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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导报记者 时超 通讯员 李莎 王帅
12月19日,经济导报记者从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日前,济南市印发《关于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按照上级人社部门部署要求,结合济南实际,进一步优化调整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激励约束机制,规范相关待遇领取办法,充分保障参保居民养老保险权益。
设定8个缴费档次,鼓励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按照全省统一部署要求,自2023年1月1日起,将全市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标准统一设定为每年100元、350元、500元、8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8000元8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非缴费困难群体最低缴费档次为每年350元,最高缴费档次提高至8000元,由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多缴多补、最高120元,引导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
对参保人缴费给予相应缴费补贴,具体标准为:缴费100元补贴30元,350元补贴40元,500元补贴60元,800元、1000元补贴80元, 3000元补贴90元, 5000元补贴100元,8000元补贴120元。缴费补贴在参保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后计入其个人账户。进一步引导激励广大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提高待遇水平。
待遇领取更加规范,力求参保人享受最优待遇
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失业保险待遇、按照国发〔1978〕104号等文件规定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领取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精简(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可同时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同时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的,符合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参保人选择延缴职工养老保险的,不得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待符合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可以申请从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按照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参保人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后,延缴职工养老保险的,暂停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待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后,终止并解除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
据了解,截至11月底,济南市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314.59万人,待遇领取人数107.13万人。
相关政策解读及文件具体内容,敬请关注“济南人社”微信订阅号或登录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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