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历下政复决字[2023]187号

2024-03-15 15:59:10 来源: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 作者: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济历下政复决字[2023]187号

  申请人:钱某。

  被申请人: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燕子山路39号。

  法定代表人:郭芹,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跃冬,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园园,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10月18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1、责令被申请人撤销不予立案决定;2、依法查处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3、对违法商家做出行政处罚;4、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责任,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依法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由于生活所需,2023年9月1日在美团外卖购买一份外卖,商家是齐状元粥(保利华庭店),产品为“处暑生滚鸭肉粥”。该食品图片上宣传有滋阴补虚、利水消肿的功效,属于虚假宣传,举报到12315平台后,被申请人回复不予立案,并未说明原因,被申请人徇私舞弊,渎职,还望贵机关明察。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1、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12315平台作出回复的打印件;

  2、外卖宣传截图1张。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与被复议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其作为复议申请人的主体不适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上述法律对有权提起复议的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规定,实质就在于被复议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是否产生实际影响。

  本案中,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不论如何处理,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任何实际影响,因此,申请人并不具备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主体资格。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不立案决定的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2023年9月14日,被申请人接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申请人举报其在美团外卖平台购买了齐状元粥(保利华庭店)的“处暑生滚鸭肉粥”,该食品图片上宣传有滋阴补虚、利水消肿的功效,认为存在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接本案举报单后,被申请人查明,被举报人济南历下嘉裕粥店具备合法经营资质,该店于2023年处暑节气前后在所经营的美团店铺“齐状元粥(保利华庭店)”销售“处暑 生滚鸭肉粥”,该产品以鸭肉、糯米为主要食材,辅以滑子菇、青菜、白玉菇、黑木耳制作而成。该店陈述其在美团产品页面图片上“滋阴补虚 利水消肿”的表述是对该产品中所使用鸭肉功效的宣传,也均有明确出处。被申请人认为济南历下嘉裕粥店在美团发布“滋阴补虚 利水消肿”的宣传内容,未表明引证内容出处及未明确表示引证内容适用范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故于2023年9月22日对该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店立即进行了整改,将“处暑 生滚鸭肉粥”从美团平台下架。鉴于济南历下嘉裕粥店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不立案决定。

  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程序合法。

  2023年9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线索。2023 年9月23日,被申请人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2023年9月26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不立案决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故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不立案决定的事实依据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1、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及附件4张;

  2、济南历下嘉裕粥店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济南历下嘉裕粥店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济南历下嘉裕粥店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委托书;

  6、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7、济南历下嘉裕粥店提供说明;

  8、责令改正通知书;

  9、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

  10、整改情况图片1张;

  12、不予立案审批表。

  本机关经审查查明:2023年9月1日,申请人在美团外卖购买齐状元粥(保利华庭店)的“处暑生滚鸭肉粥”一份。认为该食品图片上宣传的“滋阴补虚、利水消肿”的功效,属于虚假宣传,遂于2023年9月14日在12315平台举报。2023年9月26日,申请人在12315平台收到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回复,申请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提起复议。

  另查明,2023年9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线索,2023年9月22日对被举报人进行检查。经查,被举报人济南历下嘉裕粥店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因涉案食品发布的“滋阴补虚利水消肿的”宣传内容,未表明出处及未明确表示引证内容适用范围,故当日向该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店立即进行了整改,将“处暑 生滚鸭肉粥”从美团平台下架。2023年9月23日,被申请人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9月26日,在全国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不立案决定。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4日收到举报线索,9月22日进行调查核实,9月23日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9月26日将处理结果回复给申请人。上述期限符合上述程序性规定,本机关予以确认。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是否正确的问题。《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本案中,济南历下嘉裕粥店在美团上架的“处暑 生滚鸭肉粥”发布了“滋阴补虚 利水消肿”的宣传内容,未表明引证内容出处及未明确表示引证内容适用范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但其已立即进行了整改,并将“处暑 生滚鸭肉粥”从美团平台下架,且其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故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不立案决定并无不妥。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不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机关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30日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赵晓丹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