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尹玉涛
责任编辑:尹延杰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诫勉谈话是党内谈话的一种方式,是党内监督的措施之一。纪检监察机关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来,常常需要用到诫勉谈话这一措施。诫勉谈话是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对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轻微违纪行为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警示提醒、诫勉督导和训诫纠错的一种措施,并组织跟踪考核,以实现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教育敦促的目的。下面结合工作实际,谈一谈对诫勉谈话措施使用的几点认识和思考。
一、存在的问题
(一)认识不够到位
一些被谈话人对诫勉谈话措施存在认识不到位的情况,不同程度存在不敢谈、不愿谈的问题。部分被谈话人不愿向组织道明实情,甚至对谈话内容有抵触情绪。这说明部分被谈话人对诫勉谈话还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不能从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理解诫勉谈话,没有充分理解诫勉谈话的教育敦促作用。
(二)规定不够严密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三条指出:党员领导干部有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等7种情况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用语不够严密,无法量化界定。实际操作中,具有某种情形是否采用诫勉谈话还需要根据其违纪的轻重程度而定。
(三)使用不够精准
实际工作中,由于认识不足、工作压力等种种原因,在诫勉谈话措施使用上还存在不够精准的情况。缺乏站在全局的高度思考和分析问题的认知和理念,难以做到深挖问题根源、综合分析对策,难以实现“对症下药”,容易落入“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窠臼。
(四)效果不够理想
纪检监察机关使用诫勉谈话措施时,需要直击被谈话人的思想和灵魂,让被谈话人红脸出汗,必然要从言语上“得罪”被谈话人。但被谈话人还要继续留在党内工作,有的甚至将来要在更重要的岗位工作,这实际上对谈话人如何谈出效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而且,有的被谈话人接受谈话时表态很好,向组织承认了错误并表示悔改,但谈完之后没有切实把悔改付诸实际行动,所犯错误没有得到切实纠正,谈话效果差强人意,缺少对谈话效果的有效评价和运用。
二、对策的思考
(一)加强廉政教育,充分认识诫勉谈话的意义和作用
诫勉谈话是党内监督的一项制度,是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的方式,其目的是告诫提醒,批评帮助,使其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它既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的实际需要,又是保护干部的具体体现。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在思想认识上切实提高对“第一种形态”重要性的认识,认真领会不同谈话种类的设计初衷和实现目标,通过加深对诫勉谈话的了解,不再“害怕”诫勉谈话,明确诫勉谈话在实践中的意义,在发生问题时,积极配合、自觉接受诫勉谈话,深刻剖析自身存在问题,及时努力整改。
(二)以案代训,进一步明确诫勉谈话适用范围和使用情形
建议采取以案代训的形式,通过实际案例剖析,进一步明确界定诫勉谈话的适用范围和使用情形,以便区分“第一种形态”中的几种方式,特别是批评教育与诫勉谈话的使用情形,从而精准运用诫勉谈话,让“第一种形态”成为“抓早抓小”的及时雨。
(三)深挖根源,综合分析,精准使用诫勉谈话措施
要不断提高依法依规监督执纪工作能力。对已掌握的党员领导干部存在的问题事实要反复进行甄别,必要时可组织调查核实,确保掌握的问题事实准确、全面、真实,防止事实不清、情况不明等情况。并且,要深挖问题根源,综合分析研判,严格把握诫勉谈话条件,准确认定诫勉谈话对象,确保找准关键人、关键事,确保板子打得准、打出效果,避免就事论事、事倍功半。
(四)注重效果评价和运用,做好诫勉谈话后半篇文章
要更加注重诫勉谈话及其效果评价的综合运用。加强诫勉谈话后续跟踪和效果评价,对效果评价不符合要求甚至出现新的突出问题的,视情节轻重,启动二次问责。建立健全诫勉谈话效果评价在党员领导干部使用、考核中的实际运用机制,明确界定诫勉谈话及其效果评价的影响期与影响范围。从而强化诫勉谈话的实际使用效果,努力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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