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征求意见:在泉水直接补给区保护范围内这样做或被罚款百万

2022-09-03 08:35:54 来源: 爱济南新闻客户端 作者:

  梁大磊 摄

  9月2日,市政府网站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拟提出,在泉水直接补给区保护范围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悉,《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是2005年制定、2017年修订的具有泉城特色的地方性法规。《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自公布实施以来,对我市名泉管理保护,维护完整的泉水生态系统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的实施范围和管理事项发生了较大变化,需对条例部分内容进行规范,并根据上位法变化情况对法律责任进行修改。在这一背景下,市城乡水务局起草了《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这一征求意见稿中将市名泉保护工作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城乡水务局,同时,对相关职能部门的名称一并更正。并且,这一征求意见稿中对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等行为进一步细化,依据上位法有关规定调整了行为种类和处罚幅度。

  上述征求意见稿中拟提出,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在泉水直接补给区保护范围内,倾倒、堆放、填埋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倾倒、堆放、填埋工业固体废物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上述征求意见稿中拟提出,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在泉水直接补给区保护范围内,倾倒、堆放、填埋城市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在泉水直接补给区保护范围内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济南日报 记者:赵云龙)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融媒体高娜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