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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企业上云服务券管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推动我省“企业上云”工作,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云服务券”财政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财工〔2017〕42号)有关要求,市财政局制定了《莱芜市 “云服务券”财政奖补实施细则》。
一、制定依据
2017年9月,中共山东省委印发《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鲁发﹝2017﹞21号),要求“……加大“互联网+”融合发展投入力度,建立“云服务券”财政补贴制度,支持民营企业“上云”……”。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起草了《关于印发山东省实行“云服务券”财政补贴助推“企业上云”实施方案(2017-2020)的通知》(鲁经信推﹝2017﹞417号),提出“……采取“云服务券”财政补贴方式推动我省“企业上云”发展……”。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印发《莱芜市“云服务券”财政奖补实施细则》,建立以“云服务券”形式,对“企业上云”相关部门、机构、单位给予奖补,为全市“企业上云”工作提供支撑。
二、政策制定目的
通过企业上云,可使企业获得集中化、规模化、专业化的云服务,大大降低信息化建设成本;创新业务流程、提高运营效率,实现跨系统、跨地域、跨应用的全面协同;将行业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实现客户驱动下的业务创新。推动云计算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是经济提质增效、转型升级的内在要求,也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途径。当前处于积极争创国家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的关键时期,推动“企业上云”,具有特殊而重要的意义。
“云服务券”补贴“企业上云”制度,顺应了数字经济发展趋势,是财政资金支持方式的新变革。改变了过去“点对点”支持方式,政策更加普惠、公平;通过云服务商归集、第三方审核等环节,改变了过去资金分配的随意性,财政资金绩效更加科学、高效;采用电子券和区块链技术,改变了常规的支付形式,资金管理使用更加便捷、安全;建立政企联合的激励机制,改变了过去财政“单打独斗”方式,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更加明显、强大。是财政支持培育以云计算为核心驱动力的产业生态体系的重大举措,是加快推动新旧动能转换的具体行动,在全国也是首创。
三、主要内容
《莱芜市 “云服务券”财政奖补实施细则》共分五章19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在奖补原则和范围上,按照“总额控制、先上后补、先到先补、补完为止”原则,将“企业上云”列入重点支持项目,对企业上云进行补贴。主要对象是在市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和省产业发展方向,部署在山东省企业上云公共服务平台服务商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财政补贴以市区投入为主、省级综合奖励为辅,“云服务券”补贴资金由申领企业所在区先行支付,市级按实际补贴金额的50%给予补助;省级奖补资金将统筹用于我市企业上云工作。在奖补标准和额度上,云服务券额度以单个企业上云购买、使用云计算资源或服务的实际发生金额为基数计算,补贴比例为实际发生费用的30%,补助额不超过5万元。财政补贴实行退坡机制,补贴比例每年递减5%。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处于有效期内)的企业,云服务券上限提高20%。在资金使用和监管方面,财政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云服务券”兑付等相关支出,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严格执行相关预算资金管理规定。云服务商要确保业务的真实性和“云服务券”数额的准确性,自觉接受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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