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历下政复决字[2023]170号

2024-03-15 15:47:18 来源:  作者: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济历下政复决字[2023]170号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燕子山路39号。

  法定代表人:郭芹,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跃冬,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海军,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事项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9月19日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2023年8月5日提出的投诉事项在法定期限内未将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内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8月4日收到了山东和和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发来的商业短信,后认为违反《广告法》其中的规定,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后通过微信小程序济南12345投诉,申请人一直未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受理与不予受理的决定,遂复议。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办法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综上,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告知职责,望复议机关依法确认并纠正违法行为。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12345举报记录及举报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3年8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济南12345办理通知单,申请人刘某称其于2023年8月4日收到山东和和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发送的短信,认为违反法律法规。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短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用户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工信部发布《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垃圾信息治理工作情况通报(2020年第1期)的函>》中,要求三大运营商、相关移动通信业务转售企业、呼叫中心继续落实治理垃圾信息工作,对不规范业务切实整改。《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也规定“职责法定。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

  依据上述规定和文件精神,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举报的山东和和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系短信息服务提供者,依法应由电信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被申请人对此不具有处理权限。因此,被申请人根据济南12345热线工作流程,于2023年8月7日将涉案工单回退至历下区政府热线办理,系统显示“已回退”,即被申请人并非承办单位。截至目前,被申请人也未收到济南12345热线交办涉案事项。

  综上,被申请人不是处理涉案投诉举报事项的承办单位,因此,被申请人不具有本案主体资格,请求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1、济南12345办理通知单系统截图;

  2、法律依据。

  本机关经审查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8月4日收到了山东和和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发来的商业短信,短信内容为“【OU】不喜欢我了吗,为什么不回消息,我生气了,哼!关注‘OU电音’公众号更新最新版本体验!谨防泄露回T退订”。申请人认为山东和和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发送信息的行为违反《广告法》其中的规定,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微信小程序济南12345投诉,投诉后申请人一直未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受理与不予受理的决定,遂复议。

  经查,2023年8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济南12345办理通知单,通知单中的问题描述载明:网友“刘某”微信反映:本人于2023年8月4日下午06:15分收到了山东和和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发来的短信,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现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受理通知单后认为申请人所诉为被投诉人发送垃圾信息问题。遂根据工信部发布的《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垃圾信息治理工作情况通报(2020年第1期)的函>》和《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的文件精神,建议将该投诉事项转交给济南工信局处理。2023年8月7日,被申请人在12345平台将涉案工单退回,并将退回理由进行说明,即被申请人并非承办单位。工单回退后,12345系统工单状态显示为“已回退”。工单退回至今,被申请人未收到济南12345热线交办涉案事项的通知。

  另查明,《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短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用户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依法移送其他有关部门”;《济南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市热线工作机构统一组织受理热线事项,对热线事项处理全过程实行工作流转单运行管理制度。工作流转单应当全面记录来电人基本信息,受理的具体事项,热线事项的受理、办理、回复、回访、督办情况等信息和内容,作为热线工作管理和监督考核的依据”。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5日收到济南12345办理通知单,被申请人收到工单后认为该投诉事项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管辖,遂于2023年8月7日在12345平台上将涉案工单退回,并注明退回理由。被申请人上述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济南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条例》的工作流程,程序合法,本机关予以确认。

  关于被申请人退回涉案工单是否正确的问题。垃圾短信是指未经用户同意向用户发送的用户不愿意收到的短信息,或用户不能根据自己的意愿拒绝接收的短信息,主要包含以下属性:(一)未经用户同意向用户发送的商业类、广告类等短信息;(二)其他违反行业自律性规范的短信息。商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广告。商业广告的目的在于宣传商品或者服务的优越性,并以此引诱顾客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本案中,申请人接收的信息内容符合垃圾短信的性质。根据《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工信部发布的《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垃圾信息治理工作情况通报(2020年第1期)的函>》和《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的规定和文件精神,被申请人不具有处理该投诉事项的法定职责,不是处理涉案投诉事项的承办单位,被申请人据此退回涉案工单的行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予以认可。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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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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