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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1月29日讯 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济南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试点暂行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暂行办法》提出,落实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排污单位通过缴纳排污权使用费或者排污权交易获得排污权。现有排污单位逐步落实排污权有偿取得制度。
《暂行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中项目所在的排污单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活动管理工作。排污单位清单根据山东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动态调整。《暂行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对我市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氮氧化物(NOx)、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
《暂行办法》提出,落实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排污单位通过缴纳排污权使用费或者排污权交易获得排污权。现有排污单位逐步落实排污权有偿取得制度。新建项目排污权和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原则上应当以有偿方式取得。
其中,现有排污单位,是指本办法施行前已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规定投入生产的排污单位,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但未投入正式生产或者运行的建设项目所在的排污单位。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生态环境部门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排放限定种类和数量污染物的权利。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满足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政府、排污单位对其拥有的排污权进行交易流转的行为。有偿取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不免除其法定污染治理责任和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等其他税费的义务。
《暂行办法》提出,排污单位须通过缴纳使用费或进行交易获得排污权,排污单位对其有偿获取的排污权,在规定期限内具有使用、转让和抵押等权利。排污权以排污权证形式予以确认,有效期原则上为5年。
现有排污单位转让、抵押无偿取得的排污权时,需缴纳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由市级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污染治理成本、生态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报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根据《暂行办法》,排污权交易主体包括出让方和受让方。排污权出让方是指合法拥有富余排污权的排污单位或者拥有储备排污权的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排污权受让方是指因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新增排污权的排污单位以及需要回购排污权的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
政府可采取定额出让、公开拍卖等方式出让排污权。排污单位可采用公开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富余排污权。
新建项目排污权和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需要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前通过排污权交易有偿获得。
排污单位通过相关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可将有偿取得的富余排污权转让,包括排污单位采取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排污单位关停、破产及搬迁出所在行政区域的;上级规定的其他可以转让的情形。
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在完成排污权交易后,应当及时按程序变更排污许可证,并在副本中载明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信息。排污权交易受让方在转让方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后,方可申请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暂行办法》提出,政府可采取预留初始排污权、收回排污单位无偿取得的排污权、回购排污单位的富余排污权及其他方式开展排污权储备。无偿取得的排污权由政府无偿收回;有偿取得的,政府投入环保资金的排污单位通过污染治理形成的富余排污权按照政府投入资金比例无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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