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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了《济南市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建设技术导则》,明确村民自建房建筑基底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每户总建筑面积不大于260平方米;室内外高差应控制在0.45米以内;层高一般不超过3.5米,村民自建房建筑层数应控制在三层及以下。
《导则》明确,村民自建房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环保”的原则,注重建筑质量,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综合考虑地质状况、周边环境、材料性能、施工技术及本地经验等因素,满足村民需求,体现特色风貌。同时,鼓励济南市农村村民自建住房采用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式施工。
在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方面,《导则》也明确了用地控制指标。其中规定,城郊村庄中,平原地区人均建设用地不大于90平方米,户均宅基地不大于166平方米,容积率不小于0.5;在山区和丘陵地区,人均建设用地不大于80平方米,户均宅基地不大于133平方米,容积率不小于0.4;在其他村庄,平均地区人均建设用地不大于100平方米,户均宅基地不大于200平方米,容积率不小于0.3。
此外,农村居民点人均建设用地不应超过控制指标的5%。如果超过5%,建议每户宅基地用地面积减少5平方米;村庄居民点的闲置、空置宅基地数量超过总数的5%,建议不批准新的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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