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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一对父母,转账110万元给儿子儿媳购房,双方为了这笔钱还打起了官司,儿媳表示不知有借条,应认定为结婚赠与。但一张借条的出现,成为关键证据!
8日,历城法院就通报了这样一起案例。
2019年3月30日,小张的母亲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儿子汇款110万元,转账摘要为“购房款”,小张于同日向父母出具借条一份。
2019年4月2日,小张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妻子小周汇款110万元,转账摘要为“购房款”。
2019年4月9日,小周用该款作为首付购买房屋一套,登记所有权人为小周。
现父母起诉小张和小周要求二人返还110万元借款。小周认为,其不知道小张出具借条的事情,当时买房公婆给出首付是赠与的意思,没有提过借款的事,而且这些年也从未说过让其还款,该110万元应是公婆赠与其和小张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张向父母出具借条一份,明确载明110万元款项系借款,小周虽然未在借条中签字,但涉案款项实际用于小周与小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产,法院认定该款项系小张与小周的共同借款。小周抗辩涉案款项性质系赠与,应提供证据证明赠与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关责任,所以法院判决小张、小周向父母偿还110万元。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如果当事人主张财物系赠与的性质,应当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
本案中,父母向小张的转款,小张与小周在婚姻存续期间用来购买房产,且小张已向父母出具借条,该款项属于借款的性质,小张、小周应向父母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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