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推进城镇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 市场主体可收购相邻多宗地块申请集中改造

2019-12-13 09:17:44 来源: 济南日报 作者:

  近日,我市就深入推进城镇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工作出台实施意见。记者了解到,我市将采取政府收储改造、原土地使用权人改造、市场主体改造三种开发模式。其中,市场主体可根据再开发专项规划收购相邻多宗地块,申请集中改造。

  实施意见提出,城镇低效建设用地是指位于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权属清晰且不存在争议的存量建设用地。城镇低效用地由各区县政府(含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下同)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综合效益评估后认定,具体包括以下6种类型:(一)不符合现有国家产业政策、安全、环保、能耗等要求的产业用地;(二)各区县政府通过亩均综合效益评价认定为低效的产业用地;(三)布局散乱、利用粗放,不符合《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9年)》要求的存量建设用地;(四)土地利用强度低,不符合城市规划功能定位和要求的存量建设用地;(五)已建成但利用不充分或闲置的公共建筑等涉及的存量建设用地;(六)各区县政府认定的其他低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依法认定的闲置土地以及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等,不列入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范围。

  据了解,城镇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的模式有政府收储改造、原土地使用权人改造、市场主体改造三种。其中,规划用途为商品住宅或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土地,按照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规定或约定应当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以及按照相关规定需纳入政府储备范围内的土地,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后依法办理供地手续,并给予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合理补偿。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通过自主、联营、入股、转让等多种方式对其使用的存量建设用地实施改造开发。对纳入成片改造范围的城镇低效用地,原土地使用权人可优先收购归宗后实施改造;原土地使用权人分散的,各方明确权利义务后可组建联合开发体,实施整体改造开发。在城镇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范围内,市场主体可根据再开发专项规划收购相邻多宗地块,申请集中改造。

  我市明确,采取原土地使用权人改造、市场主体改造模式改造开发为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的,除按规定补缴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外,应按照城乡规划要求无偿提供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或项目用地总面积的15%用于政府公益设施。无偿提供的建筑面积和用途应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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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业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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