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恶意加价!济南发文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2023-12-22 16:37:12 来源: 济南报业全媒体 作者:

  近日,济南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济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网约车应实行明码标价,平台软件不得恶意加价。

  《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经营者,下同),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资料图)

  根据《实施细则》,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山东公安部门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网约车平台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经营许可证: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无正当理由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或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方面,《实施细则》提到,登记本市机动车号牌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登记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新能源汽车〔含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轴距应不低于2600毫米;非新能源汽车轴距应不低于2650毫米,车辆购置价格(不含购置税)不低于10.5万元;安装符合技术要求的车载智能终端设备(包括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以及具备7日以上存储容量的固态存储、人脸识别、无线传输、车内外影像监控功能的行车记录装置)且保证正常运行,接入交通运输、公安等相关部门监管平台,并可实时发送位置信息等运营数据。

  网约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撤销从业资格证:持证人身体健康状况、年龄等不再符合从业要求,未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证的;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有吸毒记录,有饮酒后驾驶记录,有暴力犯罪记录的;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的。

  此外,网约车平台公司已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中新能源车辆比例低于80%时,不再受理非新能源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申请。

  网约车经营行为方面,《实施细则》要求,应如实采集、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向乘客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从业资格证号码、联系电话、服务评价结果和车牌号码等信息,鼓励配置车内电子运输证、驾驶员证;执行运营服务标准,公开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在线投诉处理制度,畅通各类投诉受理渠道,公布本市24小时人工服务固定电话并安排专人接听,确保受理投诉在3日内回复;采取电子围栏等技术措施,加强对网约车接单地点的管理。

  网约车平台公司负责确保使用的车辆购买营运性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为保障司乘合法权益,提倡、鼓励购买乘客意外伤害险,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100万元,车内人员伤亡保险额度不低于每人每次事故100万元,并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应当根据车型档次等运营成本因素合理确定运价,计程计价方式符合国家规定,公开计程计价方式,并提前报价格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如有调整,应当提前7日向社会公示运价体系,保持价格相对稳定,并向上述部门报备;实行明码标价,平台软件不得恶意加价;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业务数据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公里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的,退出网约车经营。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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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逸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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