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10分钟自助办税圈,自贸试验区济南片区推21条税务新举措

2019-10-31 15:08:38 来源: 齐鲁壹点 作者: 于悦

  31日,济南市委市政府召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相关扶持政策系列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了解到,济南市税务系统推出了服务自贸试验区济南片区发展的21项具体措施。包括“自贸税易办”、纳税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税收减免等多项内容。

  推行“自贸税易办”,让办税更容易、更轻松

  “自贸税易办”旨在让办税过程更加方便快捷,对此自贸试验区济南片区涉税事项将实行“网上办”。在一次办好、一次办成涉税事项基础上,提供网上全流程办税服务。自贸试验区济南片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服务贸易等项目,在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实行网上办理,实现对外支付“一次不用跑”。

  打造自贸试验区济南片区10分钟自助办税圈,实现常规事项“自助办”。设置24小时自助办税服务区,在自贸试验区济南片区内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写字楼集中办公区设置自助办税终端,方便纳税人自助办税。另外,涉税业务也可以“容缺办”。纳税人在办税时,忘记携带核心资料以外的办税资料,税务部门可先受理,企业随后在限期内补齐。

  依照规定,自贸试验区济南片区内的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便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对应享未享优惠政策的企业,开展宣传辅导和事项提醒,推动企业依规享受。

  全方位政策服务,让企业获取最新税收政策

  将由组建省市区三级联合服务自贸试验区济南片区发展税务专家团队,依托电子税务局搭建网上答疑互动平台。为自贸试验区济南片区企业提供税收政策和纳税服务支持。

  依托纳税人学堂和“济南税务服务”微信公众号,实现政策的线上解答和线下辅导同步推进;借助网络、电视、广播、新媒体开展专题宣传,丰富自贸试验区济南片区政策推广渠道。

  推行税收政策法规查询软件,提供自贸试验区济南片区税收政策、减税降费优惠政策、涉税热点难点问题“随时查、随身查”服务,确保企业对税收法规和优惠政策随时获取、熟练掌握、有效应用。

  新开办企业涉税业务“一厅式”办理

  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实名办税基础上,综合参考企业法人、财务人员等自然人个人信用,以及纳税人日常办税指标,建立纳税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实行信用积分制,构建新型纳税信用管理模式,实现纳税人信用调整动态化、服务和管理差异化,并推进纳税信用与社会信用的共享和联动。

  对自贸试验区济南片区新开办企业,在现有新办纳税人套餐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和服务举措。如济南片区纳税人可任意选择高新区、历下区、历城区一家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登记、发票、税控器、税费缴纳,实现区内新开办企业涉税业务“一厅式”办理。

  办税服务厅直接受理注销事项,将一般程序注销的检查职能由税源管理、纳税评估部门前移到办税服务厅后台,实现办税服务厅内一站办结。

  对自贸试验区济南片区内申请农产品核定扣除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将及时受理,并建立一对一服务机制,根据不同企业的特点及时做好测算、审定,解决自贸试验区济南片区农产品加工企业高征低扣问题,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对自贸试验区济南片区内申请税控系统100万元最高开票限额的企业,办税服务厅受理并审核相关材料后,先行准予许可,并办理相关系统发行、发票发放业务。主管税务机关在许可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再依规定进行实地核查。

  对自贸试验区济南片区内出口企业首笔出口的退税业务,实行先进行备案,办理退税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退税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开展核查。

  充分享受税收减免退税,该减的减该免的免

  对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发票实行减免。支持实行规范化会员管理的自贸试验区济南片区平台企业健康发展,对其自然人会员可由平台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实行税收困难减免。属于国家鼓励发展项目并列入市、区重大建设项目(房地产除外)的,建设期间项目尚未投产,如企业建设期内每季度会计利润出现亏损的,可按季自行享受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待年度终了后,按照规定办理上年度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事宜。

  融资租赁业务实行出口退税,自贸试验区济南片区内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涉税处理从宽,打造宽松税收营商环境

  对自贸试验区济南片区内企业,除涉及重大举报及总局、省局或市局发布的高风险事项外,原则上不再对其开展入户检查、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

  对税收政策未明确的涉税事项和重大的特定涉税事项,纳税人涉及轻微税收违法行为,且主动诚信报告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纳税人无主观恶意,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税务机关在对区内企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纳税人对事实认定、执法程序、适用法律依据有异议,税务机关应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审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建立完善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积极利用和解、调解等方式消除涉税争议。

  责任编辑:巩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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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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