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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我市机动车停车收费政策的通知
济发改成本〔2023〕230 号
各区县(功能区)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切实减轻市民群众短时停车负担,探索通过短时停车优惠措施,鼓励短时间停车,提高车位周转率,缓解城市停车难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我市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设施。主要包括市政道路泊位;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场所的配套停车场;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配套停车场(对外开放的)以及其他应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
二、收费标准及短时停车免费措施
(一)收费标准。以上停车设施继续执行现行收费标准,以小时为计费单位,停车不足一小时的按照一小时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实行30分钟短时停车免费。以上停车设施对车辆停放时间在30分钟内(含30分钟)的实行免收停车服务费,超过免费时间继续停放车辆的,按入场后累计停放时长计时收费。
(三)在以上停车设施跨时段停车的,实行白天、夜间按时段分别计费、累计收费。跨时段分别计费时,时段内达不到一个计费单位的剩余计费时间,不足30分钟(含30分钟)的,不得收费;超过30分钟的,按一小时收费。
三、鼓励我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政务服务窗口等单位结合自身内部停车资源实际情况,为工作日外来办事群众制定更加惠民的停车优惠措施。
四、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写字楼、商场配套停车场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其经营单位应根据停车供需关系,合理制定停车收费标准,鼓励设置免费停车时间及其他优惠措施,减轻市民停车负担。
五、各停车设施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标明停车场类别、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费时段、免费停放时间、计费单位和投诉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各停车设施经营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七、本通知自8月10日起实施,适用范围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其他区县(含功能区)可参照制定。以往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普通住宅机动车停放费、主要交通枢纽配套停车场停车收费政策继续按照原政策执行。《关于调整我市市区停车看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济价费字〔1999〕381号)同时废止。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公安局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年 7 月 31 日
附件
济南市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备注:
1.车辆停放时间在30分钟内(含30分钟)的,免收停车服务费;超过30分钟继续停放车辆的,按入场后累计停放时长计时收费。
2.跨时段停车的,实行白天、夜间按时段分别计费、累计收费。跨时段分别计费时,时段内达不到一个计费单位的剩余计费时间,不足30分钟(含30分钟)的,不得收费;超过30分钟的,按一小时收费。
3.车型分类按照公安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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