报每年一次,实行网络申报和纸质申报相结合的方式,网络版与纸质版材料须完全一致。具体申报时间及申报网址见通知。

  项目采取属地管理的原则,各文化企业产业项目申报材料报属地党委宣传部、文化和旅游局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统一上报市委宣传部、文化和旅游局。市属文化集团申报项目,需由集团统一申报并加盖集团公章。

  第七条 申报材料:纸质材料包括1.项目立项证明材料;2.与项目有关的合同和政府报告等复印件及资金投入和资金保障情况说明;3.项目实施单位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经营场所证明和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复印件等(具体申报材料根据每年入库通知有所调整)。各主管部门汇总审核本辖区、本单位全部项目后统一报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

  网上数据填报。项目申报单位进入“济南市文化产业重大项目库网上申报及管理系统”,按要求在线填报有关内容(网址:济南文化产业网或舜网)。申报项目涉及附件,应按要求上传扫描件,做到每个项目的电子文件齐全、数据准确、扫描图像清晰。

  第八条 管理应用

  1.实行动态准入退出机制。入库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各区县党委宣传部、文化和旅游局要做好日常跟踪管理和相关情况统计工作,督促入库企业及项目及时更新有关信息。项目库实行每年年初申报,年中评议,年底总结的管理方式,在年中评议中发现入库项目有弄虚作假或没有进度的项目予以通报或剔除,对新增优秀项目予以增补。入库项目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入库后半年内没有启动或超过完成时限1年尚未结项的项目,退出项目库。

  2.开展绩效评估工作。利用项目库开展绩效评估工作,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须每季度通过项目库填报项目进展情况、扶持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3.推荐入选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库。按照相关要求,以本项目库为基础,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取符合条件的项目向国家、省委宣传部推荐,争取相关政策和资金扶持,未入库项目不予支持。

  4.组织宣传推介。对入库项目中发展前景良好的,会同网信办、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在政策信息、包装论证、智力支持、融资等方面重点支持,并通过山东文博会、招商会、推介会等形式进行招商引资、宣传推介。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执行,有效期3年,期满进行绩效评估,据评估结果修订完善或续期继续施行。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共济南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附件3

济南市文化产业园区库入库及退出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文化产业集聚区建设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文化产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依据《关于在新旧动能转换中做大做强文化产业的若干政策措施》(济政字〔2020〕8号)文件精神,制定《全市文化产业园区库入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关于在新旧动能转换中做大做强文化产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第6条建立市文化产业园区库,所涉及的申报园区如无特殊注明,均为《关于在新旧动能转换中做大做强文化产业的若干政策措施》颁布以后符合条件的文化产业园区。

  第三条园区应以“空间集聚”或“产业集聚”为核心特征,达到一定产业规模,集聚一定数量的文化企业。文化企业占比不少于总经营主体的50%。

  第四条园区管理运营机构应具有文化产业类独立法人资格,管理制度完善,服务功能齐全,能够提供相应基础设施保障和配套公共服务。

  第五条 申报要求:

  1.列入《济南市新旧动能转换专项规划(2020—2022年)》的重大文化产业园区、获评为第六届山东省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的将自动进入全市文化产业园区库。园区管理运营机构直接填报入库资料。

  2.运营管理单位作为园区申报主体。园区实际经营运作时间不少于1年。园区依法生产经营,无违法违规行为、失信记录,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质量、环保事故和群体性事件。

  3.园区管理运营单位及其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纳入:存在法律纠纷或知识产权争议的;园区管理运营单位被列入有关部门“黑名单”或“异常目录”的,并尚在惩戒期的;园区管理运营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尚未期满的;园区经营主业发生实质性改变,文化属性不突出、对产业吸引带动作用不明显的;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六条申报程序:园区申报每年一次,实行网络申报和纸质申报相结合的方式,网络版与纸质版材料须完全一致。具体申报要求见通知。

  园区采取属地管理的原则,文化产业园区申报材料报属地党委宣传部、文旅局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统一上报市委宣传部、市文旅局。市属文化集团申报园区,需由集团统一申报并加盖集团公章。

  第七条 申报材料:纸质材料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经专业机构审计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用地审批、规划选址、环境评价、消防许可等批复文件。各主管部门汇总审核本辖区、本单位全部申报材料后统一报市委宣传部。

  第八条 网上数据填报。申报单位进入网上申报,按要求在线填报有关内容(网址:济南文化产业网或舜网)。申报内容涉及附件,应按要求上传扫描件,做到每个项目的电子文件齐全、数据准确、扫描图像清晰。网上填报的数据要与纸质材料相一致。

  第九条管理应用:

  1.实行动态管理。入库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各区县党委宣传部要做好日常跟踪管理和相关情况统计工作,督促入库园区及时更新有关信息。园区库实行每年年初申报,年中评议,年底总结的管理方式,在年中评议中发现入库园区有弄虚作假或没有进度的项目予以通报或剔除,对新增园区予以增补。入库园区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2.实行分级管理。经过申报材料核准、现场复核等程序后确定纳入济南市文化产业园区库。从入库园区中遴选出济南市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向国家、省推荐,争取相关政策和资金扶持。未入库园区不予支持。济南市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应符合下列条件(对产业特色鲜明、辐射带动能力强、经营管理规范的园区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确定):

  (1)文化旅游类:园区应该为AAA级以上景区、年接待游客不少于100万人次、年营业收入不少于1亿元;

  (2)影视制作类:园区外景地面积不少于500亩以上或摄影棚总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具备一定规模的后期制作等场所和设备设施,年拍摄制作影视片2部以上;

  (3)出版传媒类:园区以新闻信息服务、广播电视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出版发行服务为主营业务,集聚相关企业10家以上,占园区入驻企业50%以上,拥有技术平台、投融资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园区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

  (4)创意设计服务类:园区以动漫、游戏、媒体和数字出版软件开发、广告、设计、内容保存服务为主营业务,集聚相关企业10家以上,占园区入驻企业50%以上,拥有技术平台、投融资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园区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

  (5)会展商贸类:文化会展园区以会议展览服务为主营业务,展馆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具有完善的配套服务设施;运营企业总资产5000万元以上,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文化商贸园区以文化产品批发零售为主营业务,集聚企业或经营业户100家以上,拥有交易融资服务平台1个以上,年交易额5亿元以上。其中,书画交易园区应有工作室、画廊50家以上,年书画销售额2亿元以上;

  (6)文化制造类:以工艺美术品制造、文化装备生产、文化消费终端生产、文化辅助用品制造为主营业务,集聚相关企业10家以上,占园区入驻企业50%以上,园区年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

  3.实行退出机制。存在法律纠纷或知识产权争议的,不能及时有效化解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园区管理运营单位被列入有关部门“黑名单”或“异常目录”的;园区管理运营单位发生违法行为的;园区经营主业发生实质性改变,文化属性不突出、对产业吸引带动作用不明显的;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4.实行统一宣传推介。对入库园区中发展前景良好的,会同网信办、发改委、财政局、文旅局、市场监管局、科技局、商务局等部门在政策信息、包装论证、智力支持、融资等方面重点支持,并通过文化展会、招商会、推介会等形式进行招商引资、宣传推介。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执行,有效期3年,期满进行绩效评估,据评估结果修订完善或续期继续施行。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共济南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附件4

济南市文化产业支持奖励资金申报表



  附件5


济南市重点文化产品

和服务出口企业申请认定表

  注:文化出口类别和具体分类及说明详见国家商务部等十部委共同修订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2012]第3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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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魏俊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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