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21条”促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鼓励城镇居民在家安光伏

2021-07-20 06:16:58 来源: 大众报业·经济导报 作者:

  经济导报记者 初磊

  经济导报记者从山东省能源局获悉,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等四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促进全省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共21条。《意见》围绕可再生能源拓展开发空间、保障集中消纳、促进就近消纳等出台措施,旨在推动“十四五”期间全省可再生能源大规模、高比例、低成本、市场化、高质量发展。

  《意见》提出,加快开发建设海上风电基地。编制实施山东海上风电2021-2030年发展规划,研究出台支持海上风电发展的配套政策,2021年建成投运两个海上风电试点项目,实现海上风电“零的突破”。“十四五”期间,海上风电争取启动1000万千瓦。

  建成风光储一体化基地。充分利用鲁北盐碱滩涂地和鲁西南采煤沉陷地,因地制宜发展光伏发电、风电等可再生能源,建设风光储一体化基地。严格落实规划选址、土地、生态红线、电力接入等条件,推动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和多能互补项目建设。到2025年,风光储一体化基地在建在运装机容量达到2000万千瓦左右。

  开拓“外电入鲁”通道配套可再生能源送电基地。统筹省内、省外资源,构建可再生能源开发新格局。推动银东直流、鲁固直流、昭沂直流等在运通道配套电源结构调整优化,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提高可再生能源送电量。支持省内能源企业“走出去”,主导或参与配套可再生能源电源基地建设。到2025年,省外来电可再生能源配套电源基地装机容量达到1000万千瓦,已建成通道可再生能源送电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新建通道不低于50%。

  统筹可再生能源和乡村振兴融合发展。开展整县(市、区)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试点,形成易复制、可推广的“山东经验”。提升绿色示范村镇建设标准,实施“百乡千村”低碳发展行动。鼓励农光互补、渔光互补等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创新利用农村集体未利用土地作价入股、收益共享机制。加快推进太阳能供暖制冷技术发展,扩大太阳能光热技术在生产领域应用规模,促进太阳能与其他能源互补应用。因地制宜建设生物质制气、热电联产项目,助力乡村振兴。“十四五”期间,新增乡村分布式光伏装机1000万千瓦以上、生物质发电装机50万千瓦。

  因地制宜发展城镇分布式光伏。倡导光伏建筑融合发展,支持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等新建公共建筑安装分布式光伏,在新建的交通枢纽、会展中心、文体场馆、CBD中央商务区、工业园区等开展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示范。因地制宜推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业观光项目。鼓励城镇居民在自有产权住宅屋顶安装分布式光伏。“十四五”期间,新增城镇分布式光伏装机500万千瓦左右。

  提升大电网支撑保障作用。超前规划建设三大海上风电基地、鲁北风光储一体化基地等可再生能源富集地区汇集、送出输变电工程,提升大电网接入能力、送出能力和安全稳定运行水平。靶向改造升级配电网,实现分布式电源“能接尽接”。强化“云大物移智链”技术应用,加快市场体系建设,实现源网荷储多向互动、友好协同调节,构建适应高比例可再生能源的新型电网。

  加快煤电机组灵活性改造。“十四五”全面完成直调公用煤电机组灵活性改造,在役纯凝机组最小技术出力达到30%、热电联产机组最小技术出力达到40%;新上纯凝、热电联产机组最小出力分别达到20%和30%;有条件的可加大深调改造力度。按计划、按标准完成灵活性改造任务的,将煤电新增深调能力的10%作为所属企业新建可再生能源项目的配套储能容量。

  加快储能设施建设。自2021年起,新增集中式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按照不低于装机容量10%配建或租赁储能设施,配套储能设施连续充电时间不低于2小时,且满足山东省相关标准要求,与发电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开展电化学储能示范试点,完善储能商业盈利市场机制。鼓励有条件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配套制氢设备,制氢装机运行容量视同配建储能容量。

  《意见》提出,加大资金扶持。发挥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作用,将有基金融资需求的可再生能源项目纳入基金投资项目库,积极向基金管理机构推介,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可再生能源行业的贷款发放力度,吸引基金和金融资本投资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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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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