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社会征求意见 与历史名人“沾亲带故”老建筑有望成为市级历史建筑

2020-01-11 09:14:46 来源: 舜网-济南时报 作者: 孔浩

  1月10日,记者从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了解到,为提高立法质量,确保2020年度出台,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条例》对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保护规划、保护措施、保护利用及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其中,条例明确,与历史事件、历史名人相关联的建筑物,可认定为市级历史建筑。条例还明确了设立名城保护委员会。市民发现有价值建筑等,可直接向主管部门上报。

  明确保护对象及认定标准

  《条例》明确了济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包括历史城区周边山体和水体、历史城区古城及商埠区双城并置、经二路、经四路横向连接的历史格局、风貌和重要视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传统风貌区、不可移动文物、地下文物埋藏区、历史建筑、工业遗产、传统风貌建筑、名泉、泉水文化景观、古树名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地名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对象。

  《条例》在保护名录中,明确了市级历史建筑认定标准。建成五十年以上(或建成三十年以上保护价值显著突出的)且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市级历史建筑:(一)与重要历史事件、历史名人相关联,或反映济南行业发展、城市发展与建设,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化价值;(二)充分反映济南本土地域建筑特点或外来地域建筑特点,或在一定地域内具有标志性且获得群体心理认同感的建筑物、构筑物;(三)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等反映传统建筑营造方法和特色,或建筑形体组合或空间布局在一定时期具有先进性;(四)具有代表性的工业遗产建筑、构筑物,泉水相关建筑、构筑物;(五)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

  《条例》指出,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保护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组织开展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与发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立法保障工作,研究制定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与发展工作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审议审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及所涉及的重要项目建设规划等工作。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城乡规划、文化、文物、建筑、水利、地质、园林、旅游、宗教、历史、民俗、法律和传统工艺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保护规划、保护措施等事项进行论证和评审。

  有保护价值建筑可直接向主管部门上报

  《条例》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县(区)人民政府定期开展普查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将在普查中发现并经专家论证认为具有保护价值的镇、村、街区、建筑物和构筑物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镇、村和街区、建筑物、构筑物,可以分别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镇、村、街区、建筑物和构筑物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经核实具有保护价值的,应当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并立即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辖区内的预先保护对象实施预先保护,在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之日起七日内向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代管人发出预先保护通知,并在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公示栏上公告,当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派员到现场开展日常巡查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拆除预先保护对象。 (新时报记者孔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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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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