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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晓丹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济历下政复决字[2023]154号
申请人:于某。
被申请人:济南市历下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99号。
法定代表人:王鑫,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于2023年8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8月18日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对“长岭山生物医药产业园H3地块(义和庄城中村改造村民安置用房)项目用地范围内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即擅自动工建设的严重违法行为”的查处申请依法进行处理,并将书面处理结果提供给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为济南市历下区义和庄的村民,并在该村内拥有房屋,位于智远街道义和庄246号。2022年8月17日,义和庄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济南市历下区智远街道义和庄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发布了《致村民的一封信》,正式启动义和庄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拆迁工作,申请人的房屋在此拆迁范围内。
因申请人发现该拆迁项目所涉及的安置用房建设项目并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即动工建设的行为严重违法,遂于2023年5月16日,以邮政EMS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递交了《违法施工查处申请书》,请求“查处长岭山生物医药产业园H3地块(义和庄城中村改造村民安置用房)项目用地范内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即擅自动工建设的严重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9日签收,但至今早已超过法定答复期限,而被申请人始终未对申请人查处事项予以处理。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符合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公开。第十二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根据前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本区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违法施工建设的行为具有处理的权限。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已于2023年5月19日收到了申请人提出的《违法施工查处申请书》,至今已经超过法定答复期限。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查处职责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申请人特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恳请贵府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1、《违法施工查处申请书》;
2、邮寄底单与物流查询单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不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主体资格。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本案中,申请人虽系长岭山生物医药产业园H3地块拆迁项目的被安置村民,但对于建设单位是否取得施工许可证而进行施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对其利益并不产生影响,即被申请人对建设单位无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查处职责和行为对申请人的权益影响不具有直接关联性,申请人与被复议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行政机关对投诉举报事项具有监管职责,但此种职责之履行情况并不当然构成行政复议法意义上的可申请的行政不作为,申请人首先应当证明其与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现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的相关查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因此,申请人与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其不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二、申请人提起的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本办法所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住房保障城乡规划、标准定额、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申请查处涉案违法施工行为,形式上是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查处的法定职责,实质上是向行政机关举报该建设项目存在违法施工情况并要求查处,因此,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按《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2023年5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违法施工查处申请书》后即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理。2023年5月26日,被申请人对案外人(即建设单位济南历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下达《关于对长岭山生物医药产业园H3地块项目涉嫌无证施工问题进行责令整改的函》,2023年6月2日,案外人回函并对涉案项目情况进行说明……鉴于,涉案项目为市级重点项目,且项目情况比较复杂,被申请人曾多次组织发改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综合执法局等相关部门对涉案施工项目进行集体研判,并依据《关于公布济南市2023年省级棚户区改造计划项目清单的通知》(济建发(2022)68号)等文件规定,责令案外人加快推动相关建设施工手续办理。
由于涉嫌违法施工的查处需经立案、调查、询问、告知、责令限期整改等一系列法定程序,并非如申请人所期,可以直接实施行政处罚,加之涉案项目情况复杂,故被申请人有权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及《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延长办理时限。鉴于此,就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被申请人办结日期应为2023年9月22日。现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尚在履职的情况下,即认为被申请人构成行政不作为并申请行政复议,显然不符合受理条件。
另,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未作处理的,应通过向上级行政机关请求内部监督解决,故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本案不应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被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1、关于延期办结申请的领导签批件;
2、关于将长岭山生物医药产业园H3地块(义和庄城中村改造村民安置用房)项目等项目纳入2022年度市级重点预备项目库的函;
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度市级重点项目安排的通知(济政办字【2023】5号);
4、建筑工程暂停施工通知书。
本机关经审查查明:申请人因义和庄城中村改造村民安置用房项目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就施工的行为,于2023年5月16日,以邮政EMS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递交了《违法施工查处申请书》,请求“查处长岭山生物医药产业园H3地块(义和庄城中村改造村民安置用房)项目用地范围内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即擅自动工建设的严重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9日签收。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接收该申请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该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就申请问题依法查处,并将书面结果提供给申请人。
另查明,在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违法施工查处申请书》之前,被申请人因施工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于2023年2月21日作出《建筑工程暂停施工通知书》,要求案涉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在收到申请人举报后,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6日又向案涉施工单位发送《关于对长岭山生物医药产业园H3地块项目涉嫌无证施工问题进行责令整改的函》,并对案件进行集体研判。2023年6月7日,被申请人承办部门向分管领导申请案涉举报办结日期延长30个工作日,2023年6月8日,被申请人决定将案涉举报事项的办结日期变更为90个工作日。
本机关认为:《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举报件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部门分管领导或转办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该办法虽然有效期至2023年6月19日,但2023年5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了申请人的《违法施工查处申请书》,并且于2023年6月7日经分管领导批准了延长办理时限,故本案的办理期限为90个工作日,即至2023年9月22日。因被申请人对案涉举报事项的办理期限尚未届满,故被申请人并不构成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 (二) 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法定情形,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0日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赵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