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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高新区关于扶持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意见》

来源:大众网   作者:   2016-01-21 11:13:00

  第一条  为推动济南高新区企业改制上市工作,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利用资本市场的步伐,促进高新区科技、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以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创业板、中小板、主板等境内外各类证券交易市场为目的进行改制上市的高新区内企业。 

      第三条  高新区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金融办)是高新区企业改制与上市工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企业改制与上市的组织、宣传、培训、辅导,受理、办理改制上市企业的扶持事项等工作。 

      第四条  高新区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金融办提出扶持申请: 

      (一)被列入高新区改制上市重点培育计划并在专业机构辅导下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 

      (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拟进入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IPO上市及借壳上市的; 

      (三)企业及与之相应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已与境内外具有相应资质的证券等中介机构签订了企业上市相关协议,且相关申请已被主管部门正式受理的。 

      第五条  申请改制扶持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高新区内进行工商、税务注册登记; 

      (二)已由相应资质服务机构进行改制辅导; 

      (三)已与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签订改制顾问协议; 

      (四)取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第六条  申请进入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扶持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高新区内进行工商、税务注册登记; 

      (二)取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三)与具有相应资质的证券机构签订辅导协议,并与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签订有关服务协议; 

      (四)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的备案文件。 

      第七条  申请上市扶持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高新区内进行工商、税务注册登记; 

      (二)取得上市所必需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及与之相应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已与境内外具有相应资质的证券机构签订辅导协议、保荐协议和承销协议; 

      (四)企业上市的相关申请已被主管部门正式受理; 

      (五)企业上市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在济南高新区内。 

  第八条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改制上市企业,按照下列标准及工作进度分阶段予以扶持。 

  (一)对申请进入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扶持资金为100万元。其中,在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含新设立股份公司、新迁入拟上市股份公司)并获得相关部门认可后,给予30万元一次性扶持;在主办券商完成内核工作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后,给予60万元一次性扶持;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式公告挂牌后,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 

  (二)对申请境内公开发行上市(含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企业转板在境内上市)的IPO企业,扶持资金为120万元。其中,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含新设立股份公司、新迁入拟上市股份公司)并获得相关部门认可后,给予30万元一次性扶持;在山东证监局完成报备工作,并进入辅导期后,给予40万元一次性扶持;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上市申请并取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后,给予40万元一次性扶持;在企业成功上市后,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 

  (三)鼓励企业买壳借壳上市。区内企业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全部迁入高新区以及上市公司整体新迁入高新区的,视同高新区企业上市,给予120万元一次性扶持。 

  高新区区外企业首发上市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区内项目的、区内企业被收购首发上市且募集资金主要用于该企业项目的、同一企业分别在不同国家和地区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的,经高新区管委会研究同意,可给予适当扶持。 

  (四)对申请在境外公开发行上市的企业,根据不同板块,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或100万元。其中,对已与相应资质的证券机构签订企业上市协议,在境外OTC交易市场挂牌进行股权柜台交易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已与相应资质的证券机构签订企业上市协议,且相关上市申请已被境外证券交易所受理,在境外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扶持。 

      第九条  企业改制上市扶持资金应当用于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中介机构服务费用和办理相关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等费用。 

      第十条  对企业上市改制过程中,因财务规范需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经高新区财政局确认后,按税收高新区留成部分新增额予以扶持,每个企业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企业在上市改制过程中由于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转增股本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经高新区财政局确认后,按税收高新区留成部分新增额予以扶持,每个企业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  申请改制上市扶持的企业,应当在完成改制、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每一阶段工作后半年内,向金融办提出扶持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改制扶持的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1、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2、股份有限公司税务登记副本及其复印件; 

      3、与证券等中介机构签订的改制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4、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二)申请进入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扶持的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1、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2、股份有限公司税务登记副本及其复印件; 

      3、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的备案文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4、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三)申请上市扶持的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1、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2、股份有限公司税务登记副本及其复印件; 

      3、企业及与之相应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与境内外具有相应资质的证券等中介机构签订的有关企业上市的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4、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受理或批准企业上市申请的通知书、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 

      5、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四)申请税收高新区留成扶持的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改制新增税赋高新区留成扶持申请; 

      2、企业改制审计报告复印件; 

      3、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4、股份有限公司税务登记副本及其复印件; 

      5、相关完税证明、税单原件及其复印件; 

      6、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企业提交的以上材料复印件须加盖本企业公章,原件经核查后2个工作日内退还。 

      第十三条  金融办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经财政局核实后,形成审查意见,报经管委会批准,由财政局拨付。 

  第十四条  经改制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在申请各类技术改造、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及其产业化等专项资金时,同等条件下,管委会予以优先安排。 

  第十五条  高新区金融办、财政局对企业改制上市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编制虚假材料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高新区金融办、财政局将追回有关资金,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本意见自201211日起施行。原《济南高新区关于扶持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意见》(济高管发〔2008221号)文同时废止,高新区管委会其他有关文件与本意见相抵触的条款,以本意见规定为准。 

初审编辑:尹玉涛
责任编辑: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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