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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快创新创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二)

来源:大众网   作者:   2016-01-21 11:16:00

  第十三条 《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具体实施规定:
  符合申请扶持资金条件的风险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应当于每年的12月起至次年一季度内,向科技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三)证明其在高新区投资、经营的房产证明或者租房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和审计报表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五)由高新区税务机关出具的其当年完税证明一份;
  (六)高新区国税和地税机关加盖公章的本企业政策兑现年度的纳税入库证明和企业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七)其投入到高新区高新技术项目和企业的资金占到其当年投资总额50%以上的证明材料一份。
  第十四条 申请扶持奖励资金的企业或者机构提供材料的原件核查后当日退回,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外文须附翻译件。
  第十五条 企业实现的高新区财政收入年增长率="(当年企业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上年企业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上年企业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100%

  

  第十六条 进区征地建设的企业应当首先全面履行与高新区管委会签订的项目进区协议中有关费用缴纳、投资或者扶持回报约定的义务,计算扶持奖励资金时,应先从其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中扣减该部分额度。
  第十七条 科技经济发展局对提出扶持奖励申请的企业或者机构是否符合扶持奖励范围、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等情况进行初审,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是否受理的初审结果告知申请企业或者机构;
  第十八条 科技经济发展局会同财政局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对企业或者机构提供的材料核查无误,报经管委会审核批准后,由财政局向申请企业核发扶持奖励资金。
  第二章 扶持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及其分站
  鼓励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从事科研工作
  第十九条 《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十八条的实施规定:
  (一)被批准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及其分站的企业应当 于企业 博士后工作站及其分站批准设立当年的12月起至次年一季度内,向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扶持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表一式二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批准设站的正式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其他必需的材料。
  (二)博士后工作站聘用博士后研究人员从事科技项目研发符合《若干规定》
  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博士后工作站所属企业应当向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核发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专项经费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一式二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博士后研究人员身份证明材料一份;
  4、博士后研究人员批准进站文件一份。
  5、其他必需的材料。
  (三)申请扶持资金和专项经费企业提供材料的原件核查后当日退回,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四)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企业上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申请是否受理。
  (五)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对申请企业报送的材料核实无误,报经管委会审核批准后,由财政局向申请企业核发扶持资金和专项经费。
  第三章 扶持担保机构发展
  第二十条 《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实施规定:
  (一)申请使用信用担保代偿损失准备金的信用担保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在高新区登记注册纳税的企业法人,且主要从事为高新区各类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
  2、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须经财政、物价部门批准;
  3、具备健全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防范措施和为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
  4、经济效益、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5、对高新区内企业生产经营、科技研发及产业化的年度贷款担保总额不低于其年度贷款担保总额的70%,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总额的20%;
  6、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放大比例不低于3倍,且其代偿额占担保资金比例不超过5%。
  (二)符合申请准备金条件的担保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向财政局提出使用准备金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济南高新区信用担保代偿损失准备金申请书一式二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各一份;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和审计报表复印件各一份;
  4、年度全部担保业务清单一份;
  5、能够证明其为高新区内科技、工业企业贷款担保资金不低于其年度贷款担保总额70%的证明材料一份;
  6、代偿损失情况表(附银行扣款凭证)一份;
  7、高新区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一份。
  (三)申请企业提交的原件核查后2个工作日内退回,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四)财政局在收到担保机构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其申请是否受理。
  (五)财政局会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对担保机构提供的材料核查无误,报经管委会审核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向担保机构核拨准备金。
  (六)担保机构收到的准备金,计入担保赔偿准备,发生代偿时,首先用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支付。不足时,用财政拨付的信用代偿损失准备金补充。
  (七)信用代偿损失准备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准备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准备金的单位,一经查出,财政局将收回全部资金。三年内不得申报信用代偿损失准备金。同时,对截留、挤占、挪用及弄虚作假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
