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 | 持续发挥好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再监督”作用

2025-07-28 15:35:5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赵玉振

济南市天桥区纬北路街道纪检监察工委工作人员 赵玉振

  当前,开展民生领域专项整治,是持续深化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持续发力惩治“蝇贪蚁腐”、保障民生政策落实落细的有效手段和途径。基层是民生政策扎实推进的关键一环,基层纪检监察机关作为监督机关,要立足监督职能,在民生领域各类专项整治过程中,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监督的再监督作用,推动各项工作深入开展。

  基层纪检监察机关要发挥好再监督职能,一是要掌握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如建立协作机制、成立工作专班以及专项行动方案贯彻落实情况等;二是要直观了解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如参加专项行动动员部署会、协调推进会等;三是要走访辖区群众、相关单位,侧面了解专项整治政策的宣传、贯彻落实情况。当前在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在“再监督”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需要提升的地方,如“再监督”专业水平问题,对相关行业的经营运转缺少较为专业的知识,导致隐蔽性较强的廉政风险点不易被发现;如存在监督部门、职能部门权责不清晰,将纪检监察机关的“再监督”与业务部门的“监督”混淆的情况,这样既不利于各部门各司其职,也不利于专项整治效果的提升。

  因此,在专项整治的“再监督”工作中,基层纪检监察机关要未雨绸缪,组织纪检监察干部加强专项整治领域专业知识的学习,提前开展业务培训、研讨等活动,增强纪检监察干部专项整治相关业务知识,通过与监督对象的深入交流,深入了解监督对象的基本信息、经营情况、检查记录等,进一步了解行业特点、运转规律,为发现廉洁风险点、侵害群众利益线索打下基础。同时,基层纪检监察部门作为“再监督”单位,要时刻准确把握职能定位,避免将纪检监察部门的“再监督”与业务部门的“监督”混淆,注意监督维度,既要避免监督不到位,也要注意不能“越俎代庖”,准确把握“再监督”维度、力度,确保业务单位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切实发挥效能,抓好专项整治各项工作落实。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于宁宁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