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河县税务局:税收顾问解难题 企业发展减负担

2020-07-31 18:02:13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岳璋 济南报道

  “税收专家顾问团队为我们解决了大问题。”浙鲁盛业公司才财务负责人李振告诉记者,公司破产重整后出现股东变更,在其清缴欠缴税款以及滞纳金后仍出现欠缴滞纳金问题,这对企业纳税信用评定等级有一定影响。闻讯后,国家税务总局商河县税务局税收顾问团队主动靠上,依法依规帮助其解决了这一问题。为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商河县税务局以系统内公职律师、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和各部门业务骨干等专业人才组成税收专家顾问团队,分4个团组分别对制造业、商贸流通业、金融业和房地产业等行业重点企业提供高质量税收服务,助力企业复工达产。

  济南浙鲁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营房地产开发销售,2019年实现收入2亿余元,累计缴纳各项税费700余万元,是当地重点税源企业。2017年该企业进行破产重整,重整后仍保留济南浙鲁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称,但股东已完全发生变更。

  税收专家顾问团组四组在对浙鲁盛业公司进行调研时发现,破产重整后,浙鲁盛业公司已于2018年将欠缴税款以及滞纳金补缴完毕,但仍发现有“欠缴滞纳金585232.47元”的信息,该记录将对企业纳税信用评定等级有一定影响。

  税收专家顾问团队对此高度重视,立即查阅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和法院裁定,查找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依照企业破产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对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第二款规定处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

  税收专家顾问团队帮助该公司申请修改该项欠缴数据,7月7日,商河县税务局成功为该企业解决了这一问题,及时帮助企业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300余万元。

  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后,税收专家顾问团队还向纳税人发放了现行税费优惠政策宣传工具书,点对点为纳税人讲解可以适用的优惠政策。据统计,疫情防控期间,该企业已累计享受延期缴纳税款8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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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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