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历下政复决字[2023]176号

2024-03-15 16:16:36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济历下政复决字[2023]176号

  申请人:周某。

  被申请人: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燕子山路39号。

  法定代表人:郭芹,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跃冬,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涛,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7日对其举报内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9月25日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8月7日作出的举报编号为13**60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5月10日在拼多多平台店铺“百草药行”,花费16.5元购买网店标题宣称“桂圆”一份,订单编号:23**54,商家通过圆通快递:YT89**20发出,于2023年5月13日签收。打开食用,发现问题后,于2023年7月19日在12315平台进行举报。

  2023年8月7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 (www.12315.cn)的举报告知书,得知已经结案,理由:详见附件。

  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回复,不予认可。

  被申请人发现商家存在异常经营的违法行为,并未对商家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被申请人作为商家登记主管部门,赋有审查监督的法定责任,商家因无法联系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却并未影响其继续违法经营。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并未完全履行审查监督的法定责任,要求被申请人发函至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商家在平台上违法经营的店铺进行封停处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三)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对商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属于形式回复,未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令及总局第20号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属于典型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故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综上所述,此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嫌虚假宣传欺诈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由于购物平台在商家发货10天后就会自动确认收货打款给商家,商家由于申请人拆包使用不予退货退款,被申请人不予追究结案,商家更加不会办理退货退款)、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对身体健康产生的影响无法维权;损害消费者的财产权、对购买产品质量和检测报告等的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责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的原则,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1、消费者投诉举报书一张;

  2、全国12315平台网站截图两张;

  3、物流信息截图一张;

  4、拼多多平台“百草药行”经营者证照信息截图一张;

  5、“桂圆”实物照片三张;

  6、二氧化硫检测结果照片一张。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申请人与被复议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其作为复议申请人的主体不适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上述法律对有权提起复议的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规定,实质就在于被复议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是否产生实际影响。

  本案中,被申请人对举报的处理情况如何处理,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均不产生任何实际影响。因此,申请人并不具备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主体资格。

  二、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2023年7月19日,被申请人接山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申请人周某举报称其于2023年5月10日在拼多多平台店铺“百草药行”购买“桂圆”一份,到货拆包后发现该产品存在问题。

  经核实,拼多多平台店铺“百草药行”的经营主体系历下区风远百货店,被申请人下属智远监管所因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及经营者住所无法与历下区风远百货店取得联系,已于2023年4月19日将该店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3年7月26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历下区风远百货店的注册登记地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已不在该地址经营,查询其注册信息联系电话,无法打通。故被申请人仍无法联系到历下区风远百货店,对举报事项无法进一步调查核实,依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举报事项成立,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应当立案的情形,故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7日决定不予立案,8月9日在山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因此,被申请人作出不立案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综上,申请人与被复议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其作为复议申请人的主体不适格,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1、山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

  2、山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附件13张;

  3、个体工商户信息;

  4、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截图(历下区风远百货店经营异常信息);

  5、现场笔录;

  6、现场检查照片5张;

  7、不予立案审批表;

  8、法律依据。

  本机关经审查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5月10日在拼多多店铺“百草药行”购买桂圆一份,申请人2023年5月13日收到产品后发现产品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情形,遂于2023年7月19日,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7日在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及理由,申请人不服,特提请行政复议。

  经查,申请人的快递面单显示:寄件人为杨先生,寄件地址为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方圆陈亮超市。快递物流信息显示:揽件人地址为安徽省亳州市。

  另查明,被申请人2023年7月19日收到申请人举报线索后,发现该店铺已于2023年4月19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随即,被申请人前往店铺注册经营地址进行调查核实,发现该店铺已不在注册地经营,拨打其注册的联系电话,无法打通。因被申请人无法联系到涉案商铺,故无法对举报事项做进一步调查核实,且依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举报事项成立,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 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9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2023年7月26日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2023年8月7日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同日,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立案的决定。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程序合法,本机关予以确认。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案中,申请人举报事项是其在涉案店铺购买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食品安全法》的桂圆,涉案店铺注册地为济南市历下区,属于被申请人监管范围。但申请人提供的物流信息及物流面单均显示,发货地为安徽省亳州市。经确认,涉案店铺已于2023年4月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其登记的注册经营地及联系电话均无法与被举报商家取得联系、核实申请人投诉举报的销售行为,也无法核实涉案门店是否处于经营状态。结合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机关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3日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赵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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