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历下政复决字[2023]189号

2024-03-15 16:01:03 来源:  作者: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济历下政复决字[2023]189号

  申请人:靳某。

  被申请人: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燕子山路39号。

  法定代表人:郭芹,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跃冬,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谢飞,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事项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10月23日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履行投诉处理职责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处理申请人的投诉);3、责令被申请人书面说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因;4、建议按照相关规定对被申请人的相关直接责任人员作出政纪处分。

  申请人称:本次复议的针对是未履行法定告知职责行为(投诉是否受理)——申请人于2023年9月6日通过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案外人山东迪彩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的违法行为,要求处理投诉和查处商家违法行为。使用的为邮政挂号信,挂号信单号为:XA**37,被申请人于9月8日签收。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七条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第十四条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本案中被申请人针对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明显包含投诉和举报的材料,应当针对投诉和举报进行分类处理。分别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进行处理,此案系针对投诉未履行法定职责(告知是否受理)提起复议。

  被申请人2023年9月8日签收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应该针对该投诉举报信中投诉和举报按照法定程序分别进行处理,针对投诉被申请人应当在9月18日内告知是否受理,但在此期间申请人未得到被申请人任何方式的告知。根据上述规章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是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此案被申请人超期履行告知职责(无论是否受理)已经违反上述规定,应当确认违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处理申请人的投诉,应当确认违法,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1、物流跟踪信息一份;

  2、挂号信信封照片一张;

  3、交易记录及店家宣传信息截图组图1张;

  4、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一张。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3年9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靳某投诉举报信,申请人投诉举报称其在拼多多平台上山东迪彩商贸有限公司开设的店铺购买了一包A4纸,认为纸张不足500张,认为商家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被申请人分别依法进行了处理,履行了法定职责。

  一、被申请人对举报内容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2023年9月21日,被申请人前往山东迪彩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具有经营主体资质,在公司仓库发现了申请人购买的同款亚太森博A4纸,被申请人现场对该A4纸进行了抽样,抽样数量为50包,抽样基数342包,现场向商家送达了济历下市监检鉴期(2023)0301号检验期间告知书,委托济南市计量检定测试院对该批A4纸的净含量进行检验。2023年10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该批A4纸的净含量标注和净含量均合格。关于山东迪彩商贸有限公司拼多多专营店中亚太森博拷贝可乐复印纸的主图宣传内容,该公司提供检验检测报告和情况说明进行了合理解释。

  因此,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销售的A4纸净含量符合标准,不存在欺诈消费者的问题,违法事实不成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5日对申请人的举报内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二、被申请人依法受理投诉事项,并终止调解。

  2023年9月13日,被申请人决定受理案涉投诉事项并电话告知申请人。后被举报人山东迪彩商贸有限公司拒绝调解,因此,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被申请人终止调解。

  三、被申请人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的程序合法。

  2023年9月8日,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信。2023年9月22日,被申请人将案涉商品送检,2023年10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检验报告,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案件核查规定期限。2023年10月16日,因案情复杂,被申请人决定延长案件核查期限。2023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2023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和终止调解的决定。2023年10月27日,被申请人将该告知书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9日收到告知书。上述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内容,被申请人分别依法进行了处理。被申请人依法受理了投诉事项,并终止调解,对举报内容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因此,请求依法决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1、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

  2、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附件3张;

  3、现场笔录;

  4、现场检查照片5张;

  5、山东迪彩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山东迪彩商贸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7、迪彩采购订单;

  8、抽样记录;

  9、济历下市监检鉴期(2023)0301号检验期间告知书;

  10、济历下市监检鉴期(2023)0301号检验期间告知书送达回证;

  11、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

  12、收到检验报台记录;

  13、亚太森博拷贝可乐主图解释说明;

  14、亚太森博拷贝可乐主图图片;

  15、检验检测报告;

  16、2023年9月13日与靳某通话记录截图;

  17、2023年9月13日与靳某通话录音;

  18、情况说明;

  19、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

  20、不予立案审批表;

  21、告知书及邮寄收据;

  22、送达告知书的邮件轨迹截图。

  本机关经审查查明:2023年9月6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案外人山东迪彩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的违法行为,要求处理投诉和查处商家违法行为,9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信。申请人以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被申请人是否受理其投诉的答复为由,提起行政复议。

  经查,2023年9月8日,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信。2023年9月1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进行电话沟通,内容为核实发货地址和告知其需要抽检和“先给受理了”。2023年9月21日,被申请人前往历下区文化东路63号恒大帝景9号楼1单元5层510山东迪彩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具有经营主体资质,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购买的同款亚太森博A4纸进行现场抽样,抽样数量为50包,抽样基数342包,现场向商家送达了济历下市监检鉴期(2023)0301号检验期间告知书。2023年9月22日,被申请人将抽样商品送济南市计量检定测试院对该批A4纸的净含量进行检验,2023年10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编号为:WT202309568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该批A4纸的净含量标注和净含量均合格。针对申请人反映的山东迪彩商贸有限公司拼多多专营店中亚太森博拷贝可乐复印纸的主图宣传内容,该公司提供国家轻工业纸张质量监督检测广州站出具的编号为JBZP2023301-003的《检验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结论显示:“该样品经按GB/T24988-2020优等品,GB40070-2021表2标准检测,所测指标符合标准规定要求”。

  另查明,因案情复杂,2023年10月16日被申请人决定延期15个工作日。2023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根据查清的事实决定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在组织双方调解过程中,该公司提供《情况说明》载明:“不同意赔偿,拒绝任何方式的调解”。2023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制作《告知书》,《告知书》载明不予立案和终止调解的决定及理由。2023年10月27日,被申请人将该《告知书》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9日签收。

  本机关认为:本案系申请人主张其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被申请人是否受理其投诉的答复提起的行政复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鼓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 (三) 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8日收到投诉举报信;2023年9月13日,电话告知申请人受理其投诉事项;针对举报,被申请人于9月21日进行现场检查;9月22日将涉案商品送检;10月10日收到检验报告;10月16日,经批准决定延期15个工作日;10月26日,被申请人决定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在被申请人组织调解中,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2023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依法出具《告知书》,《告知书》载明不予立案和终止调解的决定及理由;10月27日,被申请人将该《告知书》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9日签收。

  上述事实表明,被申请人已针对申请人的投诉和举报分别作出处理,处理过程符合上述《办法》和《规定》的程序性要求,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与所述事实相互印证,本机关予以认可。申请人表述的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事项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的事实不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30日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赵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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