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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海报新闻济南2月13日讯(记者 魏俊怡 通讯员 刘杨 王卓)记者今天从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获悉,为积极响应省市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促进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要求,切实减轻疫情期间企业缴费负担,按照山东省人社厅、济南市人社局部署,自2020年2月4日起,允许济南市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取消部分限制条件,申请门槛更低、惠及企业更多
济南市缓缴政策进一步放宽条件,取消了“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3个月以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中小微企业”等条件限制。也就是说,只要是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均可以申请缓缴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
在市社保中心(含原莱芜市直)和市属六区(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高新)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的企业,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缓缴。其他社保经办机构的参保企业向参保地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缓缴。
中小微企业界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可申请缓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其中,首次缓缴期不超过3个月。缓缴期满,用人单位仍无法正常经营的,可再次予以延期,累计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缓缴流程省时省力:一张表、网上办、“不见面”
为方便申请,简化操作,市社保中心(含原莱芜市直)和市属六区企业仅需提交《中小微企业因疫情生产经营困难缓缴社会保险申请表》(见后文链接)至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具体填写说明见后文),其他社保经办机构参保企业需向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缓缴。
疫情防控期间,市社保中心实行“不见面、网上办”服务模式,参保单位可通过邮件线上申请办理缓缴业务,市社保经办机构邮箱及咨询电话见《社保经办机构邮箱及联系方式》(后文链接)。《中小微企业因疫情生产经营困难缓缴社会保险申请表》原件应通过邮寄或疫情结束后到现场经办业务时提交给申请受理部门。
市社保中心和市属六区社保经办机构受理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初审。初审通过后,社保经办机构告知用人单位办理相关缓缴手续。审核未通过的,告知具体原因。
受此次疫情影响,市社保中心倡导企业使用“不见面”方式申请缓缴,企业通过邮箱发送申请后,可耐心等待反馈结果,市社保中心会及时向市人社局报送申请,并以电话或短信等形式及时向申请单位反馈人社局审批结果。
缓缴期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养老、工伤、失业)待遇不受影响。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与所在单位不再存续劳动关系等需要办理减员的,企业应单独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据悉,企业在申请缓缴期满后,可以在次月月底前自行进行缴费,无需任何材料和手续,“无感”“零打扰”实现缓缴期满后的过渡。
缓缴并不是“免缴” 这些问题需要注意
缓缴期间,企业还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满后,企业应于缓缴期满次月底前按时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未能按时足额补缴的,将按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企业缓缴期间参保职工发生退休、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等社会保险关系变动的,企业应及时为职工办理减员补缴手续。
此外,“所属行业范围”应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填写,可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申请缓缴期限”不超过3个月,首次缓缴期满,用人单位仍无法正常经营的,可再次申请延期,累计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相关链接: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中小微企业因疫情生产经营困难缓缴社会保险申请表》
各区社保经办机构邮箱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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