  第四章 服务企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 《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实施规定:
  (一)投资服务局负责对进区项目一站式服务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对办理进区非征地建设项目企业的注册登记手续,按下列分工和程序实行一站式全程代办服务:
  1、进驻齐鲁软件园、创业服务中心(含创新创业园)、出口加工区的非征地建设项目单位,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手续时,由园区提供一站式全程代办服务;
  2、齐鲁软件园、创业服务中心(含创新创业园)、出口加工区设立企业注册登记代办服务窗口,受理入园企业代办服务;
  3、入园企业在代办服务窗口填写“委托代办授权书”,并按规定提供办理手续所需的相关材料;
  4、园区代办服务窗口即时为企业确定项目专办员,为企业提供专人全程代办服务。
  (三)对于进区征地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协办员、承办员一站式全程服务。项目协办员由投资服务局、园区指定,项目承办员由相关职能部门或者机构指定,负责协助项目单位办理项目相关建设手续。
  1、进驻齐鲁软件园、创业服务中心(含创新创业园)、出口加工区的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内资征地建设项目,由园区协办员和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或者机构承办员负责。
  2、进驻高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内资征地建设项目,由投资服务局协办员和相关职能部门或者机构承办员负责;
  3、进驻高新区的外资征地建设项目由投资服务局协办员和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承办员负责;
  4、进区项目单位与管委会签订《项目进区协议》后,由投资服务局提供全部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手续的服务;
  5、投资服务局按照项目投资规模和建设地点与相关园区填写《建设项目协调服务工作交接表》,办理建设项目服务的移交手续,并由相关园区确定该项目的协办员;
  6、项目协办员应主动与项目单位联系和沟通,告知有关建设项目的办理程序,指导和帮助项目单位准备相关资料;与项目单位办事人员到相关职能部门和机构办理有关建设手续;
  7、项目承办员负责进区项目在本职能部门或者机构内部各种相关手续的办理;
  8、进区项目建成投产后及时纳入高新区服务企业发展联系人工作制度管理系统,为企业提供后续跟踪服务。
  第二十二条 《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规定:
  (一)高新区实行服务企业发展联系人工作制度。重点与科技、工业企业和科研机构以及进区建设项目单位建立专人定点联系服务关系,及时为企业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企业提供综合性服务。
  (二)服务企业发展联系人工作内容:
  1、了解企业建设和生产经营状况,产品市场需求情况,企业发展趋势,企业科研、生产、经营、建设和发展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和要求;
  2、主动为企业发展出主意、想办法,提供企业发展所需的法律、政策咨询和信息等方面的服务;
  3、帮助企业分析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协调工作关系,寻找解决困难、问题的途径和方法;
  4、征求企业对高新区管委会改进机关工作、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等方面的建议和意见,建立高新区管委会方便快捷服务企业的长效机制。
  (三)服务企业发展联系人工作程序:
  1、确定联系人与服务企业的联系服务关系;
  2、联系人采取定期登门服务、电话联系、信息网络交流等多种方式为企业提供服务;
  3、联系人在服务企业工作过程中,对企业反映的问题,属于联系人所在部门职责范围内应予解决的问题,由本部门在规定期限内解决;属于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联系人和其所在部门应积极协调并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解决。办理结果应当由联系人填写反馈意见表,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送达企业,同时送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4、对于联系人和其所在部门无法协调解决的重大、复杂问题,由联系人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协调小组办公室转交“高新区投资环境服务监督专线”负责人,并纳入“专线”运行系统,按照《专线管理细则》予以办理。办理结果由协调小组办公室告知联系人。
  第五章 投诉
  第二十三条 《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实施规定:
  (一)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以下简称投诉人)认为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下列高新区行政行为侵害的,可以向高新区管委会投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管理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2、应当受理的公务事项推诿、拖延不予受理的;
  3、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
  4、违反国家规定收费的;
  5、其他因工作失职或者滥用职权,致使投诉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二)高新区审计监察局负责高新区投诉案件的受理、调查、移送、督促有关部门处理、及时向投诉人作出答复等方面工作。
  (三)受理和处理投诉案件应当坚持公正、便民、高效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投诉人要求保密的,审计监察局应当为其保密。
  (四)投诉人对其投诉的问题,有要求受理部门予以答复的权利。
  (五)任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
  (六)受理的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具体的投诉事由;
  2、属于本细则规定的投诉范围。
  (七)投诉人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访谈登记等形式投诉。投诉人应当签署真实姓名或者名称、住址、联系电话并写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投诉事由。投诉人应当如实反映问题,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集体投诉的,应当推选代表进行投诉,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八)下列投诉事项不予受理:
  1、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
  2、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
  3、已经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
  对不受理的投诉,审计监察局应当告知投诉人解决问题的其他途径和权利。
  (九)审计监察局受理投诉后应当进行登记。对涉及高新区管委会机关职权范围的投诉事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应当于受理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投诉事项情况复杂,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办理完毕的,经高新区管委会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投诉人,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对涉及高新区管委会职权范围以外的投诉事项,应当于受理投诉之日起3日内向有关责任单位移送,并将移送情况告知投诉人。
  (十)被投诉的部门和个人应当协助审计监察局对投诉情况的调查,如实、全面地提供有关证据,不得隐瞒、阻碍调查工作的进行。
  (十一)对办理完毕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十二)对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已超过二年的投诉,高新区审计监察局不予受理。

初审编辑:尹玉涛
责任编辑: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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