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这些情形将被列入“黑名单”

2021-03-24 08:39:15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张稳 济南报道

  3月23日,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针对《济南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归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实行综合评分制,这些情形将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办法》规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谁监管、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其中包括: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个人执(职)业资格、注册证书的;发生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及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或者企业违规使用“挂证”人员,受到行政处罚的;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因扰乱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或司法部门认定负有刑事责任的;扬尘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相关责任主体受到行政处罚的,或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负有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其他不良信用行为。

  《办法》要求,对企业信用评价实行综合评分制,采取实时评价方式,依托管理平台,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工程监理企业、造价咨询企业、质量检测机构各自为一组;施工企业按照资质类型进行分组;企业同时具有多项资质时应当同时参加多个组别进行信用综合评价。实时评价,是指根据被认定通过的信用信息,每天实时计算企业信用评价得分的信用评价方式,未被认定通过的信用信息不参与评价得分计算。

  企业当日信用评价得分=基础分-当日累计扣分+当日累计加分。根据企业实时信用评价得分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等级划分,分为AAA级、AA级、A级、B级、C级、D级。其中,存在被列入a级不良行为信息或存在2次(含)以上被列入b级不良行为信息的企业直接认定为C级,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企业信用评价等级直接定为D级,不再参与其他等级的评价。

  实施差别化市场准入,列入“黑名单”的从业人员禁止作为项目负责人参加招投标活动

  “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之日起1年。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黑名单”情形行为的,期满后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转为失信行为信息再公开2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从在管理平台正式对外公开之日起开始计算,信用信息公开期满后,由原列入部门将该信息从公开或者查询界面删除,转入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长期保存。

  《规定》提出,实施差别化市场准入。对于依法必须招标且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将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列入资格审查条件,依法限制被列入“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实行综合评估法的招标投标项目,资信标权重原则上应占10%以上;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其信用分值可按联合体中高分值企业计算。倡导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建筑市场活动中使用信用评价结果,自主决定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可参照使用信用评价结果,慎用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及以下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

  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AA的企业采取激励措施。可在行政许可、资质资格、招标投标、市场检查等方面实行“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简化程序、容缺受理等措施;可优先推荐参加各类评优评奖活动;可合理降低日常检查的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A的企业采取扶持措施。以扶持发展、加强服务为主,帮助其资质升级、增项,鼓励其做大做强,实施简化检查监督。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的企业采取约束措施。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必要时将其列入专项检查的监管对象。

  对信用评价等级为B、C、D的企业,依法依规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资格、项目开工等方面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将信用评价等级为B、C、D的企业及其在建项目,纳入“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范围,加大检查频次,列为市、县执法检查的必查对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信用评价等级为D的企业及企业法人,可依法限制或者禁止其进入济南市行政区域从事建筑领域相关行业;不得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推送至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对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从业人员,禁止其作为项目负责人参加招投标活动;限制其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执业;从被列入“黑名单”之日起3年内暂停相关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工作;不得参加建筑领域评优表彰、职称评审等工作;推送至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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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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